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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股东认缴出资尚未实缴即转让股权,可否追加老股东或新股东为被执行人_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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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业务领域:房产纠纷、执行与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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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专著:《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我在我的“合同效力实务研究”写过一些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文章,本文专门就老股东认缴出资尚未实缴即转让股权,可否追加老股东或新股东为被执行人这个问题和大家做一次分享。 一、可以追加老股东,不可以追加新股东 1、可以追加老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9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规定,老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老股东为被执行人。即便老股东转让股权的时候认缴出资期限未到,也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2、不可以追加新股东 《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权人不可以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第一款追加新股东为被执行人,因为该规定并未规定在此情形下可以追加新股东为被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类的执行规定,而不能是其他的法律司法解释,这也是权衡各方当事人利益,防止执行审查权无限扩大的需要,或者说这是成文法的特点。 但是,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第一款等,通过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

二、可以追加老股东的法理解析 《公司法》第28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3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对公司的特殊债务 单纯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公司和股东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是两个独立的“人”,股东认缴尚未缴的出资即股东对公司的债务。 之所以说这是一种特殊的债务,是因为此债务是股东对公司不特定的债权人的承诺,是股东有限责任的前提。因此,对此债务,不能单纯从合同法的角度理解,比如,此债务的“相对性”受到很大的制约:一般而言,公司无权免除股东的此债务或延长其履行期限。 (二)认缴出资“加速”到期 “九民纪要”第6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对于“九民纪要”第6条的规定,应当做如下理解: 1、保护股东的期限利益是原则 股东的期限利益是《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赋予股东的权利,不得轻易否定。 2、参照破产法的规定,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可加速到期 “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基本相当于“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意味着被执行人具备了破产的条件。被执行人具备破产条件,但又没进入破产程序的,参照《破产法》第3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宣告被执行人的股东认缴的出资加速到期,符合法理和多数人的价值取向。 3、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无效” 保护股东的期限利益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除破产法的上述规定外,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只有《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一款(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由此也可以看出对“股东期限利益”的突破必须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 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债权人有权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这句话应当做如下理解:原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到A时间,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到B的,债权人有权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B时间,但是已届A时间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其认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上述理解的法理渊源是:参照适用《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即申请执行人是债权人,被执行人(公司)是债务人,股东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公司虽未放弃其对股东的债权,但是却延长了其付款时间,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有权撤销该延长期限的行为,但是对于债务人的债务人原来享有的期限利益,债权人无权撤销。 (三)针对本文的法律后果: 老股东不因转让股权而免除继续缴纳认缴出资的义务,即老股东应当在其认缴但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方面,可以将老股东认缴出资的义务理解为法定义务,不可转让,不可免除(特殊情况除外)。 另一方面,也可以这么理解:老股东认缴出资的债务,对应的债权人是公司和不特定的第三人,老股东不可能征得不特定第三人的同意,因此其转让股权的时候无法将其认缴出资的债务转出。

三、案例 从司法实践的案例看,大部分案例支持追加认缴期限尚未届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尤其是在“九民纪要”对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做出规定的背景下,这样的观点成为主流观点。当然,司法判例中也有不同的观点。 1、可追加老股东为被执行人 (1)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民终658号民事判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尚需审查文坤山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文坤山在一审和二审上诉请求中,均主张其已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文坤山应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出资义务,但在本案一、二审过程中,文坤山均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既没有提交出资证明书、验资报告及公司财务账册记载的出资情况等证明文件,也没有提供履行出资义务的转款凭证等。根据文坤山提交的证据,本院无法认定其已按约履行出资义务。一审法院依据规定,追加文坤山为被执行人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2)天津高院(2018)津民终423号民事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依照上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股东虽然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自行决定如何缴纳出资,但无论一次性缴纳还是分期缴纳,均应按期足额缴纳。乐高群作为乐氏公司设立时的股东,负有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在乐氏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乐高群作为公司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在执行案件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追加乐高群为被执行人,并无不当。 (3)湖南高院(2020)湘民申845号民事裁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虽然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且不申请破产的除外。故能否追加钟某某为被执行人的关键在于长欣公司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查,长欣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民事纠纷有数起,经执行法院查询其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钟某某作为长欣公司的原股东,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原审法院在执行中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并无不当。 (4)黑龙江高院(2020)黑民申786号民事裁定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二审认为丁吉旺作为申请执行人,在恒稻盛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情况下,申请追加原股东赛某某为被执行人予以支持也无不当。 (5)郑州中院(2020)豫01民终1682号民事判决认为,虽说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张某(甲方)于2016年5月4日与范某某(乙方)签订速比客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一份,张某把其名下的速比客公司股权转让给了范某某,但截止2019年6月20日的河南速比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仍显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范某某,股东为范某某,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实收资本为0元。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张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6)大连中院(2020)辽02民终1140号民事判决认为,本案二审的焦点问题为在研思公司未届认缴期而转让股权的情况下,赵某某能否追加研思公司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首先,《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故股东未出资部分资产亦属于公司财产,不应区分已缴出资或未缴出资。公司章程关于出资期限的约定仅是对股东出资义务作出的具体安排,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结合本案,即研思公司作为智涵科技原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承诺的认缴期限不应对抗公司债权人赵某某。其次,智涵科技成立于2016年9月,研思公司作为智涵科技的原唯一股东,其认缴的出资额为200万元。智涵科技在公司章程中虽承诺出资的认缴期至2036年7月,但该出资承诺的认缴期限应为存续的时间段,在此期间研思公司均有出资义务,故虽研思公司认缴期尚未届满,但其转让股权时对智涵科技仍负有出资义务,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予以转移或免除。再次,我国公司法确定了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以保证公司从设立至其存续过程,具有一定规模的资本,从而具有债务承担的最基本的物质基础。本案中,智涵科技成立后,作为原股东的研思公司在未实缴任何出资的情况下,在赵某某主张的债权得以法院支持后不久即以0元对价将智涵科技股权转让,实为在案涉债务产生后将股权无偿赠与他人,且经法院查询后未发现智涵科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一审诉讼时,经一审法院穷尽送达程序亦无法找到智涵科技的情况下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智涵科技送达,结合赵某某主张的债权标的额不足2万元以及智涵科技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但仍未履行生效判决,而智涵科技唯一股东研思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事实,应视为研思公司对公司出资责任的预期违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一审判决追加研思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判决其在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并无不妥。 (7)济南中院(2019)鲁01执异1292号之一执行裁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在万宁公司增资时,股东吕某某认缴增加出资339.8万元,但认缴期限到期后,其在尚未履行该次增资义务的前提下即将其股权转让给了褚某利、褚某征。故申请执行人小清河公司申请追加吕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其339.8万元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万宁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8)天津一中院(2020)津01民终2173号民事判决认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且不申请破产的除外。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瑞通阿西亚公司作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调解书中义务履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其义务,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亦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庭审中瑞通阿西亚公司亦明确表示公司资产不能偿还对外债务亦未向法院申请破产,故原审法院追加各上诉人为被执行人并无不当。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不能清偿对外的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股东应加速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故各股东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9)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初148号民事判决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的变更、追加范围。本案中,阿姆斯壮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申请追加郭阳某为被执行人。本院认为,根据嘉瑞恒阳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嘉瑞恒阳公司增加公司注册资本,郭阳某认缴出资由100万元增加至900万元,对增加认缴出资800万元的出资期限为至2014年1月10日。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阿姆斯壮公司申请追加郭阳某为被执行人,郭阳某应举证证明其已按期缴纳出资800万元,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在未足额出资800万元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郭阳某提供的其与张某、郭艳某签订的《实际出资人协议书》,本院认为,该份协议为其与张某的内部约定,并不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并不能否定郭阳某为嘉瑞恒阳公司的股东身份,郭阳某据此主张其不应承担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对公司债权人的赔偿责任,不能成立。 (10)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1民终5553号民事判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债务发生在谢某和刘某某以认缴出资的方式买受百程通公司持有的昱驾公司全部股权、成为昱驾公司的股东期间,2019年6月21日后,虽然谢某和刘某某已不是昱驾公司的股东,但其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昱驾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从2018年8月起至今没有营业,一审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昱驾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了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现申请执行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变更、追加昱驾公司原股东谢某和刘某某为被执行人,请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昱驾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依法有据,应予支持。 (11)广安市中院(2020)川16民终1002号民事判决认为,一审法院在执行明鑫五金经营部与广安馨汇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广安馨汇点公司名下有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李某某亦未提供广安馨汇点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广安馨汇点公司现已停止经营,故广安馨汇点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已成为事实。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虽然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广安馨汇点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一审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广安馨汇点公司未申请破产,其拖延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明鑫五金经营部以广安馨汇点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请求,应予支持。李某某在2018年9月4日将广安馨汇点公司股权转让给魏某某之前,未履行出资义务,股权转让后李某某、魏某某均未履行出资义务。虽然李某某现不是广安馨汇点公司的股东,仍应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明鑫五金经营部的申请追加李某某为被执行人,并无不当。 (12)石家庄市中级法院(2020)冀01执异100号执行裁定认为,首先,关于闫某某是否可以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华德液压技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闫某某作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原唯一股东,认缴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实际出资0元,虽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于2045年1月14日前缴清,但是被申请人闫某某与樊某某于2019年1月14日签订华德液压技术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将华德液压技术公司100%股权以0.4万元人民币价格转让给乙方樊某某,闫某某至此并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符合上述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 (13)广州中院(2020)粤01执异189号执行裁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xx公司的股东于2016年3月30日从张x东、张x、钟某变更为张x东、张x光、张x,2016年8月19日变更为张x东、张x光、李x智、傅x宏,2018年12月22日再变更为戎x粟。上述三次股权转让前原股东均未履行出资义务。虽然上述股东目前均因未届出资期限而未缴纳出资,但认缴数额和缴纳期限是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公司外部的债权人。因xx公司、戎海栗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xx公司申请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张x东、张x光、张x、李x智、傅x宏为被执行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xx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故张x东、张x光、张x、李x智、傅x宏对xx公司的债务承担的责任总额不超过xx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的范围。【注:该裁判认为在多次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可以追加除现股东之外的所有前手股东为被执行人】 (14)连云港中院(2020)苏07民终486号民事判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林某某作为公司的原股东,在受让孙某5%股权(40万元)后,江某公司进行了增资,林某某认缴出资额为120万元,实际出资40万元,其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一审法院判决林某某在未依法出资的8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林某某提出的其公司将股权转让,不是公司股东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15)郑州中院(2020)豫01民终6662号民事判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紫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截至目前,被告紫荆公司的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原告毛某、陈某分别认缴500万元、15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从最初的2015年12月17日后变更为2030年12月31日前。被告紫荆公司股东毛某、陈某的认缴出资时间虽未到期,但被告紫荆公司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延长股东出资时间,被告紫荆公司股东毛某、陈某均在未足额出资的前提下转让其持有的紫荆公司股权(分别为250万元、1000万元),且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告紫荆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结合被告段玉莲提交的2020年4月18日的企业信用报告能够证明被告紫荆公司经营异常、已具备破产条件,但不申请破产,上述应当认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形。原告毛某、陈某应当分别在其未依法出资的400万元、1200万元范围内向申请人段玉莲承担责任。 (16)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终1438号民事判决认为,关于被上诉人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即转让股权是否属于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以其独立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该财产也包括认缴制下未届出资期限的注册资本。当公司对外支付不能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应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该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即转让股权,应视为其以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未届的出资义务,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2、不可以追加老股东 (1)北京高院(2019)京民终359号民事判决认为,北京正润能源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成立,据公司章程记载高某认缴出资的时间为2017年3月27日。2015年3月29日,高某将其对北京正润能源公司的500万元出资转让给国信智玺中心,并于其后办理了工商登记。北京正润能源公司对案涉债务提供担保发生于前述出资转让之后。因此,本院认为,因高某转让出资义务时,其认缴出资的时间尚未届满,故其出资义务一并转移。在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国信智玺中心的转让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高某转让出资的行为不属于出资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一审法院对边某某申请追加高某为被执行人并在相应出资款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所作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2)北京三中院(2020)京03执异87号执行裁定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根据工商材料显示,刘某的认缴出资时间为2030年12月31日,目前尚未到期,故申请执行人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以刘某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为由,要求追加刘某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故对其追加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1民终1540号民事判决认为,追加被执行人应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符合法定追加情形的,执行中才能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并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虽然,根据查明事实,人民法院两次执行,穷尽执行措施后广达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具备破产条件,但债权人和债务公司均不申请破产,广达公司的现任股东出资应当加速到期,在未出资限额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由此可见,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只有在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时,才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享有出资的期限利益,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可以分期缴纳。本案中,被执行人广达公司于2014年7月2日变更注册资本为50,000,000.00元,其原股东张某某认缴出资30,000,000.00元,并修正公司章程约定于2028年4月17日前缴足。张某某转让股权时,其认缴出资的期限尚未届满,张某某未缴纳增加的认缴出资额并未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应认定为“未依法履行”“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情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追加为被执行人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4)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执异607号执行裁定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执行人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原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时将股权转让,此时该原股东是否仍然承担履行出资的义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认缴出资的期限尚未届满时原股东将股权转让,由受让股东继受认缴出资期限届满时的出资义务,故原股东已无出资义务,亦无须对其转让股权之后公司产生的债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本院执行的晶凯公司与佰服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在签订并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殷某某并非佰服公司的股东,在其转让出资后不再承担出资义务,亦无须对其转让出资之后公司所产生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故被执行人的原股东殷某某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将股权转让,不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申请执行人提出,殷某某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之前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该理由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5)天津三中院(2020)津03民终683号民事判决认为,关于毛某某是否存在向黄某某恶意转让股权的情形,毛某某向黄某某转让股权发生于申请执行人沈阳电缆公司与被执行人航惠机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之后,其自述转让对价为零。受让人黄某某已年满78岁,亦未举证证实其具备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能力,故不排除毛某某向黄某某转让股权系为逃避出资义务或清算义务,存在不当扩大债权人风险的情形。但是,毛某某在向黄某某转让股权时,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并不构成对出资义务的违反,不属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且航惠机电公司目前并未出现注销、解散或进入破产程序等状态,故对沈阳电缆公司在现有情况下要求追加毛某某为被执行人的主张,难以支持。但是,沈阳电缆公司可待相关情状满足或条件成就后再行主张,或者沈阳电缆公司若认为航惠机电公司的股东恶意对外转让公司股权、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亦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进行救济。 (6)南京中院(2020)苏01民终106号民事判决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卡伴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债务,其股东许某某在出资未届期的情况下转让了其部分股权,该转让行为发生在案涉债务产生之前,没有串通逃债的恶意,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提出许某某在出资未届期的情况下转让部分股权,对卡伴公司的出资应当加速到期,本院认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对股东在出资未届期的情况下转让部分股权的情形,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于法无据,一审判决不得追加许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无不当。 (7)宁波海事法院(2019)浙72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司法解释均针对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已经到期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情形,不包括出资未到期的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案涉债务形成至纠纷发生,四被告的出资期限均未届满,且登记缴纳的时间是公开的,四被告作为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中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那时中量公司尚不能要求四被告承担股东的出资义务。对于中量公司主张案涉债务发生期间与四被告担任股东的期间重合的问题,本院注意到并非完全重合,而且即使完全重合,中量公司主张股东应对期间公司发生的债务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缺少相应的理由,若中量公司认为四被告作为股东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可另行主张。 (8)北京三中院(2020)京03执异90号执行裁定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根据工商材料显示,孟某某的认缴出资时间为2030年12月31日,目前尚未到期,故申请执行人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以孟某某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为由,要求追加孟某某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故对其追加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3、不可以追加新股东 郑州中院(2019)豫01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系追加瑕疵股权转让中原股东的法律依据,宋某某系受让股东,恒乐公司主张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受让股东宋某某为被执行人于法无据。 4、不可以追加老股东,也不可以追加新股东 广州中院(2020)粤01民终3040号民事判决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一审法院依照叶某良所举证据查实何家生态公司在2013年6月18日由股东实际出资40万元变更为股东实际出资200万元,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载明股东已经实际出资200万元,其余出资款的出资时间为2030年12月30日。因胡某荣、张某阳已经履行第一期出资义务,而胡某荣、张某阳于2016年6月23日将股权转让给何某方、胡某等人时,当时章程约定的第二期认缴出资期限为2030年12月,均尚未届满,胡某荣、张某阳转让股权即将出资义务一并转让给何某方、胡某等人。叶某良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胡某荣、张某阳、胡某未按照公司章程约定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叶某良在执行程序要求追加未到缴纳期限的股东胡某荣、张某阳、胡某提前缴纳出资以清偿公司债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律师相关文章延伸阅读【关注本后可查找原文】: 第一部分 强制执行相关法律问题 一、强制执行相关法律问题2018.12.13执行案件的管辖2018.10.28执行案件的管辖2017.8.10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与救济2017.9.5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需要注意的问题2019.1.7违法建筑可否强制执行?2019.1.10物业管理用房可否执行?2019.4.20人防工程的买受人可否排除执行?2017.8.4唯一一套住房是否可以执行?2018.7.16唯一住房是否可以强制过户?2018.12.8可否执行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房产?2019.12.1可否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2019.10.14执行案外人房产之案外人为被执行人唯一股东2019.2.14可否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2019.2.27对被执行局查封的房屋提起确权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016.6.12法院拍卖房屋前,竞拍人与房屋所有权人达成的拍卖溢价款退还协议是否有效?2018.2.22司法拍卖的撤销2018.10.18房和地分开拍卖,成交后可否再撤销?2018.7.10通过司法拍卖拍得的房产无法办产证,是否可以撤销拍卖?2018.10.23参加法拍法律风险之补偿价及救济途径2018.7.26多个普通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执行所得价款的分配顺序2018.2.25法院强制执行中,债权人参与分配的相关法律问题2019.2.17债权人有多个债务人,可否参与分配其中一个债务人(自然人)的财产?2019.2.20执行分配中,员工工资和抵押权哪个优先?2020.6.12广东高院: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也可以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2018.10.29法院强制执行中的债务抵消2018.10.22强制执行中,“抵债”要考虑各债权人的受偿顺序2018.6.28法院强制执行中变更申请执行人2017.8.13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合并分立注销的,如何执行?2019.4.10追加被执行人股东为被执行人相关法律问题2018.6.22执行公司财产过程中是否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2020.3.16最高法院:你延长认缴出资期限就可以躲过执行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2018.12.15执行公司财产时,可否追加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2018.8.5可否追加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2019.1.4公司减资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可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2018.8.12法院不可以追加去向不明的股东为被执行人?2018.8.3被执行人(公司)对外享有债权,就不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了?2019.9.17老股东抽逃出资,可否追加新股东为被执行人?2020.2.20最高法院案例: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之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2020.5.29广东高院: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2020.4.28山东高院案例:一人公司换股东?把前后两股东都追加为被执行人2020.4.16北京高院案例:追加自然人独资公司(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很轻松”2019.4.3作为被执行人的“夫妻公司”不能还债,能否追加“夫妻股东”为被执行人?2018.6.24公司欠债后更换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就高枕无忧了?2017.6.20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判决生效后可否执行配偶的房产?2018.6.27法院强制执行中,可否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2018.9.25仅夫妻一方是被执行人,未经析产可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2019.10.18被执行人是夫妻一方,法院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2018.8.4执行前第三人承诺代偿债,执行中可否将该第三人追加为被执行人?2018.12.16可否追加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2018.7.12可否将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列为被执行人?2018.10.5强制执行中暂缓执行与中止执行的情形及其救济途径2018.10.13“执行程序终结”怎么理解?2018.12.17终结执行后可否再恢复执行?2018.10.31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后可否再申请恢复执行?2018.12.18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可能的法律后果2017.9.25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法律责任2018.7.27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迟延履行金如何计算?2017.8.9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2018.5.2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参与分配,加倍利息法院是否支持?2017.9.22法院强制执行中的罚款2017.9.19执行程序中的拘传2017.9.20法院执行中的拘留2018.5.5被执行人赖在房子里不走可能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二、执行标的异议相关法律问题 2020.1.14从最高法院案例看强制执行中对生存利益的保护以及可否排除执行的判断标准2019.9.21执行标的异议的指导原则或“总则”是什么?2020.2.16最高法院:对于法律没有规定可否排除执行的权利,执行异议之诉怎么审?2020.2.29最高法院:没有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时,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标准2019.10.5执行依据是否存在虚假诉讼,是否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范围?2019.10.12案外人所提异议的理由不属于执行标的异议的审查范围,法院如何处理?2018.11.26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提出的时间2019.10.21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提出的时间2020.7.2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注意15天的起诉期2020.2.12最高法院案例:执行标的异议应在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前提出2020.2.27最高法院:被执行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执行异议之诉是否还有必要审理?2018.12.22执行标的异议的管辖法院2020.3.28执行法院非首封法院的,案外人向首封法院还是向执行法院提执行标的异议?2018.3.3对于移送执行的案件,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向哪个法院提出?2018.12.23如何打赢执行异议(之诉)?2017.8.16如何打赢执行异议(之诉)?2020.2.13最高法院案例:查封状态下的房屋交接不能产生买受人合法占有的法律效力2020.2.8最高法院案例:怠于催告过户,房屋买受人无权排除执行2020.3.3最高法院:案外人未积极要求办理过户手续且未合理说明理由的,不能排除执行2017.6.17符合四个要件,案外人执行异议就能得到支持?2018.9.6案外人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的4个要件就能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2019.3.22案外人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的四个要件就能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2019.10.15《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和第29条的关系2019.10.30《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和第29条的关系2019.12.5《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和第29条的关系2020.5.1山东高院:商品房买受人可以选择《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或第29条排除执行2020.5.30广东高院:商品房买受人可以选择《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或第29条排除执行2020.6.25重庆高院:《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和第29条并非排斥关系2020.3.26江苏高院:商品房买受人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或第29条都可排除执行2019.6.21案外人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的四个要件就能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2019.8.12案外人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的四个要件就能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2020.8.15上海法院持《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非第27条例外观点的案例及该问题的法理分析2020.8.13上海二中院:二手房买受人符合这四个要件即可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2020.1.2“九民纪要”背景下,二手房买受人的权利可否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2020.8.16“九民纪要”后,最高法院判决:《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不是第27条例外2020.8.2存量房(二手房)买受人可以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2020.4.18北京高院:商品房买受人可以依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排除普通金钱债权人的执行2020.5.10抵押权人同意出售抵押房屋,案外人可以依据《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2020.7.5重庆高院:商品房买受人可以依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排除银行的执行2020.3.14最高法院:《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和第27条的关系?二手房买受人可以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2020.4.30(“九民纪要”出台后)山东高院:案外人可以依据《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2020.7.24执行异议中,浙江法院是如何“硬核”保护抵押权人的?2019.11.30房屋买受人可否排除抵押权人对房屋的执行?2019.8.17商品房买受人可否依据《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排除执行?2019.3.26商品房买受人可否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2019.4.7商品房买受人可否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2020.5.23山东高院:商品房买受人可以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2020.6.19(“九民纪要”后)重庆高院:《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是第27条的例外2019.12.20抵押权人可否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抵押权为由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2020.4.20山东高院:抵押权人无权排除执行2020.2.11最高法院案例:质权人无权排除执行2018.11.29已网签,买受人就可以排除法院的执行?2019.2.19因限购而未过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得到支持?2016.10.16房子(二手房)被查封后卖房人才交房,买房人可否提执行异议?2018.7.2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胜诉的前提是在什么时间支付了全部价款?2019.1.6不动产买受人采取合意抵销的方式“支付”购房尾款,是否符合排除执行的付款条件?2017.6.1买房人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排除法院的执行2019.1.28购买经济适用房者的执行异议,需注意合同效力2018.8.6动迁房满三年,案外人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排除执行?2018.6.21购买动迁房法律风险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败诉2018.7.4借名买房,借名人提出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法院支持?2019.6.4借名买房,借名人提出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法院支持?2019.10.29借名买房,借名人提出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法院支持?2020.1.28最高法院案例:借名买房,借名人享有所有权并可排除执行2020.5.31房屋代购代持,实际出资人(借名人)是否有权排除对标的房屋的执行?2020.8.23河北高院:借名买房(房屋代持),实际权利人可以排除执行2018.5.15对尚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买受人的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支持?2019.5.20对尚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买受人的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支持?2019.6.22对尚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买受人的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支持?2020.4.14北京高院:“连环买卖”背景下的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审查?2020.3.6最高法院:被执行人购买了开发商的房子(尚未过户)后又卖给案外人,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可以支持2019.10.19开发商是否有权排除法院对预查封房屋的执行?2018.2.10买房人首封了房屋,申请强制过户前是否有必要向轮候查封法院提执行异议?2020.3.27关于轮候查封,你必须知道的这六点2020.8.24不得向轮候查封法院提案外人执行异议(执行标的异议)2018.6.14被执行的房屋上有抵押,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之诉)还能否得到支持?2018.9.13购买有抵押的房屋,因买受人有过错而不支持其执行异议?2019.9.23购买有抵押的房屋,因买受人有过错而不支持其执行异议?2020.1.21从最高法院案例看:购买有抵押的房屋有过错,不能排除执行?2019.2.24因房屋存在抵押而未过户,即因房屋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2017.6.18案外人不能对有抵押权的执行人提执行异议?2018.7.18房屋买受人能否排除房屋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2018.8.29抵押登记不明确,“抵押权人”能否对抗案外人的执行异议?2019.1.9被拆迁人能否依据拆迁协议排除执行?2019.5.16被拆迁人能否依据拆迁协议排除执行?2019.11.28被拆迁人能否依据拆迁协议排除执行?2018.7.11拆迁协议能否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2020.2.25最高法院:案外人购买在不可分割转让的土地上建造的不动产有过错,无权排除执行2020.3.11工业用地及其上所建房屋分割转让相关法律问题:效力?解除?房屋占用费?房屋差价补偿?房价评估方法?2019.4.28工业厂房分割销售的买受人可否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2018.1.4针对商品房的执行异议要注意合同效力2018.3.20购房者对商品房的执行异议2019.7.1业主对商品房的执行异议2019.7.2可否依据《商品房买卖意向书》排除执行?2019.12.9商品房买受人可以依据其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排除执行?2020.4.8北京高院案例关于商品房买受人有权排除抵押权人执行的说理值得探讨和思考2020.3.12最高法院:你把名下房子卖掉就能排除执行了?2019.11.4“业主”可否依据《商品房认购书》排除执行?2018.11.25业主全款购期房,可否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2018.9.11业主凭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能否排除强制执行?2018.9.22案外人执行异议成立要件之占有未经验收的一手房是否算作合法占有?2020.1.27最高法院案例:房屋买受人占有未经竣工验收的一手房可以构成合法占有?2018.5.10开发商被强制执行,业主支付的房款未达到50%也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保住房屋?2018.8.30商业用房买受人是否可以以消费者的名义对抗承包人的执行?2019.4.2可否以自己是业主为由排除执行?2020.2.3最高法院案例:以房抵工程价款,不得适用《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排除执行2020.9.2陕西高院:案外人不得依据以物抵债协议排除执行2020.8.11河北高院:抵债非付款方式,案外人无权依据以房抵债协议排除执行2020.7.31重庆高院:案外人无权依据以房抵债协议排除执行2020.6.4广东高院:执行异议之诉审查中,以房抵债可以作为一种付款方式2020.4.26山东高院:过户前,案外人无权依据以房抵债协议排除执行2020.3.23浙江高院:案外人不得依据以房抵债协议排除执行2020.2.22最高法院:借款合同到期后的以房抵债可以视作支付房款,未办预告登记非房屋买受人过错2020.2.15最高法院:案外人不得依据以房抵债协议排除执行2017.11.2以房抵债背景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2018.7.29以房抵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2019.6.5以房抵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2019.6.19以房抵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2019.11.5以房抵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2019.11.18以房抵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2019.12.10案外人可否依据以房抵债协议排除执行?2019.12.27案外人可否依据以房抵债协议排除执行?2019.2.13以商品房抵债之协议可否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2019.3.13以商品房抵债之协议可否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2020.3.8最高法院:以让与担保之目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案外人无权排除执行2019.3.9案外人可否以“买卖担保协议”排除执行?2019.11.27案外人可否以“买卖担保协议”排除执行?2018.9.23以房抵工程价款之债,因房屋有抵押没过户,承包人的权利可否排除普通债权人的执行?2019.9.9以房抵工程款,承包人的权利可否排除普通债权人的执行?2019.10.11以房抵工程款,承包人的权利可否排除普通债权人的执行?2020.4.7北京高院:以房抵工程价款后,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权,无权排除执行2020.4.29山东高院:案外人不得依据以房抵工程价款协议排除执行2018.2.9融资租赁背景下出租人的执行异议之诉2020.4.23山东高院案例:融资租赁的承租人无权排除执行2020.3.1最高法院案例不是你签20年租期的租赁合同就可以排除执行了2018.9.28动产买卖未现实交付,买受人的权利是否可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2018.11.11机动车买受人排除执行需满足的条件2019.7.7未过户,机动车买受人是否有权排除执行?2019.8.7未过户,机动车买受人是否有权排除执行?2020.1.6机动车买受人(非登记权利人)是否有权排除执行?2019.10.31未过户,船舶等特殊动产买受人是否有权排除执行?2018.7.28动产抵债协议可否排除法院的执行?2018.10.8保留所有权买卖背景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2017.6.10预告登记可以排除法院的执行?2018.11.5只要办理了预告登记就能排除法院的执行?2018.2.28次承租人在执行公告期满后可否提出执行异议?2020.6.27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股权,被执行人的配偶是否有权对一半股权排除执行?2020.6.30重庆高院:被执行人的配偶有权排除法院对夫妻共有房产50%份额的执行2018.6.25依据《离婚协议书》对被执行的房屋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2019.3.1《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约定可否排除执行?2019.3.27《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约定可否排除执行?2020.1.20从最高法院的案例看离婚是否可以对抗执行2019.12.13可否依据《离婚协议书》排除执行?2020.3.21浙江高院:案外人不得依据《离婚协议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约定排除执行2020.5.22山东高院:案外人不得依据《离婚协议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约定排除执行2020.6.18重庆高院:可否依据离婚协议排除执行?2020.6.2广东高院:被执行人债务形成前已离婚,案外人可依据离婚协议排除执行2019.4.9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孩子,孩子是否有权排除对该房产的执行?2020.7.27离婚协议约定某房产归子女所有,子女可否据此排除申请执行人对该房产的执行?2020.8.19河北高院:案外人不得依据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排除执行2020.8.30陕西高院:案外人不得依据离婚协议关于夫妻共有财产归属的约定排除执行2019.2.28案外人依据以房抵债协议要求排除执行的,法院应重点审核协议的真实性和效力2019.4.11案外人依据以房抵债协议要求排除执行的,法院应重点审核协议的真实性和效力2019.5.26以房抵债判决不是确权判决,不是排除执行的依据2018.11.3案外人误汇钱款进入被执行人已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法院可否执行该钱款?2019.10.2质权人对保证金的执行异议2018.9.15质权人对保证金的执行异议2019.3.20质权人对保证金的执行异议2019.7.12质权人对保证金的执行异议2019.11.12质权人对保证金的执行异议2019.1.3法院可否执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2018.12.6案外人基于债权转让所提执行异议2018.5.23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以及案外人的异议2018.11.2公司承包人的权利能否排除法院对“公司财产”的执行?2019.4.24公司承包人的权利能否排除法院对“公司财产”的执行?2019.7.23被挂靠的公司账户被冻结,挂靠人(账户实际使用人)是否有权排除执行?2019.9.4被挂靠的公司账户被冻结,挂靠人(账户实际使用人)是否有权排除执行?2020.7.11重庆高院:机动车挂靠经营,实际所有权人有权排除法院对案涉机动车的执行2019.12.6个人借用企业资质开发房地产,法院执行企业名下的该房地产时个人是否有权排除执行?2018.11.7隐名股东的权利可否排除法院对名义股东名下股权的执行?2019.7.6隐名股东的权利可否排除法院对显名股东名下股权的执行?2019.10.20隐名股东的权利可否排除法院对显名股东名下股权的执行?2020.2.5最高法院案例:隐名股东无权排除债权人对显名股东名下股权的执行2020.4.3江苏高院:隐名股东无权排除申请执行人对显名股东名下股权的执行2020.5.2山东高院:隐名股东无权排除申请执行人对显名股东名下股权的执行2020.7.1重庆高院:隐名股东不能以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约定排除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对标的股权的执行2020.9.11陕西高院:隐名股东无权排除申请执行人对显名股东名下股权的执行2018.8.25法院是否有权以被执行人进入了破产程序为由裁定驳回执行异议(之诉)?2018.9.18被执行人进入了破产程序就没有必要审查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之诉)了?2019.2.25可否将执行异议之诉并入破产程序?2018.11.12案外人排除执行理由之“我是真实权利人”当慎用2019.10.28执行异议之诉理由之“我是真实权利人”当慎用2020.1.16“九民纪要”背景下,执行异议之诉理由之“确权判决”当慎用2020.4.19北京高院:法院对合同纠纷作出的给付判决非确权判决,不能排除执行2019.4.5未实际出资的房屋所有权人,无权排除执行?2018.10.4案外人可否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提出执行标的异议?2019.1.5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请求权可否排除强制执行?2018.7.15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请求权可否排除强制执行?2019.1.17被执行人是房屋买受人,卖售人可否解除合同以排除对房屋的执行?2020.1.11“九民纪要”背景下,可否基于合同无效或解除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执行?2018.9.29没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支持?2018.1.26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确权2018.9.19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确权2019.10.17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确权2018.10.1执行标的异议与第三人撤销之诉2018.9.1执行异议(之诉)常见法律问题之徐汇法院篇2018.9.9执行异议(之诉)常见法律问题之黄浦法院篇2018.10.10对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裁定的救济途径一定是执行异议之诉?2019.10.13可否对诉讼中的保全提出执行异议之诉?2018.2.12民事执行中财产分配的异议  三、执行行为异议相关法律问题2018.2.14执行异议提出的时间2018.7.23强制执行中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当通过什么途径救济?2018.10.20法院强制执行中,执行标的物评估价明显“偏低”怎么办?2018.8.19法院以存在轮候查封为由对房产过户的申请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如何救济?2018.7.24强制执行案件中如果法院消极执行,当事人应当如何救济权利?2018.7.6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救济途径2018.7.22申请执行人可否对法院之间关于参与分配的往来函件提出执行异议?2018.10.25可否对法院的提级执行裁定提出执行行为异议?2018.5.26对补充赔偿责任的执行及异议2018.11.19作为被执行人的保证人可否以保证期间已过为由作为执行的抗辩? 四、保全相关法律问题2019.1.20房子在过户过程中,法院可否查封?2018.2.8案外人的财产可以保全吗?法律依据是什么?2018.10.26被保全人认为自己的财产被超标的保全,如何进行救济?2018.8.18如何认定被保全财产的价值是否超标的?是否考虑存在抵押等价值瑕疵?2017.9.24法院超标的保全怎么办?2018.2.5超标的保全的损害赔偿2018.1.31可通过反担保的方式解除财产保全2018.1.28案外人能否对诉讼保全提异议?  第二部分 房产纠纷相关法律问题 一、合同效力 2020.1.10“九民纪要”背景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2016.10.25房屋买卖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是否成立?是否有效?2017.4.28名义产权人出售房屋,合同无效?2019.5.11慎以“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为由诉请确认合同无效2016.4.10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后果2017.1.6买卖担保(让与担保)合同无效的三种理由2016.11.17《房屋抵债协议书》和《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同时签订,效力如何?2016.6.13承租人可否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16.9.3为规避债务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2016.10.27和精神病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后果如何?2016.3.20二手房买卖|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的协议是否有效?2016.5.15虚假的二手房买卖如何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019.11.10虚假的二手房买卖如何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016.7.9非沪籍者所签公房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2017.1.21涉及刑事犯罪,卖房人被骗,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16.8.1购买不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的合同是否有效?2016.6.6转让在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2015.12.19转让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2016.5.23国企违反法定程序出售房地产,合同无效?2016.8.13未经评估拍卖国有房屋,所达成的成交协议无效?2017.12.28为规避执行而低价转让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2016.12.25房屋买卖双方私下达成的《赔偿协议》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效力如何?2016.8.14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列明甲方有两人但只有一人签字,效力如何?2017.11.14工业用房未经批准分割转让的合同是否有效?2016.6.1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过错方可否主张房屋租金损失?2016.11.23连续两次的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房屋如何返还?2016.3.10房屋两次过户,但前一合同无效,所有权归谁?名义产权人可否请求原所有人迁出房屋?2017.4.10一份判决书确认两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对法律后果作出处理2016.6.5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的诉讼有无时效限制?2016.10.21第三人可否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20.1.9“九民纪要”和房价上涨双重背景下开发商以无预售许可证为由起诉确认合同无效,业主权利如何保护?2018.8.7房价上涨背景下开发商以无预售许可证为由起诉确认合同无效,业主权利如何保护?2016.6.11民法上“胁迫”的认定——和房屋买卖密切相关2016.5.31卖房人如何证明自己是受胁迫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2016.9.28房屋买卖中价款显失公平的认定2016.10.28附义务赠与房产可以撤销?2020.4.24上海一中院案例:私自将工业厂房改建分割并向不特定公众出售用作商业用途的,合同无效2019.1.1工业厂房分割销售合同效力——上海法院篇2019.10.7虚假的一房第二卖经过虚假诉讼被认定为有效合同,受害者如何救济?2019.10.22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可否要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二、合同解除和违约赔偿 2019.8.15房产纠纷中违约责任的成立及违约金的调整与过错的关系2018.11.18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合同的解除与法律后果2018.8.8由于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律后果(宝山法院篇)2018.8.27由于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律后果(青浦法院篇)2018.9.4由于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律后果(二中院篇)2019.5.2上海崇明法院和二中院判决: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合同解除,卖售人无需赔偿2019.7.10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和二中院判决: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卖售人有权解除合同2019.12.4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上海二中院支持解除合同的经典案例2020.4.25因房屋买受人限购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解除?违约责任?房屋差价?等等2020.3.10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卖售人有权解除合同2019.8.6上海一中院判决: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解除,结婚没用,拖诉讼时间没用2019.8.24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卖售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2018.3.28为什么不具备购房资格者付了全款房东也可以解除合同?2017.9.7买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卖房人可否解除合同?2016.8.29买房人迟延过户是否构成违约?2016.5.19买房人逾期付款就构成根本违约?——分期付款背景下的买受人利益保护2016.9.19买房人已支付大部分房款并已实际入住房屋,卖房人就不能解除合同?2016.9.8买房人付了全款就不会违约了?2016.5.25买房人欠付房款不足总房款的三分之一,卖房人无权解除合同?2016.9.13买房人要求变更买房人,构成违约?2017.12.23卖房人迟延(重新)网签的法律责任2017.3.1房子噪音太大,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2016.7.10房子漏雨,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2016.6.8卖房人在网签前或过户前遗失房产证,是否构成根本违约?2016.9.4多卖房人之一没有收到房款,不需承担违约责任?2016.7.11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可否解除合同?2017.5.9支付违约金就可以解除合同?2016.11.26房屋买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取得2017.4.14房屋买卖中合同解除权的产生-消灭-产生2018.4.18合同解除权的产生和消灭2019.6.28房屋买卖中解除权的产生和消灭2017.12.21从房屋买卖合同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却给对方宽限期看解除权的产生与消灭2016.10.18房屋买卖一方放弃合同解除权的法律后果2016.12.22卖房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后可否再以买房人一万元尾款未付为由解除合同2016.9.12买房人未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卖房人拒绝过户的抗辩事由?过户手续不全谁来审查?2017.1.5房屋买卖中,可以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解除合同?2016.10.7解除网签合同的时间点2016.6.16房地产买卖双方都不履行合同,哪方违约?合同可否解除?2016.9.27可否以房屋买卖双方互失信任不再具有履约基础为由解除合同?2016.9.5是什么合同漏洞使得房屋买卖一方想违约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2016.8.19房屋买卖双方在约定的过户日重新磋商贷款事宜未成,买房人不构成违约?2016.10.17房屋买卖合同对部分条款没有约定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依据是什么?2016.5.4《居间协议》未约定首付款支付时间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即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2016.6.3买房人要想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应当起诉谁?2016.3.29买房人嫌20%的违约金太少怎么办?买房人如何举证自己的实际损失数额?2016.9.15房屋买卖中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谁来举证?2017.5.18卖房人违约,买房人可否主张佣金损失?2017.2.26卖房人违约,买房人是否可以主张可得利益损失?2016.7.28卖房人违约,买房人主张的房价上涨损失是否应当得到支持?2017.11.8房屋差价损失和已付房款利息损失可否同时主张?2016.6.22调整违约金,谁来举证实际损失?法院可自由裁量?2017.2.12房屋买卖中一方违约,谁来举证证明守约方的损失?2017.2.28卖房人违约,何时对房价进行评估?2016.5.16计算房屋买卖中实际损失的时间点2017.4.5法院判决卖房人赔偿买房人房屋差价400万,这就是违约的成本2016.8.26房产纠纷中主张违约金,注意实际损失这个“马蜂窝”2017.2.13房屋买卖中,适用定金罚则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如何处理?2017.5.20逾期违约金和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可否同时主张?2016.8.7房屋买卖中,逾期违约金和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可否同时主张?2019.5.19房产纠纷中,逾期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房屋差价、利息、中介费损失可否同时主张?2019.7.30房产纠纷中,逾期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房屋差价、利息、中介费损失可否同时主张?2020.5.4房产纠纷中,逾期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房屋差价、利息、中介费损失可否同时主张?2020.7.3房产纠纷中的变更买受人与违约责任2016.9.26卖房人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即违约,买房人不可依据违约责任条款主张违约金?2017.5.8房屋买卖中,预期违约可否适用违约金条款?2016.8.3房屋买卖中损害赔偿的边界2017.10.25卖房人逾期交房违约金多少合适?2019.4.29工业厂房买卖中,卖售人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每天多少?2018.1.3房屋买卖合同协议解除,守约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2018.5.18房价下跌,买房人违约,卖房人可否要求赔偿房屋差价?2018.10.14房价下跌,定金不一定是违约责任上限2018.8.14工业厂房分割销售导致不能过户,合同解除的依据是什么?损失应当如何分担?2018.12.30工业厂房分割销售赔偿差价纠纷中,是否应当在假设可分割销售的前提下评估房价?  三、其他基础法律问题 2018.4.7从一个案例看发函的重要性和函件内容背后的法律关系2018.1.9合同一方有多人但只有一人签字或盖章,合同是否成立?2017.5.16房产纠纷中诉讼请求的选择2017.4.29非真实买卖,房屋所有权如何取回?2017.11.18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时间2017.4.8诉讼是否可以免除或推迟房屋买卖一方履行合同义务?2017.3.18买房人可否仅以发票作为已向开发商付款的凭证?2017.3.17父母子女间房屋买卖与赠与的甄别2018.3.10是房屋买卖还是房屋赠与?2019.11.3是房屋买卖还是房屋赠与(名为买卖实为赠与)?2017.2.9房产证上有未成年人的名字,卖房时需要注意什么?2018.3.16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房产的合同是否有效?2017.2.8借名买房注意事项与风险防范2017.2.2房屋买卖中所涉善意取得的举证责任2017.1.3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之一出售未成年人房产的法律后果2016.12.28没有证据证明哪方拒绝网签的法律后果2016.12.17买房人要求卖房人配合过户的权利是否适用诉讼时效?2016.12.7房屋共有人之一没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也要承担连带责任?2016.12.5以房抵债不构成善意取得?2016.11.3卖房子附带自行车库?2016.10.9买房人按约履行合同并已装修入住就能取得房屋所有权?2016.10.6是谁拒绝网签?现有证据下的证据规则运用2016.9.30买房人要求减名字,卖房人是否应当配合?2016.9.22房屋买卖中,以阴合同的时间节点配阳合同的违约条款可以吗?2016.9.17 “对部分条款未能协商一致”成了房屋买卖中的免责金牌2016.9.7有租客的房子的交房时间如何确定?2016.9.1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的认定及法律后果2016.8.21(部分)卖房人为精神病人,卖房的程序怎么操作?2016.8.11房屋产权人一房二卖,第一买房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2019.10.23一房二卖构成诈骗犯罪?房屋归谁?2016.8.10卖房不卖车位导致不能过户,卖房人违约?2016.7.30房屋买卖适用“家事代理”?2016.7.29符合哪些条件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会被认定为赠与?2016.7.22房屋买卖中,付款补充协议的“最后付款期限”应该怎么理解?2016.7.20按份共有房屋买卖中,买房人应当把房款支付给谁?2016.6.29房屋买卖中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限制2016.6.24卖房人假报“房龄”要承担什么责任?2016.6.23连锁买卖背景下,房屋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如何认定?2016.6.2夫妻双方分别向同一人购买不同的房屋,可否作为共同原告一并起诉?2016.5.24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夫妻一方卖房的合同,配偶不能诉请撤销该判决?2016.5.6买房人没有违约,就一定能拿到房子?2016.4.8以房产出资却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法律后果2016.3.30 “二手房”的隐蔽质量瑕疵责任谁承担?2016.3.22二手房买卖中的细节法律问题2016.3.21二手房买卖中涉及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相关问题2016.3.14房价疯涨,房屋买卖双方都应当知道何谓“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016.3.12二手房买卖违约金|北京上海法院的规定及解读2016.3.11北京上海深圳江苏法院关于二手房买卖的规定2016.3.8房价疯涨,买房人怎么样才能把房子拿到手(过户到自己名下)?2016.3.7房价疯涨专题:10个相关法律问题2016.3.6聚焦房价飞涨法律纠纷:《购房意向书》、前后两份合同、法律适用2016.3.5房价疯涨,违约泛滥,买房人应当知道的法律常识2016.3.3房价飞涨背景下的违约与救济2015.9.26购房款主要由一方父母所付,离婚时房屋产权如何认定如何分割?2016.2.29房屋登记制度不完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存在如何确定?2017.9.18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卖房人不能向买房人交房,责任如何承担?2017.9.14是房屋买卖还是房屋借用?2017.11.15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过户时间未到,法院可否判决过户?2018.2.3购买动迁房,需考虑做预告登记2018.2.4买房人通过司法查封的方式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及风险2019.5.24从承租人要求返还“转让费”看抽象法律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2019.7.21上海:人防工程可以办产证,所有权归开发商  四、委托公证卖房相关法律问题 2017.10.9“套路贷”背景下委托公证卖房的合同效力2017.3.5民间借贷背景下委托公证卖房的合同效力2017.2.7委托公证背景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2016.11.24认定买房人与卖房人的公证委托代理人恶意患通损害卖房人利益的关键点2016.10.22公证委托代理人出售委托人的房屋,一定有效?2016.8.9持违法公证委托书卖房,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2018.3.6借款时被迫做卖房的公证委托,房屋被多次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017.6.13为“担保”民间借贷债权而办理委托公证,受托人出售委托人的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2016.11.18卖房人的代理人与买房人恶意串通损害卖房人的利益,法律后果如何?2016.9.16公证委托卖房的合同效力2015.6.8是房屋买卖还是借贷?2016.4.23当房屋买卖遇到民间借贷——不同的担保,不同的后果2016.11.22牵扯到债务和委托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承担2017.2.14代理人以卖房人的房产折价抵偿自己的债务,合同效力如何?法律后果如何?2017.4.27房屋所有人可否以不认识受委托人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16.5.22附条件合同能规避买卖担保协议无效的规定?2016.7.14房屋买卖中一方拒绝按约办理委托公证构成根本违约?2017.11.20委托人死亡后委托代理是否还可以存在?  五、无权处分问题 2016.11.20出售“共有”房屋,合同无效?2016.7.27部分房屋共有人代其他共有人签字出售房屋的合同无效?2017.1.18无权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2016.10.8无权处分会导致合同无效?2016.7.8伪造房屋所有权人的签字,合同有效(无权处分)还是无效(非真实意思表示)?2016.6.27在房屋买卖中,当无权处分遇上期待权2016.4.29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中,按份共有人无权处分相关问题2016.12.12无权处分房产导致的违约,违约金如何调整?2016.10.3卖房人无权处分,买房人可否主张房价上涨的损失?2016.5.12当善意(或恶意)购买遇到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谁能取得所有权?  六、农村房屋相关法律问题 2017.1.4农村房屋同村村民间转让的合同无效?2016.7.13非农户口者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同无效?应当返还房屋?2016.10.2购买农村房的合同被确认无效,责任如何承担?2016.8.16“现状”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的影响有多大?2017.12.9出售农村房屋给同村村民后房屋被动迁,出售方可否获得动迁利益?2018.5.3农村房屋出售后,拆迁利益的三七开是怎么回事?2020.6.6上海一中院:农村村民“一户一宅”非禁止性规定,违反该规定不会导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七、动迁房相关法律问题 2019.5.3上海农村房屋买卖相关法律问题总结2019.7.24上海农村房屋买卖相关法律问题总结2020.4.13上海农村房屋买卖相关法律问题:合同效力,动迁利益三七开……2018.3.23买卖农村房屋合同的效力及动迁利益的分配2018.5.30部分房屋共有人与动迁组签订的动迁协议无效?2018.3.18不具备购房资格者购买公房,合同效力如何?2017.8.7动迁利益如何在产权人和非产权人之间分配?2018.3.19非居住房屋被征收,(次)承租人可以获得哪些补偿(或赔偿)?2017.12.8农村宅基地房屋在买卖之后被动迁,动迁利益如何分割?2016.7.31购买未满三年的动迁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016.7.18产权人将按94方案购买的动迁房出售给非法同居者的合同是否有效?2017.5.11可否以动迁房不满三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解除合同?2017.6.8动迁房买卖中,将房子过户至买房人指定之人名下的约定2019.6.25房屋买卖合同中卖售人应配合将房屋过户至买受人指定的第三人名下之约定的效力和法律后果2017.5.22动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7.5.23动迁房买卖中对部分房屋共有人无权处分意见的反驳策略2018.5.9动迁房买受人实际居住多年,动迁房共有人的无权处分的主张是否成立?2017.4.17动迁房买卖的法律风险与防范2015.10.6立遗嘱后房屋发生动迁,遗嘱是否仍有效?2018.4.4可否依据“五联单”(《配套商品房供应单》)认定房屋所有权人?2018.4.6动迁房买卖中房东可否以承担违约金为代价解除合同?2018.4.8动迁房买卖中,注意区分逾期违约金和解除合同违约金2018.5.28婚前公房婚后拆迁,离婚时拆迁利益如何分割?  八、做低房价和做高房价相关法律问题 2017.7.4做低房价相关法律问题2017.1.2做低房价:阴阳合同or合同变更?2016.8.28买房人做低房价,卖房人可以不履行合同?2016.8.18二手房买卖中做低房价失败,谁来补缴税费?2016.8.15房屋买卖中做低房价,是谁埋在谁脚下的定时炸弹?2016.7.23卖房人拒绝履行做低房价的约定是否构成违约?2016.7.4房屋买卖中:做低房价被举报后谁应补缴税款?有租约的房屋如何交付?2016.6.14做低房价逃避税款的约定是卖房人不承担逾期过户责任的免责事由?2016.8.23房屋买卖中做高房价的约定是否有效?2017.5.3做高房价与骗贷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后果有何不同?  九、户口问题 2017.7.5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相关问题2017.5.21宝山法院一判决:逾期迁出户口每天50元违约金2017.5.12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逾期违约金每天多少钱?2017.5.1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每天多少钱?2016.12.20迁出户口是付款的条件?和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什么关系?2016.11.21买房人可否以卖房人无权迁出房屋内的户口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2016.11.16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十年,买房人可以主张几年的逾期违约金?2016.11.1卖房人因客观原因没迁出户口也要承担违约责任?2016.8.27卖房人没有迁出他人的户口构成违约?——从真实意思说起2016.7.25标的房屋内的户口没迁出,卖房人要承担违约责任?2016.7.16银行贷款没到账,卖房人就可以拒绝迁出户口?2016.7.13非农户口者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同无效?应当返还房屋?  十、房产新政(含限购)相关法律问题 2016.5.13对“如因房屋交易政策原因造成无法交易”的理解2017.4.18沪家庭有两套房还买房导致交易无法完成,责任如何承担?2017.4.7房贷新政导致首付比例提高,买房人可否要求退回定金?2017.3.30北京限购商办类项目导致的民事法律责任分析2017.3.24央行规定北京离婚后一年内贷款按二套房政策,买房人不能贷款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2017.3.23政府禁售酒店式公寓,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承担什么责任?2017.3.20诉讼中开发商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是限购对象为由解除合同可否得到支持?2017.3.19北京认房又认贷,买房人已付定金能否拿回来?2017.2.23买房人明知自己限购还买房导致不能过户,法律后果如何?2017.2.21买房人明知自己限购还买房导致不能过户,不构成违约?2016.11.29上海房贷新政,认房认贷首付提高,买房人能否要回定金首付款?2016.11.28  2016.11.28上海房贷新政解读及风险防范2016.10.1买房人限购,卖房人是否有义务配合买房人重新网签?2016.9.25买房人以自己限购为由拒付房款是否构成违约?2016.9.10区分房屋买卖中的限售和限购2016.7.6限购者购房,责任如何承担?2016.6.26买房人网签时限购,卖房人拒绝网签构成违约?2016.5.1买房人明知自己不具有购房资格而购房,合同不能履行,居间方可否主张佣金?2016.4.27不具备购房资格者购房失败,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2016.4.25 “沪九条”导致首付比例提高,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2016.4.21网签时是限购对象,合同一方就一定可以解除合同?2016.4.1 “限购令”导致卖房人买不到房,房屋买卖合同可否解除?2016.3.26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遭遇“限购令”,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2017.6.14退房“类住宅”,可否要求开发商赔偿违约金或房屋差价?2017.6.4新政导致买房人限购,卖房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2017.5.29买了“类住宅”,可否向开发商要求退房?2017.5.26买了开发商的“类住宅”,如何维权?2017.5.13违约加新政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责任如何承担?2016.7.15买房人为规避限购而假结婚,卖房人是否有义务配合买房人变更合同主体2016.5.10警惕!买房人限购,卖房人违约2016.3.25买房人不知有限购令而签订《居间协议》,可否要求退还定金?2016.12.11上海一中院判决:新政导致首付比例提高,买房人可否要回定金或首付款?2016.8.30规避限购政策的代持房屋协议是否有效?2016.7.2为“规避”限购而转让名下已有房产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018.5.17因新的限购政策导致合同解除,“获利方”是否应当赔偿对方房屋差价?2019.7.11房屋所有人一房二卖,买受人因无购房资格而无法主张房屋差价损失?2020.2.6最高法院案例:支持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房屋差价损失  十一、抵押和查封相关问题 2017.5.2为担保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而设立的抵押,是否有优先受偿效力?2017.3.21房屋存在抵押,法院可否判决过户?2017.2.22卖房人未如实披露房屋的抵押情况,买房人可否不履行合同?2017.2.5买房人可否以卖房人未注销抵押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2019.11.16房屋买卖合同中一方不履约的合法抗辩2016.6.15抵押登记与预售登记哪个效力优先?相应的合同哪个效力优先?2016.4.2买房人在房屋被查封后拒付第三期房款是否构成违约?哪方享有合同解除权?2016.3.31警惕!房屋在网签后被查封怎么办?2017.2.16房子被查封,不能过户的原因及解决方法2019.7.5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房屋被查封的风险与预防2016.12.30房子被另案查封,继续履行的诉请会被驳回?2020.1.7房子被另案首封,法院不能判决过户的原因及解决方法2016.10.23为什么法院不能判决被查封的房子强制过户?2016.10.13卖房人的房子被查封或拍卖,买房人应该怎么办?2016.8.24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子被查封,买房人就可以解除合同?2016.6.21房屋在过户前被法院查封,卖房人不承担违约责任?2016.6.18网签后过户前房屋被查封,买房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2016.8.4买卖法院已查封的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2016.5.26转让有抵押的房屋,合同有效吗?2015.11.20以房地作抵押(部分房屋系他人所有)的效力如何?  十二、和银行相关的问题 2016.9.23银行未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放款日放款,买房人违约?2016.9.14买房人在卖房人指定的银行贷款不成,责任谁承担?2016.8.31买房人可否以合同中没有银行卡号为由免责?2016.8.8卖房人以拒绝提供银行卡号等方式恶意拒收银行贷款,买房人违约?2016.8.5银行贷款未如期放入卖房人账户,买房人违约?2016.7.3买房人贷款申请未获银行批准,卖房人再次协助办理贷款申请是放弃了追究买房人的违约责任?2016.4.15买房人按约申请贷款,但未在约定的过户日前获银行批准,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2017.2.10银行迟迟不放款,买房人构成违约?2017.1.17因买房人过错导致银行不能放款,卖房人可否解除合同?2016.10.15假离婚导致银行不能放贷,买房人构成违约?2016.9.9卖房人配合买房人第二次贷款,是否还可以解除合同?2016.9.2卖房人拒绝配合买房人办理贷款手续,卖房人违约?2016.4.18转按揭办不了,买房人要承担违约责任?2016.7.26如何认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套取银行贷款?2019.7.13为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认定及合同效力2016.4.6为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法律后果如何?  十三、违建问题 2016.3.13房价疯涨,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可否继续履行?2017.3.28最高院公报:买卖附有违建的房屋的合同可以继续履行2017.2.25邻居搭“违建”,卖房人承担不能交房的违约责任?  十四、居间合同的法律性质和相关法律后果 2017.5.27具备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的居间协议是本约还是预约?2017.1.11《居间协议》可以被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2016.12.14违反《房地产居间协议》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定金罚则?2016.8.22房屋买卖的预约合同(居间合同、认购书)的责任承担方式及责任范围2016.7.21《房地产居间协议》被认定为《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标志性要件是什么?2019.10.16《居间协议》或《定金协议》是本约还是预约?2019.12.11《居间协议》或《定金协议》是本约还是预约?2020.2.7最高法院判例:判断预约合同的关键是意思表示,而非仅看合同内容是否完备2020.3.5非网签备案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居间协议是预约还是本约?可否继续履行(办理房产过户、交房手续)?2016.6.20买房人未按居间协议的约定补足定金,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十五、与中介相关的问题 2019.11.19房产中介收取的“团购费”是否应当返还?2018.4.1中介把关不严导致房屋买受人或卖售人损失,责任如何承担?2017.11.11与中介公司签订的独家委托卖房协议的效力和法律后果2016.5.2二手房买卖中居间方居间成功的标志是什么?“房屋买卖合同”指哪一版?2016.4.7不履行或解除居间协议,居间补偿费如何支付?2016.3.27房产中介在二手房买卖居间中有过错,要对受害者承担何种责任?2016.3.17房价疯涨,对居间合同中“不得绕开中介公司签约”约定的理解2017.4.20和中介公司的官司怎么打?2016.11.10卖房人逾期交房,买房人可否直接提取卖房人存留在中介处的尾款?2016.8.25房屋交易不能完成,已付房款难以追回,中介承担什么责任?2016.4.26中介有违法行为,就不能主张佣金了?2019.4.30中介与开发商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所附条件未成就,中介就拿不到钱?2016.4.4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就要向中介全额支付佣金?2016.12.31行政管理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从中介伪造卖房人网签签字说起  十六、商品房(一手房)买卖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2018.1.7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2018.1.8业主付款迟延,开发商仍要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19.2.8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金,上海市嘉定区法院这么判2019.2.9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金之松江法院判决分析2019.2.10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金之浦东法院判决分析2019.2.11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金之青浦法院判决分析2019.2.12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之上海一中院判决分析2019.2.18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标准之上海部分法院判决分析2017.3.9开发商关于学区房的宣传未兑现,应当承担何种责任?2018.1.21开发商关于学区房的宣传未兑现,责任如何承担?2017.2.15商品房买卖中,买房人使用了代金券可否再要求退钱?2018.1.15开发商是否应当履行其销售人员对购房者的承诺?2016.7.17开发商变更规划损害业主利益,业主如何主张权利?2016.7.7买了物业用房,开发商履行不能,责任谁来承担?2016.6.28开发商与限购的买房人签订《购买订单》,不能履行的责任如何承担?2017.3.12开发商停止提供销售宣传中承诺的班车服务,业主如何维权?2016.7.5买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2017.4.3房屋买卖中的合同无效风险——以购买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为例2017.2.3是合作开发合同还是房屋买卖合同?“分割销售”合同无效?2018.1.12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与债务不履行的责任2018.1.18开发商是否应当向业主支付惩罚性逾期交房违约金?2018.1.19开发商明知买房人没有购房资格还与之签订预售合同,合同的解除与责任承担2018.1.23开发商变更小区平面布局获得了规划许可,是否还构成违约?  十七、婚姻-家庭-继承问题 2017.9.27离婚的法定依据是什么?2018.6.10夫妻一方转移财产的应对及法律依据2018.6.9夫妻一方患有抑郁症,法院就不能判离婚?2016.4.16离婚,房产如何分割?2017.10.16离婚,夫妻共有房屋归谁?2018.5.8离婚,房产增值怎么分?2017.10.15离婚,有限公司股权如何分割?2017.10.11离婚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2017.10.14离婚,彩礼是否应当返还?2017.10.7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扶养费的追索2017.10.8夫妻约定财产制背景下的法定补偿请求权2017.9.13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购买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所有权归谁?2017.10.12离婚协议中对于动迁利益分割的约定存在欺诈,如何维权?2017.10.19赌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017.8.8卖房人死亡,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2017.8.3共有房屋的使用收益陷入僵局,如何破?2016.4.3离婚父母一方出售未成年子女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2016.6.9侵犯法定继承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17.11.7亲子关系的鉴定与推定,及相关法律责任2018.2.24公房承租人死亡,公房谁来“继承”?2018.4.11夫妻一方因遗赠扶养协议取得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9.3.3同居期间购买房屋之分手后分割相关法律问题?2019.3.23同居结束后析产,赠与?借贷?平均分?  十八、租赁合同相关问题 2020.2.9最高法院: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的认定2017.12.2租赁违建的合同无效,装修损失如何分担?2018.1.2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支付房屋占用费的截止日期2017.9.1融资租赁合同中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的选择2017.8.29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租赁物归属何方?2017.8.28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2020.2.10最高院案例:房屋消防验收不合格,承租人未付房租,怎么判?2017.8.24房屋消防验收不合格,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017.8.20未依法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2017.8.18租赁违建的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后果2017.11.5房屋新产权人可否要求租客搬走?2017.11.22租期未到,承租人可否要求继续使用违建?2017.11.25出租人给承租人发合同解除函之后,次承租人应当向谁支付租金或房屋占用费?2017.11.28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没收保证金后还可否再主张违约金?2017.11.30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还可否享受免租期的免租优惠?2017.12.3从转租的法律责任看及时发函的重要性2017.12.4出租人解除合同,承租人翻建房屋的花费可否获得补偿?2017.12.6出租人以合同无效为由停水停电,法律责任如何承担?2017.12.10出租人未协助承租人办理营业执照,违约责任如何承担?2017.12.16承租人可否以房屋实际面积少于合同约定的面积为由主张解除合同?2017.12.17租赁房屋甲醛超标,承租人可否解除合同?2017.12.27房屋有瑕疵,承租人不付租金,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损失谁承担?  十九、程序性问题 2017.10.18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2017.11.27当事人起诉解除合同,法院可否认定合同无效并直接对法律后果做出判决?2018.4.27二审中,向哪个法院申请续封?2018.4.30向哪个法院申请解封?2018.5.1保全错误的赔偿2018.5.27财产保全错误就要赔偿?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问题 2019.6.3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条第二款看合同相对无效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2019.6.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经竣工验收合格,合同中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或违约金的约定应否支持?2019.6.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020.2.21最高法院: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抵债)后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2019.8.3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裁判规则2019.6.24以发包人擅自使用推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否要以合同有效为前提?2019.6.18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六个月期限的起算时间2019.7.3放弃或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举证责任2019.6.8垫资与工程欠款的辨别,垫资利息与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的区别2019.7.4发包人逾期付款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2019.7.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解除权2019.7.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解除权2019.7.1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鉴定与原因力的关系2019.7.17发包人提供有缺陷的设计等原因导致工程质量缺陷,承包人为何要承担责任?2019.7.18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工程质量风险责任的承担2019.7.20对建设工程竣工日期的认定2019.7.29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视为竣工验收合格日期?2019.7.22建设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2019.7.25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性质和计付标准2019.7.26工程价款利息起算日2019.7.31最高法院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裁判规则2019.8.1最高法院关于发包人逾期不结算后果的裁判规则2019.8.8合同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款,是否还可以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19.8.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少鉴定原则”2019.8.16建设工程质量有问题,发包人起诉谁?2020.2.14最高法院关于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的经典裁判规则及观点12条2020.2.17最高院等经典案例解读“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无效”2020.2.18-56个经典案例解读: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020.2.19–21个经典案例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2020.2.24从裁判案例看被挂靠人因出借资质而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2020.3.4建设工程开工日期的认定  第四部分 张律师成功案例(部分)分享(持续增加中。。。) 2020.2.26成功案例分享:固定证据,找突破口,发律师函2020.2.28成功案例分享:做房产纠纷必须要精通执行异议之诉2020.3.2成功案例分享:在模棱两可中寻找并抓住能打赢的细节2020.3.17成功案例分享:没有明确合同和法律依据的官司也有可能打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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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30日钦州市人民中央政府服务部下发《钦州市该级中央政府关键性股权投资工程资金管理配套措施(修订本)》(下列全称《……
2024-04-21
关于组织申报福州市2023年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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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商务人士行政部门、地税局: 根据《厦门市上海市人民政府中央组织部有关下发推动当代金融业大力推进产业发展六条举措的通告》(榕政办……
2024-04-20
【7·19】关于印发2023年度服务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7·19】关于印发2023年度服务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乡镇第三产业行政部门、地税局: 为贯彻区委区政府“九项行动”组织工作明确要求,助推工业兴市产业发展战略,促进品驭型结合产业发展,……
2024-04-20
今年山东第4家新增上市公司 威海企业泓淋电力登陆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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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东营市泓淋水电技术股权有限公司(简称“泓淋水电”,标识符301439)成功进占上交所中小板挂牌上市。据统计,这是今年山东省第4家追加……
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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