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星科技

用创新科技为企业赋能Empowering enterprises with innovative technology

 

服务热线:15914054545

您的位置: 首页 > 干货分享 > 正文

股东出资案中案_技术出资和资金出资的股东间约定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时,怎么办_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2-11-18

点选副标题下「股东法苑」可加速高度关注

侄子曰:知彼知己,黄维!

 此案概要

周某以其发明的“哺乳囊”获得发明专利权,专利有效期限为20年。2006年5月,周某和黄某签订了工程项目公司合约,拟共同成立一家制造和销售哺乳囊及其衍制造品的有限责任公司。合约签订合同:工程项目公司投资额为港币980.4多万元,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当中黄某以钱款500多万元分期付款资金投入,股权比率51%,周某时以哺乳囊专利和私有核心理念制造技术资金投入,股权比率49%。为节省时间和费用,两方不再对专利自行评估。黄某向周某缴付40多万元专利斑籽,此款缴付后可扣除黄某下同的投资额。工程项目公司成立后,周某即将其拥有的专利以独享许可证采用形式资金投入作为技术出资,并将实施专利的私有核心理念制造技术以独享许可证采用形式提供工程项目公司采用。

2006年7月,上海后生公司司法机关成立,紫苞人周某,公司注册资本更改为200多万元,当中周某出资98多万元、黄某出资102多万元,均由黄某前述资金投入,专利的专利水某在公司成立后由周某更改为后生公司。

两方合作两年之后,周某就黄某未缴付其专利权40多万元斑籽向高等法院提出诉讼民事诉讼,经三级高等法院该案,维持原判黄某缴付周某专利斑籽40多万元。此案结束以后,黄某以周某应根据后生公司会章签订合同,履行钱款出资义务,退还为其退还的98多万元钱款出资为由向高等法院提出诉讼民事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周某退还退还的出资款98多万元。

 民事诉讼关系

 裁判员规则

二审高等法院:

公司会章是规范公司组织结构、日常运作和股东私法的自治数字水印,公司股东应当严格遵守。已施行的卷宗证实了公司会章的曾效力并判定该会章对于股东出资形式和出资额作出了与工程项目公司合约不同的明确规定,是对共同出资两方部分私法作出的更改。因而,嗣后司法机关判定原告的出资形式已更改为钱款出资,出资额为98多万元。关于会章上签订合同的两方出资金额已由原告前述资金投入的事实,对此两方均表示同意,嗣后司法机关予以证实。因而,周某应承担的出资额98多万元已由黄某退还,黄某有权明确要求周某退还。故,黄某明确要求周某退还黄某退还的出资款港币98多万元的请求于法有据,裁决支持黄某。

二审高等法院:

黄某与周某签订合同工程项目公司合约对后生公司的成立、投资并作了签订合同,该工程项目公司合约本质应归属于合约性质,司法机关受我省《合约法》修正。而公司会章司法机关归属于我省《公司法》所修正的范围。因而,工程项目公司合约与公司会章系由黄某和周某形成的两种在本质存在不同的协议安排,两者之间应为相互平行而非前后承接的法律关系。工程项目公司合约的签订合同内容基于各种原因,当中的许多内容并未被纳入公司会章之中。此外,往往还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明确要求按照其统一制定的样本格式起草公司会章的原因,造成许多股东间特别签订合同的协议内容无法被载入公司会章之中。在此情形下,工程项目公司合约前述承担了公司会章之外的规则性协议的功能。因而,在公司完成工商登记成立后,工程项目公司合约仍具有法律曾效力。因而,仅凭后生公司会章即判定周某应钱款资金投入后生公司,黄某系替周某垫资,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符,也否定了周某以专利权资金投入的事实。故原审判定周某还应履行钱款资本资金投入后生公司的义务依据不足。裁决:撤销原判,支持周某上诉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系公司成立前的股东签订合同与公司成立后公司会章之间明确规定不一致的法律适用问题。二审高等法院的裁决判定了公司会章的曾效力,认为公司会章形成在后,是实质上对在先的股东间签订合同的更改。但正如二审高等法院裁决所述,二审高等法院的裁决忽视了周某已将其专利资金投入公司的事实,直接导致了二审高等法院裁决依据在客观逻辑上出现了问题。

公司在成立之前,发起人(股东)之间或多或少的都有一个协议,这种协议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如果发起人是夫妻或亲属,则可能没有类似的协议,由直接办理公司登记的一方操作,但一些简单的协商还是有的,比如说股权如何分配,认缴多少出资等等。股东协议是由发起人签订合同的关于公司成立事项的协议,性质上归属于合伙协议。这一发起人之间的协议往往是股东之间的任意性合约,需严格遵守合约的相对性的原则,其约束范围限于签约主体之间。此类股东协议不仅存在于公司成立之前,在公司成立后当公司增资、股权更改、引进投资者时等情况时也往往有类似的股东协议,但该类股东间协议往往更严格规范。

而公司会章是指公司司法机关制定的、明确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明确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根据《公司法》的明确规定,公司会章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公司会章的约束范围包括股东、公司和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与人员。

诚如二审高等法院裁决中所讲,现阶段在公司成立时,各公司登记机关一般只接受按照其统一制定的样本格式起草的公司会章,而与这一统一制式的范本不一致的会章公司登记机关或不接受,或拖延登记并明确要求多次修改,导致股东最后不得不接受登记机关明确规定的格式会章范本。笔者在实践中多次遇到这种情况,辛苦为股东设计好的公司会章不能被工商登记机关所接受,而只能被迫采用工商登记机关提供的范本,导致股东的特殊权利明确要求不能实现。公司登记的现实情况导致许多股东间特别签订合同的协议内容无法载入公司会章之中,股东不能很好的行使《公司法》所赋予的“会章另有签订合同除外的”股东自治性的权利,因而在现实中,股东在公司会章之处再起草一份股东间的协议,这种协议在公司出资、管理和人员安排、表决和分红、退股和解散等事项方面可以有股东之间的特殊性明确要求。一旦股东之间对公司事项发生纠纷时,往往面临股东间签订合同与公司会章明确规定不一致的选择冲突问题,各方一般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在不能协商解决时,最终对簿公堂。

众所周知,公司会章作为对公司重要和基本问题作出明确明确规定的公众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水某和其他社会公众而言是其赖以了解公司的基本依据,但对股东之间来说,公司会章仅是股东之间的一种契约,股东可以通过其他合意且在不违反强制性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进一步明确各自的私法,甚至否定公司会章的签订合同,故在股东之间应以股东的真实意思合意为准。在公司事项层面上,公司会章具有优先的曾效力,但对于股东之间来说,股东之间的签订合同完全可以与会章不一致,并依据此种个性化的签订合同来实现股东所明确要求的特殊利益,比如说对表决权、分红权的特别签订合同等等,但股东之间的签订合同应合法而不能违背法律的强制性明确规定。

本案的二审高等法院持有观点和一些法律实践人士持有观点一致,认为如成立协议与公司会章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会章为准,这种观点不能说完全错,必须根据情况不同而作出不同的结论。结合笔者研读多个实践判例可知,公司层面上,公司会章有更大的曾效力,但股东之间的事项,一般来说,应以股东签订合同为准。同时,实践中股东签订合同中也常常有此类的表述:本签订合同优先于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的会章,如备案会章与本签订合同不一致时,本签订合同具有优先曾效力。

综上所述,股东签订合同是实现股东特别明确要求的一种有效路径,在实践中常见。股东可以通过股东签订合同就出资、管理、表决、分红、人员组成、一票否决等事项和权利进行签订合同,并签订合同股东协议的曾效力范围和时间,这种签订合同如果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明确规定,则是有效的。股东可以充分利用股东签订合同实现公司治理的特殊明确要求,从而为公司的发展、融资和公司控制等事项提供更多的制度性、法律上的支持。

本案分析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协议与公司会章,针对股权公司则又有其特殊明确规定,囿于对本案的简析问题笔者在此不做进一步展开。本文仅为案例研读,如有雷同情况,还请进一步咨询专业人士才能作出结论。

案件索引

(2011)黄民二(商)初字第97号、(201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187号

推荐资讯
关于组织申报福州市2023年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福州市2023年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区商务人士行政部门、地税局: 根据《厦门市上海市人民政府中央组织部有关下发推动当代金融业大力推进产业发展六条举措的通告》(榕政办……
2024-04-20
【7·19】关于印发2023年度服务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7·19】关于印发2023年度服务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乡镇第三产业行政部门、地税局: 为贯彻区委区政府“九项行动”组织工作明确要求,助推工业兴市产业发展战略,促进品驭型结合产业发展,……
2024-04-20
今年山东第4家新增上市公司 威海企业泓淋电力登陆创业板

今年山东第4家新增上市公司 威海企业泓淋电力登陆创业板

3月17日,东营市泓淋水电技术股权有限公司(简称“泓淋水电”,标识符301439)成功进占上交所中小板挂牌上市。据统计,这是今年山东省第4家追加……
2024-04-20
AC资本市场15年深耕多元化交易服务,安全、真实交易赢得客户信赖

AC资本市场15年深耕多元化交易服务,安全、真实交易赢得客户信赖

AC资本消费市场已成立15十周年,AC资本消费市场仍旧如一heard创业者提供更多真实世界和技术创新的买卖自然环境,致力于帮助亚洲地区创业者实……
2024-04-20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