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宣告破产或退出时股东的出资快速即将到期
点选白字 · 关注我们
2013年我国《公民事》将公司资本实收制改成所夺制,中止了最高注册资本额,股东可以民主自由安排出资的时间。股东因而独享出资的时限自身利益,但公司借款人的自身利益可能因而受到影响。为了均衡股东的时限自身利益与公司借款人的自身利益,相关法规导入了股东出资快速到期制度。即在公司无法履行职责负债时,未届出资时限的未全然出资的股东失去时限自身利益,需提早履行职责出资权利。
目前,在民事实践中常用的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的情况有三种:
第二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企业宣告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宣告破产提出申请后,负债人的出资人仍未全然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管理人应要求该出资人交纳所所夺的出资,而倍受出资时限的限制。
第二种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民事>若干个问题的明确规定(二)》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司退出时,股东仍未交纳的出资均应做为托管个人财产。股东仍未交纳的出资,包括即将到期缴税未缴的出资,以及依公民事第二十一条和第七五条的明确规定分期付款交纳仍未期满交纳时限的出资。
第二、三种情况:《全国高等法院涉外公开审判工作纪要》第七条【股东出资可否快速即将到期】在注册资本所夺制中,股东司法机关独享时限自身利益。借款人以公司无法偿还即将到期负债为由,允诺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未予支持。但是,以下情况仅限:
(1)公司做为举报人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穷尽执行措施无个人财产N4891F,已具有宣告破产原因,但不提出申请宣告破产的;
(2)在公司负债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缩短股东出资时限的。
职责编辑用两个刑事案件分别如是说上述两种情况,并在下一则该文时用事例如是说第二种、第二种情况。
刑事案件1
A公司于2014年7月4日注册成立,2016年8月27日注册资本变更为100万元,章程记载:何某所夺出资51万元,占注册资本51%,金某所夺出资49万元,占注资资本49%,股东所夺出资额于2034年6月5日前缴足。
2022年1月27日,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立案温州B银行对A公司宣告破产托管提出申请,并指定北京浩天信和(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A公司的管理人。宣告破产过程中二股东未向管理人移交财务账册,管理人亦未发现二股东对各自所夺出资的交纳情况。
A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高等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股东何某交纳出资51万元;判令股东金某交纳出资49万元。
高等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高等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企业宣告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宣告破产提出申请后,负债人的出资人仍未全然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管理人应要求该出资人交纳所所夺的出资,而倍受出资时限的限制。”
A公司章程虽约定二股东各自所夺的出资的出资时限为2034年6月5日,但因高等法院已裁定立案A公司宣告破产托管刑事案件,管理人有权要求股东在公司宣告破产托管立案后交纳所所夺的出资而倍受公司章程约定的所夺时限的限制。原告主张二被告交纳所所夺的出资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案号:(2022)浙0381民初5023号)
刑事案件2
C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6日,股东为被告林某、钟某1、钟某2、叶某。其中林某占公司股份5%,所夺出资5万元;钟某1占公司股份5%,所夺出资5万元;钟某2占公司股份45%,所夺出资45万元;叶某占公司股份45%,认缴出资45万元。全体股东的出资时限均为2026年10月1日前。
2021年3月4日,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退出C公司,后上述判决生效。
2021年5月8日,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裁定立案叶某对C公司强制托管的提出申请,并于同年5月24日指定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组成C公司托管组。托管组在履职过程中发现,C公司的股东林某、钟某1、钟某2、叶某未根据公司已退出且进入强制托管程序的事实状况履行职责自己的出资权利,仅钟某2之前出资1.5万元,叶某之前出资8.8万元。
后托管组要求四被告履行职责出资权利未果,诉至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高等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民事〉若干个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司退出时,股东仍未交纳的出资均应做为托管个人财产。股东仍未交纳的出资,包括即将到期缴税未缴的出资,以及依公民事第二十一条和第七五条的明确规定分期付款交纳仍未期满交纳时限的出资”。
根据上述明确规定,公司在自行托管或强制托管中,股东仍未交纳的出资均为托管个人财产,而仍未交纳的出资当然包括到期缴税未缴的出资,也包括仍未期满交纳时限的出资。本案中,C公司已退出且进入强制托管程序,被告林某、钟某1、钟某2、叶某做为该公司的股东,理应司法机关履行职责法定的出资权利,及时交纳所所夺的出资,而倍受出资时限的限制。
(案号:(2021)浙1081民初10550号)
点评:
为保护借款人的合法自身利益,可以牺牲股东的出资时限自身利益。当公司宣告破产或者退出时,若公司无法偿还即将到期负债,出资时限未期满的股东的出资权利即快速即将到期,而倍受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时限的限制。宣告破产管理人或者托管组可以要求未届出资时限的未全然出资的股东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并将出资做为宣告破产个人财产或者托管个人财产。
作者:叶松
审核:黄青松
叶松,安徽相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法学本科。协助律师处理过多起劳动争议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刑事案件,并参与过公司合同审查及法律风险预测等业务。
END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 即可获得企业免费体检
地 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155号汇景城市中心C座13A层
Add.:13AF,Huijing City Center Bldg,5155 West Wangjiang Rd,Gaoxin Dist,Hefei.
联系电话(TEL):0551-
网址: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