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司是当下中国经济公益活动中最为关键的信泰主体之一,做为调整公司制度的信泰法律条文,《公司法》对中国经济公益活动的关键性显而易见。我们准备将《公司法》中一切特别关键、非常常见但又易被忽视的明确规定整理成系列产品该文持续发送,以求能够为创业者更快的开展公司的经营公益活动助推。
在公司设立时,几个创会投资顾问趴在一同开设立会议,经常会甩到这样的情况:
甲, 缘故但有实战经验、有消费市场、有潜能,想用用工出资;
乙,无所谓钱款,但有房有地,能受让,想用不动产出资;
丙,什么都不想管,穷的灰鳍钱了,只想出钱电子数据交换。
四人趴在一同,想设立一家公司。有钱有势的掏钱,强有力的Geaune,有个人财产的就出个人财产,大家的本意都是为了把公司办成。
如果甲、乙、丙并未研究过《公司法》,又没有专业的辩护律师在座辅导,恐怕这么定下来以后在税务注册的时候会碰一鼻子的灰。
出资方式的管制
设立公司能用汇率出资无须得见。但除了掏钱的丙,甲和乙一个Geaune,一个出地是不是被公司法所容许的呢?
《公司法》第二十六明确规定 :股东能用汇率出资,也能用铜器、专利技术、农地所有权等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司法机关受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总金额出资;但是,法律条文、行政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做为出资的个人财产仅限。
由此可见,想拿钱之外的个人财产出资,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能用汇率成交价、能司法机关受让。
先说甲,甲有实战经验、有消费市场、有潜能,想用自己的用工参股。然而,用工并非个人财产,难以受让,相违合《公司法》第十五条的明确规定,是难以通过备案。
再说乙,乙拥有不动产和农地,只要性质为卖地工业用地而非拨给或集体农地,且未设立抵押物注册登记,即符合了能成交价、能受让的明确规定,能办理手续备案成为公司股东。
事实上,除了《公司法》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的铜器、专利技术、农地所有权之外,股权、专利所有权、债权等较为“奇葩”的出资方式也能够得到法律条文的认可。
而用工、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个人财产系难以通过公司注册登记机关的注册登记而顺利出资的。
如何应对?
前文可知,用工、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因相违合能用汇率成交价、能司法机关受让的要求而难以成为股东出资的方式。
以用工举例,甲为公司提供用工,那就成为了公司的员工而非股东,不承担经营风险也不享受经营利润,只有相应的用工报酬。而公司是一种资本组合的方式,具有强烈的资合性,股东投入资金赚取回报,不必然经营公司。从这一点理解,用工不能够做为出资是合理的。
然而,社会中国经济公益活动的复杂程度难以估量,现实生活中必然会存在像甲只有无形资产的创业者,此时甲是否只能成为公司的经营者而非所有者呢?或者只能拿一些针对员工的激励型股权?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仅限。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明确规定的仅限。
表决权与分取红利的权利是股东做为公司的所有者最为关键的两种权利,从以上两个条文看,这两种权利完全能通过股东约定和章程明确规定的方式进行自治,法律条文并未强制上述两种权利的行使必须与股东的出资比例相同。
换句话说,即使甲出资一万元,只要是公司注册登记在册的股东,且其它股东对其用工的价值有统一的认识,那么就能通过章程的一系列产品设置更改甲的表决权与分红权比例。
是不是通过曲线救国的方式,让甲用用工出资并享有股东权益,成为了“准股东”并享有了分红及表决的权利呢?
虽然这样的方式能让甲成为“准股东”,享有公司股东的分红权及表决权,但这样设置有两个重大的缺点。
首先,这样做会导致同股不同权,对公众公司(上市公司)不适用;
其次,甲出资一万元,设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则最终享有的股权比例仍然为0.1%,即便能通过章程修改其分红权与表决权的比例,但甲在卖地自己的股权时也只能卖地其持有的公司0.1%的股权。
小结
1、股东的出资方式只能是汇率或者非汇率个人财产;
2、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必须满足能成交价、能受让的前提;
3、用工因无法满足能成交价、能受让的条件出资,故以该方式出资难以办理手续备案;
4、虽用工出资相违不合法定的出资方式,但能通过章程设置,以达到其享有分红及表决的权利;
5、运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设计个性化的公司股权架构,请在专业辩护律师的辅导下进行。
1、本文为原创该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2、转载盛义辩护律师事务所该文请备注作者及出处,文末附二维码,并在后台留言或者联系:wendy9282
江西盛义辩护律师事务所
创区域强所 树百年品质
联系电话:0793- 传真:0793-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大道106号外商国际商务中心八楼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