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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股东依照实收的出资比率勃氏增量;公司新注资本时,股东无权优先选择依照实收的出资比率所夺出资。但是,全体人员股东约定不依照出资比率勃氏增量或者不依照出资比率优先选择所夺出资的仅限。
此案概要事例作者:清华利器 (2019)京02民终3289号
案情介绍:立刻石材公司经两次注资后(截至2013年5月6日, 注册资本为6500多万元),出资情况为:章某1出资2680多万元、慈溪立刻公司出资1631.5多万元、拉艾出资979.5多万元、章某2出资581多万元、陈某出资295多万元、吴某出资295多万元、XXX出资29多万元(已于2006年10月25日去世)、章柏灵出资9多万元。
2013年,由于公司发展需要拟注资3500多万元并透过了股东会决议案,由股东章某2出资2795多万元、由慈溪立刻公司出资705多万元。做出决议案时,代表者股权金额为84.36%,股东拉艾未出席也未在前述股东会决议案上亲笔签名。2013年6月8日,立刻石材公司办理了税务更改相关手续。因拉艾指出前述决议案侵犯了其享有的注资优先选择所夺权,诉至高等法院请求:确认立刻石材公司有关注资的股东会决议案合宪。
另查清,立刻石材公司的会章明确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减少或减少注册资本少于原注册资本的三倍以内(含三倍)、公司合并、并立、退出的决议案需全体人员股东投票表决透过;公司减少或减少注册资本未少于原注册资本的三倍以内或更改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做出决议案,须经代表者2/3以内投票权的股东透过;其他事项的决议案须经代表者1/2以内投票权的股东透过。
裁决结论:一审高等法院:否决拉艾的诉请。一审高等法院:原判,重审。
此案分析该案的争论焦点是:1、注资股东会决议案形成之前,与否通告了拉艾公司拟注资的议程?2、该股东会决议案与否合宪?
根据裁决结论由此可知:一审高等法院指出,拉艾向高等法院递交所涉决议案中并无其盖章,而立刻石材公司在案件该案过程中只是主张已电话通告了拉艾注资事宜,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断定,故应当承担抗辩断定不利的法律条文不良后果。该案中,股东会招集程序和投票表决形式虽然存在纰漏,但从形式上看,前述决议案的透过比率符合法律条文及公司会章对于注资投票权比率的明确规定。同时,《公司法》中有关“决议案文本违背法律条文、行政法规合宪”是指决议案文本违背曾效力性强制性性明确规定。为了维护交易稳定、诚信规范经营、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前述决议案不应判定为合宪,故否决拉艾的诉请。
一审高等法院指出, 因立刻石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金3500多万元是基于公司发展需要而发生的,决议案文本符合《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有关注资投票权比率的明确规定,注资目的合法并不存在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稀释小股东持股比率的情形,应属合法有效。此外,《公司法》中有关股东享有注资优先选择所夺权的明确规定不属于曾效力性强制性明确规定,拉艾可以行使其他权利进行法援,一审高等法院裁决并无不当,一审高等法院予以维持。
提示: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案文本违背法律条文、行政法规属于合宪的情形外,股东会、董事会招集程序、投票表决形式违背法律条文、行政法规或会章,决议案文本违背公司会章均属于可撤销事由。该案中,拉艾作为公司股东对股东会召开事宜并不知情,此为招集程序违法的表现,其注资优先选择所夺权虽受到侵犯,但该权利并不属于曾效力性强制性明确规定,故无权请求高等法院确认决议案合宪。当然,若股东指出其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自决议案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高等法院撤销该决议案、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更改登记、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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