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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股东注资优先选择所夺权的股东会决议案与否有效率?
译者/张其元辩护律师
【此案概要】
2002年7月25日,上海立刻石材非常有限公司(下列全称“立刻石材公司”)设立。历经三次注资,2013年5月6日,立刻石材公司注册资本6500多万元。
立刻石材公司有拉艾、章萍、慈溪立刻建筑材料非常有限公司(下列全称“慈溪立刻公司”)等六名股东,当中拉艾出资979.5多万元,认购比率为15.06%。
2013年5月6日,立刻石材公司在未通告拉艾也未征求拉艾意见建议的情况下,做出了《第二届第五次临时性股东颐利案》(下列全称“所涉决议案”),减少公司注册资本金3500多万元,由股东章萍出资2795多万元,由慈溪立刻公司出资705多万元。注资后拉艾认购比率被溶化为9.80%。
拉艾指出立刻石材公司做出的所涉决议案,违法褫夺了拉艾独享的注资优先选择所夺权,诉至高等法院允诺证实所涉决议案合宪。
【裁决结论】
高等法院指出,立刻石材公司做出的所涉决议案并不违背法律条文的硬性明确规定,且未侵害北欧国家自身利益或社会风气公权力,否决了拉艾的诉请。
【辩护律师解读】
立刻石材公司在未通告且未征得拉艾同意的情况下做出的所涉决议案,侵害了拉艾的注资优先选择所夺权,存在明显的程序瑕疵,但该瑕疵与否当然导致所涉决议案合宪,则要分析所涉决议案与否违背法律条文的效力性硬性明确规定。
(一)从形式上来看注资优先选择所夺权应属任意性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案内容违背法律条文、行政法规的合宪。”而此处的法律条文、行政法规应属效力性硬性明确规定。
对于典型的任意性明确规定,立法者会以一些标示性语言来表明其性质,例如“可以”、“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依照公司章程的明确规定”、“全体股东约定的除外”等,对于此类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做出不同于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事务性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司新注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选择按照实缴的出资比率所夺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率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率优先选择所夺出资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条文在股东优先选择所夺权这方面给予了公司一定的自治空间,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应属任意性明确规定,而非效力性硬性明确规定。
(二)从实质上来看所涉决议案并未侵害北欧国家自身利益或社会风气公权力,所以并不属于效力性硬性明确规定。
拉艾与公司之间关于所涉决议案的争议,属于公司内部的纠纷,属私主体间民事自身利益的调整关系,究其根本受到影响的只是拉艾的个人自身利益,并未涉及北欧国家自身利益或社会风气公权力,因此所涉决议案不属于效力性硬性明确规定。
综上,无论从形式上看还是从实质上看,立刻石材公司在做出所涉决议案时虽未通告拉艾,也未征得拉艾的同意,便褫夺了拉艾的优先选择所夺权,但并未违背法律条文的效力性硬性明确规定,因此所涉决议案并非合宪决议案。
虽所涉决议案并非合宪决议案,但此次股东会在召集程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程序瑕疵,符合可撤销决议案的情形,但遗憾的是所涉决议案已历经撤销期间。不过拉艾作为股东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另行起诉主张民事赔偿。
作 者 简 介张其元辩护律师,宽频辩护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高级合伙人辩护律师,擅长领域为公司法、合同法、保险法、非诉法律条文服务项目、公司及私人法律条文专项服务项目、刑事辩护。从事辩护律师职业17年来办理各类案件1000余件,在民商事诉讼业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多次应邀参加《中国法治报道》《上海人民广播电台》《法制晚报》等媒体的访谈节目和采访报道。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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