呈星科技

用创新科技为企业赋能Empowering enterprises with innovative technology

 

服务热线:15914054545

您的位置: 首页 > 干货分享 > 正文

股东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申请执行人能否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对…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2-11-18

股东出资时限期满前受让股份的,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若想新增此为对公司负债分担职责的举报人?

阅读提示信息

公司产生负债后,出资时限未期满的股东受让其所持的股份的,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若想成功新增该股东为对公司负债分担补足偿还职责的举报人?责任编辑将通过Capendu高等法院的经典之作事例,出炉上述难题的标准答案。

裁判员要义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继续执行中更改、新增原告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的“股东未司法机关履行出资义务”应理解为股东没按照公司会章明确规定的数额、方式、时间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贝唐所夺时限的不属于“未司法机关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在所夺时限未期满的情况下,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以股东没交纳出资即受让股份为由,允诺新增股东为举报人的,高等法院未予支持。

此案概要

一、2015年12月3日Junagadh公司成立,注册资本5000多万元,其中股东刘建秀所夺出资1500多万元,出资时限为2035年12月31日。

二、2017年5月,经股东会决议案,Junagadh公司减少新股东安俊豪,其他股东将其全部出资受让给安俊豪,刘建秀将其部分出资受让给安俊豪,Junagadh公司股东及出资情况更改为:安俊豪(所夺出资4950多万元)、刘建秀(所夺出资50多万元),出资时限均为2035年12月31日。2017年5月22日,刘建秀与安俊豪签定了《受让协定》。

三、2018年1月16日,Junagadh公司做出股东会决议案,同意减少新股东金某时,原股东刘建秀退出股东会,刘建秀将其所持的出资50多万元受让给金某时,出资时限为2035年12月31日。翌日,刘建秀与金某时签定了《受让协定》。

四、周若梦与Junagadh公司劳动者争论仲裁庭案,仲裁庭委员会做出仲裁庭判决书,Junagadh公司应向周若梦缴付薪水6多万元以及中止劳动者关系赔偿款6多万元。该判决书施行后,周若梦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强制继续执行,管碧玲为(2017)京0105执18216号。继续执行过程中,因Junagadh公司无可供继续执行个人财产,周若梦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新增Junagadh公司股东刘建秀为举报人,高等法院经该案做出(2018)京0105执异1915号继续执行决定书,以刘建秀所夺出资贝唐期为由,判决否决周若梦的新增提出申请。

五、后唐若梦向高等法院提出诉讼继续执行提出异议之诉,允诺新增原告刘建秀为(2017)京0105执18216号继续执行刑事案件的举报人,在未出资50多万元的范围内分担偿还职责。高等法院最终否决了周若梦的诉讼允诺。

裁判员关键点

根据《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继续执行中更改、新增原告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第七条,作为举报人的公司,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施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负债,其股东未司法机关履行出资义务即受让股份,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提出申请新增该原股东为举报人,在未司法机关出资的范围内分担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周若梦主张“Junagadh公司股东刘建秀未交纳任何出资即受让股份,应当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负债分担职责”。对此高等法院认为,继续执行程序中新增举报人,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明确规定的新增范围,不得超出法定情况进行新增。根据法律明确规定,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采用所夺制,即股东负有按期足额交纳公司会章中明确规定的各自所所夺的出资额的义务。公司会章可以就所夺时限做出明确规定,所夺时限不但对股东具有约束力,对外亦产生公示效力。因此,《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继续执行中更改、新增原告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的“股东未司法机关履行出资义务”应理解为股东没按照公司会章明确规定的数额、方式、时间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贝唐所夺期限的不属于“未司法机关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责任编辑涉及的法律难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责任编辑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事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难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受让股份”,以及《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民事继续执行中更改、新增原告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的“股东未司法机关履行出资义务即受让股份”,不适用于“出资时限未期满即受让股份”的行为。

股东享有出资的“时限利益”,公司债权人在与公司进行交易时有机会在审查公司股东出资时间等信用信息的基础上综合考察是否与公司进行交易,债权人决定交易即应受股东出资时间的约束。因此,股东出资时限未期满即受让股份的行为,不构成《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继续执行中更改、新增原告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的“股东未司法机关履行出资义务即受让股份”的情况,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允诺新增该股东为举报人的,高等法院未予支持。

在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对股东而言,尚未实缴注册资本的股东想通过股份受让的方式退出公司的,应当在受让之前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充分了解未实缴注册资本带来的潜在法律风险。出资时限未期满即受让其股份的股东,可以在受让之前先实缴注册资本,同时与标的股份受让人约定:受让人以不低于股东实缴出资数额为代价收购标的股份。若非如此,当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新增此为举报人时,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主张股东享有出资的“时限利益”,来对抗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的新增提出申请。

对其他方而言,与公司合作或缔约之前,建议调查公司的实缴注册资本、所夺时限或者股东出资时间等信息,评估公司(负债人)注册资本未实缴、股东出资时限未期满等因素带来的潜在风险,要求负债人减少提供其他方式的履约担保。

相关法律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交纳公司会章中明确规定的各自所所夺的出资额。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三)》

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允诺其向公司司法机关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允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负债不能偿还的部分分担补足赔偿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分担上述职责,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允诺的,人民高等法院未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出诉讼诉讼的原告,允诺公司的发起人与原告股东分担连带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分担职责后,可以向原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出诉讼诉讼的原告,允诺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担相应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担职责后,可以向原告股东追偿。 第十八条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受让股份,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允诺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分担连带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明确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出诉讼诉讼,同时允诺前述受让人对此分担连带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明确规定分担职责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原告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继续执行中更改、新增原告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举报人的企业法人,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施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负债,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提出申请更改、新增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明确规定对该出资分担连带职责的发起人为举报人,在尚未交纳出资的范围内司法机关分担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作为举报人的公司,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施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负债,其股东未司法机关履行出资义务即受让股份,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提出申请更改、新增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明确规定对该出资分担连带职责的发起人为举报人,在未司法机关出资的范围内分担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

高等法院判决

以下为高等法院在决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难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作为举报人的公司,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施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负债,其股东未司法机关履行出资义务即受让股份,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提出申请更改、新增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明确规定对该出资分担连带职责的发起人为举报人,在未司法机关出资的范围内分担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周若梦主张,Junagadh公司股东刘建秀未交纳任何出资即受让股份,应当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负债分担职责,不应理解为股东在所夺出资时限期满前未履行出资义务,并受让股份才分担职责。对此本院认为,继续执行程序中新增举报人,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明确规定的新增范围,不得超出法定情况进行新增。根据法律明确规定,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采用所夺制,即股东负有按期足额交纳公司会章中明确规定的各自所所夺的出资额的义务。公司会章可以就所夺时限做出明确规定,所夺时限不但对股东具有约束力,对外亦产生公示效力。因此,《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继续执行中更改、新增原告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的“股东未司法机关履行出资义务”应理解为没按照公司会章明确规定的数额、方式、时间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贝唐所夺时限不属于未司法机关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在所夺时限尚未期满的情况下,周若梦以刘建秀没交纳出资即受让股份为由,要求新增此为举报人,依据不足,本院未予支持。”

刑事案件来源

周若梦与刘建秀等执行提出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诉讼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高等法院(2019)京0105民初4523号】

裁判员规则一:《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继续执行中更改、新增原告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的“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出资”,以及第七条明确规定的“未司法机关履行出资义务”之情况,应理解为“应履行出资义务而未履行”之情况,因此在所夺期限期满前股东未完成其所夺出资的不属于该情况,并且在所夺出资时限期满前受让其名下股份的行为并无不当,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提出申请新增此为举报人的,高等法院未予支持。

事例一

北京市保禄利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蔡晓琦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继续执行提出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诉讼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高等法院(2019)京03民初202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高等法院认为:“《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继续执行中更改、新增原告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第十七条、第七条明确规定的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发起人,以及未司法机关履行出资义务之情况,应理解为“应履行出资义务而未履行”之情况,因此在所夺时限尚未期满前股东未完成其所夺出资的不属于该情况,并且在所夺出资时限期满前转让其名下股份的行为并无不当。

保禄利亚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蔡晓琦存在已至出资时间但仍未履行完毕出资义务的情况,或者蔡晓琦存在滥用股东权利以逃避出资义务等行为的情况,蔡晓琦作为盛世新影公司的股东司法机关享有的所夺出资时限利益应当予以保护,保禄利亚公司的诉讼允诺缺乏法律依据,本院未予支持。”

2

裁判员规则二:鉴于公司(负债人)的原股东已在出资时限期满之前将其所持的股份受让,判决未予新增该股东为举报人并无不当。

事例二

宁夏中启鑫工贸有限公司、乌海市巴音陶亥滴沥帮乌素隆昌煤矿有限职责公司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继续执行提出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诉讼决定书【最高人民高等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33号】

最高高等法院认为:“本案中,2007年4月27日鑫天利公司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35多万元已全额交纳,2014年5月9日及2014年10月30日鑫天利公司的注册资本从35多万元减少至1000多万元及7000多万元,公司会章约定两次新增注册资金由其股东分别于2019年5月9日前及2019年10月30日前缴足。本案继续执行依据确定的中启鑫公司对鑫天利公司享有的买卖合同债权发生于鑫天利公司2014年5月9日、2014年10月30日两次公司注册资本增资之间,鑫天利公司于2014年5月9日将公司的注册资本从35多万元减少至1000多万元对债权人鑫天利公司案涉交易产生公示效果和信赖基础。强制继续执行程序中新增举报人是继续执行依据在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在一定程度或者一定范围内对于作为继续执行依据的施行法律文书主文没明确的义务履行主体的扩张。鉴于鑫天利公司的原股东麦树理、武东、李月平、隆昌煤矿公司已在出资时限期满之前将各自的股份受让,二审判决新增受让股份的袁春生为举报人,没新增麦树理、武东、李月平、隆昌煤矿公司为举报人并无不当。”

主编概要

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研究中心

推荐资讯
公司注册资本是不是越大越好?随便写?

公司注册资本是不是越大越好?随便写?

自2014年3月1日起就将注册资本实缴吕祖宫改成认缴吕祖宫 中止公司注册资本限制,由实缴制改成认缴制,对孵化器民营企业来说毫无疑问是个……
2024-04-27
注册公司资本越大越好吗?会存在哪些税务风险?

注册公司资本越大越好吗?会存在哪些税务风险?

小当家的地税无锡小当家的民营企业进行咨询相关服务非常有限公司(下列全称“小当家的地税”),自2008年10月设立年来,已连续相关服务总……
2024-04-27
公司注册资本越大越好吗?该如何合理设置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越大越好吗?该如何合理设置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做为一个经济市场主体的寓意,在许多人内心深处是来衡量一间公司体量大小不一,以至整体实力大小不一的寓意。因此一……
2024-04-27
公司注册资本越大越好吗?

公司注册资本越大越好吗?

注册资本,能说是大部份创业者团队在准备创业者时要碰到的第二个与他们专精毫无关系的艰涩术语,也是第二个要与新公司合规性化发生……
2024-04-27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