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星科技

用创新科技为企业赋能Empowering enterprises with innovative technology

 

服务热线:15914054545

您的位置: 首页 > 干货分享 > 正文

未催缴股东欠缴出资,董事可能对股东未出资部分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2-11-25

点选白字

高度关注他们 

写作提示信息

公司股东不履行职责即将到期的出资权利,常务监事会被惩处吗?

裁判员要义

常务董事顽固不做为纵容股东缴出资的犯罪行为系已尽常务董事淡泊名利权利,与股东缴出资的犯罪行为协力导致公司自身利益损坏。当公司被债务人提出申请宣告破产托管时,公司常务董事对股东未出资部份应向债务人分担Ferrette索赔职责。

此案概要

1.原告

重审提出申请者(一审被告、二审原审):甲公司。

方洪(一审被告、一审被告):乙。

方洪(一审被告、一审被告):丙。

方洪(一审被告、一审被告):丁。

方洪(一审被告、一审被告):戊。

方洪(一审被告、一审被告):己。

方洪(一审被告、一审被告):庚。

2.股东出资缴部份

甲公司设立于2005年1月11日,系国外企业法人独资企业的有限职责公司,股东为辛公司,所夺注册资本额为1600万英镑。甲公司股东辛公司应在2006年3月16日前缴交全数所夺出资额,其于2005年3月16日至2005年11月3日分数次出资后,缴出资英镑。一审高等法院(2010)富诚纯法民四初字第54号判决书书判决新增辛公司为被执行人,经禁制,甲公司股东辛公司仍缴出资.06英镑。

3.常务董事有效任期内

2005年1月11日至2006年12月29日,乙、丙、丁担任甲公司中方常务董事。2006年12月30日起,戊、己、庚担任甲公司中方常务董事。本案乙等六名常务董事在股东辛公司所夺出资额期限届满即2006年3月16日之后均担任过甲公司常务董事。

4.常务董事已尽淡泊名利权利

乙等六名常务董事做为甲公司的常务董事,同时又是股东辛公司的常务董事,对股东辛公司的资产情况、公司运营状况均应了解,具备监督股东辛公司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便利条件。乙等六名常务董事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股东出资期限届满即2006年3月16日之后向股东履行职责催收出资的权利,以顽固不做为的方式构成了对常务董事淡泊名利权利的违反。

5.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一审高等法院依据(2012)富诚纯法执恢字第50号执行判决,禁制了辛公司财产后,辛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一审高等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判决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后甲公司被债务人壬公司提出申请宣告破产托管。由此可见,股东辛公司未缴交出资的犯罪行为实际损害了甲公司的自身利益,乙等六名常务董事消极不做为纵容了实际损害的持续。股东辛公司缴的出资即为甲公司遭受的损失,辛公司缴出资的犯罪行为与乙等六名常务董事顽固不做为协力导致损害的发生、持续,乙等六名常务董事未履行职责向股东催收出资权利的犯罪行为与甲公司所损坏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一审判决认为乙等六名常务董事顽固不做为与甲公司所损坏失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系认定错误,应予纠正。

裁判员理由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常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权利和淡泊名利权利。上述规定并没有列举常务董事淡泊名利权利的具体情形,但是常务董事负有向未履行职责或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催收出资的权利,这是由常务董事的职能定位和公司资本的重要作用决定的。根据常务监事会的职能定位,常务监事会负责公司业务经营和事务管理,常务监事会由常务董事组成,常务董事是公司的业务执行者和事务管理者。股东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是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常务董事监督股东履行职责出资是保障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被告,请求已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而使出资未缴足的常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担相应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常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担职责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上述规定的目的是赋予常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增资的监管、督促权利,从而保证股东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保障公司资本充实。在公司注册资本所夺制下,公司设立时所夺出资的股东负有的出资权利与公司增资时是相同的,常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的督促股东出资的权利也不应有所差别。本案深圳斯曼特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企业,实行注册资本所夺制。参照《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公司注册资本所夺制下,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常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股东催收出资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常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导致损失的,应当分担索赔职责。

综上,乙等六名常务董事未履行职责向股东催收出资的淡泊名利权利,对甲公司遭受的股东出资未到位的损失,应分担相应的索赔职责。

实务要点

1.一般情况下,债务人无权向常务董事提出因其未向公司股东催收出资分担Ferrette职责,但特殊情况下,如本案中甲公司被提出申请宣告破产托管时,公司股东仍未缴纳即将到期的出资,常务董事也会因已尽催收的淡泊名利权利而被惩处。通过本案,可以进一步明确的是,常务董事的淡泊名利权利,不仅要求常务董事不能以做为的方式损害公司自身利益,还包含了常务董事不能以顽固不做为的方式纵容对公司自身利益损害的持续。

2.根据《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统一法律适用的要求,该案认定的乙等六名常务董事未履行职责向股东催收出资的淡泊名利权利而被惩处的情况,为其他公司的常务董事、高管敲响了警钟。因此,笔者建议常务董事、高管在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实缴出资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进行催收,并保留好催收相关证据,在股东仍拒不履行职责其即将到期的出资权利情况下,要及时通过司法手段迫使股东出资,避免可能将被惩处的法律风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常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权利和淡泊名利权利。

第一百四十九条 常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导致损失的,应当分担索赔职责。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务人请求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份分担补充索赔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已经分担上述职责,其他债务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高等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被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分担Ferrette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分担职责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被告,请求已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而使出资未缴足的常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担相应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常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担职责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案件来源

甲有限公司、乙损害公司自身利益职责纠纷重审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366号

版权声明

以上案例解读文章为张爱国律师团队出品,版权归文章作者所有。未经本团队负责人书面同意,请勿转载。转载请书面电子邮箱联系:zhangaiguo@yingkelawyer.com。来信请说明您的单位、转载请求、转载目的、转载方式、转载平台、作者署名、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情况。

爱国公司法研究概要

爱国公司法研究系盈科北京张爱国律师团队公司法实务研究方面的信息交流平台,发布公司法领域的案例解读、实务研究、现代法商教育、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公司法动态等信息。

本平台重点高度关注公司控制权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问题,具体涉及股权转让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出资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损害公司自身利益职责纠纷、公司决议纠纷、损害股东自身利益职责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新增资本认购纠纷、公司设立纠纷、公司证照返回纠纷、发起人职责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务人自身利益职责纠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职责纠纷、公司合并/分立纠纷、公司减资/增资纠纷、公司解散纠纷、申请公司托管、托管职责纠纷、上述公司收购纠纷及常务董事知情权等方面的实务问题

张爱国律师团队概要

张爱国律师团队竭诚为企业家提供综合法律服务,以让企业家没有法律难题为使命,秉持明法崇德、专业忠诚、刚柔并济、共生共赢的价值观,致力于成为值得企业家信赖的综合法律服务团队品牌。

张爱国律师团队系盈科北京企业家综合法律服务中心的运营团队,依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头部大所优势,为企业家和企业提供多领域、一站式的专业优质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商事诉讼与仲裁;

2.企业家刑事风险预防、企业合规与刑事辩护;

3.企业挂牌和上市(IPO)、并购重组;

4.执行案件;

5.企业宣告破产重整;

6.公司股东、董监高与企业税筹筹划;

7.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8.企业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保护、网络科技公司法律服务;

9.企业家婚姻家事、财富传承;

10.公司劳动合同法律服务;

11.资深企业家权益法律服务,例如老年权益保护、继承、财富传承、遗嘱、遗赠。

团队负责人概要

团队联系方式

张爱国律师团队

公司法律服务

免费咨询电话:4000-158-198

电子邮件:

zhangaiguo@yingkelawyer.com

推荐资讯
高新企业认定可获得多少资金奖励?

高新企业认定可获得多少资金奖励?

职教技术民营企业判定的益处: 1、赢得市级职教技术民营企业合格证书; 2、民营企业税赋免收;     民营企业纳税额可……
2024-03-29
一大波奖励资金来袭!高新区企业多项目开始申报!

一大波奖励资金来袭!高新区企业多项目开始申报!

2020本年度经济技术开发区生物制药产业发展公用网络平台 奖赏资本金备案 向下翻转借阅 经济政策依照:  依照《佛山经济……
2024-03-29
@高新区企业,这里有一大笔奖励资金,快看你有没有条件申报

@高新区企业,这里有一大笔奖励资金,快看你有没有条件申报

有关下发《2019本年度江门市经济技术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力支持 虚拟经济专项经费备案手册》的通告 各民营企业:谢鲁瓦《2019本年……
2024-03-29
保理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需达1亿元!郑州高新区发布商业保理企业规范清理工作通知!

保理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需达1亿元!郑州高新区发布商业保理企业规范清理工作通知!

作者:济南高新技术产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技术创新香港特区政府 相关搞好全区金融技术创新投资民营企业商业性融资租赁民营企业规范化清扫组织工……
2024-03-29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