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该案
法海除了每天清早间歇拜佛之外,科泽县也会编写经书。为了不断创新,让更多的广大群众能够足不出户的免费阅读经书,法海决定注册名为“两周由此书”的,每星期定期在上正式发布经书。
该由此正式发布,便受到了广大神仙及广大群众的欢迎,不到半年时间,影迷已经达到了50万人,这让法海感觉不可估量的欣喜,更加落力地编写经书。
可惜好景不常,近日孙悟空因钱财纷争全案控告了法海,这让法海感到十分困惑,一场师兄弟为何要搞到谷鼠呢?顽固的法海想与孙悟空调处,希望某事,小事化无。而孙悟空也认为此事不宜闹大,便与法海在天界人民调解调处中心商谈,其中两方对法海在2021年底以两周由此书参股孙悟空的ophone明猪公司,并占股25%的事实表示表示同意。两方进行谈判后,孙悟空便退回了民事诉讼。
但到了2022年2月,法海依然没将转给ophone明猪公司使用,反而将北迁至他们设立的禅机公司。孙悟空得知后大骂法海不吕弗克德,没按照签订合同将北迁到ophone明猪公司。因而,孙悟空向天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海继续履行签订合同,将两周由此书北迁ophone明猪公司。
玉皇大帝立案该案后,传唤法海前来查案。法海宣称他们没与孙悟空签订用做为股东出资的协议,而且孙悟空至今也没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相关手续,他们根本不是ophone明猪公司的股东,无须对公司进行出资。
玉皇大帝沈俊,ophone明猪公司的备案资料、公司会章、股东登记表均未表明法海系其股东,亦未向法海核发出资证或股权证等表明此为股东的书面材料,从外观上并不表明法海的出资额及占股比例;且法海只是拥有的使用权,并无使用权,故法海无法以对ophone明猪公司进行出资,法海不具备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股东资格程序法。因而,玉皇大帝否决了孙悟空民事诉请。
捷高律师有话说
01
为什么无法做为股东出资
1、不具有可成交价性。
《公司法》第十五条:“股东能用汇率出资,也能用实物、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依法转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总金额出资;但是,法律条文、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做为出资的个人财产仅限。对做为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应当评估总金额,查证个人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总金额。法律条文、行政法规对评估总金额有明确规定的,从其明确规定。”之明确规定,股东以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的,该非汇率个人财产应当评估总金额。虽然属于非汇率个人财产,能为用户带来经济收益,但所带来的经济收益是受影迷关注度、广告收入等影响,其经济收益是具有不稳定性的,相关鉴定机构很难对的价值作出评估。故不符合上述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可成交价性。
2、无法办理使用权转移手续。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会章中明确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汇率出资的,应当将汇率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个人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之明确规定,股东以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个人财产权转移手续。
但根据腾讯公司在公众平台正式发布的《公众平台服务协议》第七条7.1:“公众账号的使用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获得的使用权,该使用权仅归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主体。若进行公众平台认证时,该公众账号在账号资质审核阶段提交的用户信息与初始申请注册主体不一致的,账号资质审核成功之后使用权属于通过资质审核的用户。账号使用权禁止赠与、借用、租用、转让和售卖。”之明确规定,用户在公众平台上注册后,只能获得的使用权,使用权仍归腾讯公司所有,且该使用权是禁止赠与、借用、租用、转让和售卖的。
3、 的使用权无法完全转移。
虽然能进行北迁,如将原的影迷、违规记录、文章素材(可选)、号北迁到新中,但并无法变更初始注册主体。万一初始注册主体与公司发生纷争,初始注册主体能通过向腾讯公司申诉等方式将账号取回,故的使用权无法完全转移给公司,公司也无法真正取得对的独占使用和排他性权利。
综上所述,无法作出准确的价值评估;且注册主体也无法完成将使用权完整地转移给公司。是无法认定为有效出资的。
02
那怎么利用进行投资
的运营模式是通过编写文章、带货及广告等方式获得个人财产性收益。因而,的运营者与收益来源方、腾讯公司之间便形成了合同之债,即的运营者拥有的债权收益权。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能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仅限: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签订合同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签订合同非钱财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签订合同钱财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注册主体所拥有的债权收益权属于债权范畴,且该债权根据性质和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并不属于不得转让范畴,只要该债权当事人并未签订合同不得转让即可进行正常转让。
因而,公司在与注册主体合作时可引入“对赌条款”,即当的年度盈利低于或高于某一两方签订合同的金额时,运营者在公司的持股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前车之鉴 后事之师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应用与普及,许多创业者将运营做为获取经济收益的首选;而那些影迷数和阅读数排名靠前的亦获得了投资人的青睐,投资人纷纷向运营者抛出橄榄枝,希望能实现共赢。
但由于该合作模式仍没相关的法律条文法规予以完善,因而两方在签订协议时,应当要进行相应的法律条文风险评估,并且订立详尽的合同,将风险将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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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链接
(2018)豫0782民初5450号
(2019)豫07民终3460号
本文案例系真实案件,为方便阅读,案中人物、主体均为化名,该案有所简化。
法律条文条文参考(上下滑动阅览)
《公司法》
第十五条:“股东能用汇率出资,也能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依法转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总金额出资;但是,法律条文、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做为出资的个人财产仅限。对做为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应当评估总金额,查证个人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总金额。法律条文、行政法规对评估总金额有明确规定的,从其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会章中明确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汇率出资的,应当将汇率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个人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能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仅限: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签订合同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签订合同非钱财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签订合同钱财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文章来源: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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