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星科技

用创新科技为企业赋能Empowering enterprises with innovative technology

 

服务热线:15914054545

您的位置: 首页 > 干货分享 > 正文

浅析《公司法》修订草案下股东出资相关问题_德恒成都研析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2-11-24

DeHeng Law Offices (ChengDu)

前 言

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和不断完善,我国现行《公司法》自1993年制定后,历经了五次修订。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是为第六次修订。

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进行第四次修订,这次修订的核心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即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有利于激活市场主体创业投资的积极性,同时在实践中带来一些消极影响、模糊认识,如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大环境下,很多出资人对于自身作为股东的出资义务认识较为粗浅,认为只要设置较长的出资认缴期限似乎短期内无需承担出资义务,这种思想衍生出很多现实中的做法,如公司设立初期,投资人将公司注册资本设定得非常高,以体现公司的强大实力而赢得未来市场认可,但却出资迟迟不到位,而是等到公司盈利分红时,期待以红利所得冲抵投资款。还有些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却一直不配合办理非货币资产的权属转移,更有甚者将已“出资”到公司的知识产权许可授权他人使用、从中牟利,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间接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和外部债权人的利益。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本次公司法(修订草案)在股东出资形式1、未按约出资的法律后果、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客观上加大了瑕疵出资的风险,为此,该法也进一步加强了对股东瑕疵出资的规制。

本文作者结合正在办理的一起股东出资纠纷,对《公司法》修订草案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东出资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从实务的角度深入思考,以期与相关人士共同学习探讨。

01

修订草案丰富了股东出资形式,针对新型出资形式“到位”的认定有待细化

《公司法》规定的出资形式以非列举的方式认可了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此处关于非货币财产限定为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应有包括股权之意。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股权出资履行出资义务的条件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修订草案增加了“债权”的出资形式。《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根据债权的法律属性,债权利益并不是为权利人排他性占有,而是需要通过向相对方行使请求权方能实现的权利。因此以债权出资履行出资义务的认定标准要比其他出资方式更具复杂性。原因在于:

第一,公司法所规定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财产性权利,一般都以在法定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权利外观公示,权利人可以显而易见地主张所有权、办理所有权的转移变更,完成财产性权利出资到公司的交付程序可以通过在登记机关的登记变更为显著条件。而债权本身作为一种期待权利,依靠请求而实现,一般未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注册(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应收账款质押等专业合同可能会办理权利质押登记),作为公司、其他合作股东等主体难以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和核实拟出资债权的真实性,出资债权的真实性很大程度依赖于出资债权人的诚信程度。

第二,以债权出资需要将债权的权利人由原债权人变更为公司,即债权转让。而债权的转让需要履行一系列的程序2和涉及一系列的事项,如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相应的从权利是否转让、债权转让中债务人抗辩的、债务人的抵消权、债权转让的费用等问题。在以债权出资的过程中,如何妥善地处理好这些问题,也是需要进一步考虑的。

第三,债权来源可能是基于合同约定,也可能是根据法律规定,例如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那么是否所有性质的债权都可以作为出资?基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债权能否作为出资?需要进一步思考。

02

股东除名制度进化为催告失权制度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3设立了股东除名制度,规定公司可以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股东催告缴纳出资,超过合理期限仍未出资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但司法解释三的股东除名制度仅针对完全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同时未进一步明确催告合理期限的范围、除名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比例等细节问题。

另外,股东除名程序在现实中有一定操作难度,主要体现为被除名股东是大股东且不配合进行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结合实践中出现的难题,修订草案完善了股东除名制度,具体体现在:

第一,增加了被催告对象股东范围,包括未足额出资(当然包含完全未出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

第二,明确了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出资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三,以失权通知代替股东会决议,解决了股东除名决议表决问题。

第四,明确了失权通知的法律效力,即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修订草案的失权通知制度相较于司法解释三的股东除名制度进步体现在:

1.合理地弥补了司法解释三中股东除名制度未包括部分出资股东的空白。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对于股东部分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的情况,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存在迥然不同的两种观点和认定思路。实务中普遍的观点(严格遵从司法解释三的文义理解)认为,除法定可以解除股东资格的情形外,股东出资仅部分存在瑕疵的,与公司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不影响股东资格,司法不应当过度干预公司自治。但也有观点认为,出资瑕疵虽然不能直接决定是否具备股东身份,但股东会有权就出资瑕疵部分参照解除股东资格规定进行处置,即在保留股东身份的前提下,削减瑕疵出资部分对应的股权比例,相关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37号尹继庆王风等与日照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案件。

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4规定,“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即只要是没有按照约定期限足额出资的股东,公司均可以向其催缴并发出失权通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我们理解该等表述可能被理解为可以按未缴出资的比例失权。修订草案设置的按比例失权的制度可以有效避免股东通过缴纳部分出资的方式规避股东除名制度的漏洞。

2.以失权通知代替股东会决议,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股东除名决议表决问题以及股权变更登记的实践难题。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经催缴后股东仍未出资的,公司需要作出股东会决议,以解除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司法解释三未明确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表决机制,是适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公司重大事项,或是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一般事项,也未明确行使表决权时瑕疵出资股东是否应当回避,因此实践中进行股东除名时公司常常遭遇困局,当瑕疵出资股东不配合(尤其是在瑕疵出资股东股权比例较高的情况下),直接导致公司难以作出除名的股东会决议。尽管司法实践中,多数观点认为瑕疵出资股东与表决事项有利益冲突,该股东不应享有表决权。在各地的法院判决中,也有依据前述观点支持小股东除名大股东的主张的判例,但因没有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会导致不一致的判决。同时,各地工商行政机关(现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公司持除名股东会决议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执行的尺度和要求各不一样,某些地方要求被除名股东到场签字办理变更,但被除名股东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在工商登记层面遇到障碍。

修订草案以公司发出失权通知代替股东会决议,该通知无需股东进行表决,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公司的行权难度。但是,如果瑕疵出资股东是能够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可能公司仍然难以发出失权通知,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公司小股东是否以代表公司发出失权通知,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同时,根据修订草案“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我们理解,该条赋予了失权通知立即发生股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工商行政机关可以依据该具有变更股权法律效力的通知直接进行工商登记变更。这将大大降低公司行权难度,如果公司能够顺利发出失权通知,该通知发出即发生相关股东丧失其瑕疵部分股权的法律效力,工商登记备案只是履行公司股权变动的对外公示程序。

3.明确规定了出资宽限期的最短期限和公司转让股权或减资的期限,使变更股权更具操作性。

修订草案具体规定了公司催缴的宽限期不得少于六十日,有助于降低司法解释三中“合理期限”的不确定性。

修订草案还明确了公司处置失权股份的期限是股东失权后六个月,我们理解是发出失权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公司的处置方式有转让或减资,在减资的情况下,公司还需要遵照法定的减资程序通知债权人。

03

修订草案更加明确了瑕疵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

修订草案第四十七条5对瑕疵出资股东的未按约出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违约责任。

1.瑕疵出资股东包括:

一、未按照约定期限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包括未足额缴纳货币出资的股东、完全未缴纳货币出资的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二、以非货币财产出资部分履行的情况。即,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财产价值显著低于认缴的出资额。

2.股东未出资的法律责任

2.1 对公司的补足出资差额本息及损害赔偿责任

修订草案规定,未出资股东对公司除了补足出资外,还应当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修订草案规定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是否合理,还有待商榷。在商事实践中,如果仅仅以“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来要求违约股东承担责任,违约成本过低,不利于防范股东恶意违约,可能无法起到防止股东出资射幸行为的作用,也即是股东消极不出资,等待观察公司发展情况,以决定是否出资,若公司发展良好,后续股东分红可以冲抵出资,该股东就主张以分红抵扣出资;若公司发展不佳,股东就拒绝出资,最终损害的是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类比其他法定违约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四款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一年期贷款LPR加计30-50%),修订草案规定的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确实明显过低。

 2.2 对已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的违约责任

违约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修订草案的相关规定与现行公司法一致。

 2.3 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

修订草案未对违约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赔偿责任进行明确,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二款和第14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出资瑕疵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或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向上滑动阅览

注释:

1.第四十三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第四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应当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催缴出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出资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缴纳出资的,公司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

5.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时的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应当由该股东补足其差额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设立时的股东有前款规定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作者

马朝兴 律师

德恒成都办公室 主任

邮箱:macx@dehenglaw.com

本文作者

杨小洁 律师

德恒成都办公室 合伙人

邮箱:yangxiaojie@dehenglaw.com

● 德恒成都 专业文章合集

点击左侧图标链接方可查看

声明:本文由我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任何依照本文全部或部分内容所作出的行为而产生的任何后果自行承担。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关注我们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联系我们|Tel:028-8333 8385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666号希顿国际广场B座20F

点击在看 ⬇️

推荐资讯
公司注册下来了一直在那里放着可以吗

公司注册下来了一直在那里放着可以吗

原副标题:公司注册留下来了始终在那儿放著能吗 Bokarohttp://www.hkwzcy.com/Fszzc/584.html 最近有人问小贴士:公司注册以后放著……
2024-04-26
BVI在哪里,哪些人可以在BVI注册公司?

BVI在哪里,哪些人可以在BVI注册公司?

BVI又称法属荡妇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BVI)简称BVI,位处加勒比地区,由40数个小岛所组成的帕……
2024-04-26
易而达拟投资2000万设立全资子公司广州易智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我国传说中的怪物–僵尸 是怎么生存的

易而达拟投资2000万设立全资子公司广州易智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我国传说中的怪物–僵尸 是怎么生存的

新浪财经9月26日,易而达(870780)日前发声明,公司如前所述销售业务产业发展考量,拟对内股权投资成立控股子公司子公司深圳易智谷信息技术……
2024-04-26
天晟股份拟注销全资子公司浙江隽铠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虞书欣粉纱裙造型写真曝光 双手托腮甜笑轻柔灵动

天晟股份拟注销全资子公司浙江隽铠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虞书欣粉纱裙造型写真曝光 双手托腮甜笑轻柔灵动

新浪财经9月27日,陆东股份(833197)近日发声明,江苏陆东建筑材料股份非常有限公司(下列全称“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2024-04-26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