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羽信息以案Monflanquin】
人民高等法院立案宣告破产提出申请后,负债人的出资人仍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工作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所夺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时限的限制。
【案例】
一审高等法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张X与X大型超市、X公司买卖华海案,2017年9月22日,一审高等法院做出民事诉讼裁决书,裁决:1、X大型超市于裁决施行之日起五日外向张X返还定金70000元及欠费退款酬金(以70000元为绝对值依照利息率6%自2017年1月13日起排序至前述付清之日止);2、X大型超市于裁决施行之日五日外向张X缴付欠款.53元及欠费退款酬金(以.53元为绝对值依照利息率6%自2017年1月13日起排序至前述付清之日止)。3、X公司于裁决施行之日五日外向张X缴付欠款81076.32元及欠费退款酬金(以81076.32元为绝对值依照利息率6%自2017年1月13日起排序至前述付清之日止);4、否决张X其他诉讼请求。
该裁决施行后,张X向一审高等法院提出申请继续执行,在此案继续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X大型超市、X公司赠与有N4891F的个人财产,因X公司已经步入宣告破产托管流程,且张X已向X公司管理工作人备案负债人,一审高等法院判决终结刑事案件的继续执行。
X省X市Wasselonne人民高等法院于2018年7月25号做出起诉书,判决立案何X对X公司的宣告破产托管提出申请并命令一审高等法院该案,一审高等法院于2018年8月7日做出通知书指定X麦X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工作人。现此案仍在该案中。张X于2019年1月16日以其独享的X大型超市的负债人向X公司管理工作人备案负债人,X公司管理工作人指出X大型超市做为X公司全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心智,应对其自身卢戈韦负债担责,故X公司管理工作人对张X备案的负债人未予确认。
一审高等法院指出,虽X公司做为X大型超市的股东,其出资时间因步入宣告破产托管流程而提早即将到期,但该出资提早即将到期不属于《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故一审高等法院对张X有关X公司在100多万元范围内对X大型超市的元负债向张X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综上所述,裁决:否决张X的诉讼请求。一审刑事案件立案费4100元,由张X负担。
一审重审。
重审高等法院指出,此案中,X大型超市系由X公司单独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X公司做为X大型超市的唯一股东,其所夺出资额为100多万元,所夺出资的时限为:2036年9月1日前。故从X大型超市的《公司章程》看,张X提起此案诉讼时,X公司的出资时限仍未期满。尽管注册资本所夺制中,股东依法独享时限利益,公司负债人人以公司不能偿还即将到期负债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偿还的负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高等法院一般未予支持。但法律也有明确规定例外情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宣告破产法》第三十五条即明确规定了公司在宣告破产情形下,管理工作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缴纳所所夺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时限的限制;《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亦明确规定了公司解散时,股东仍未缴纳的出资也应做为托管个人财产。此案中X公司虽未步入宣告破产流程,也未宣布解散,并不符合上述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但张X向原审高等法院提交了一份X省X县人民高等法院做出的继续执行起诉书,在该份法律文书中,X省X县人民高等法院确认在此案继续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继续执行人X大型超市赠与有N4891F的个人财产。此时,X大型超市虽然没有提出申请宣告破产,但其前述上已经符合《企业宣告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的“企业法人不能偿还即将到期负债,并且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负债或者明显缺乏偿还能力”情形,具备宣告破产原因。因此,该种情形下,应允许张X比照《企业宣告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明确规定,主张X大型超市股东未届时限的所夺出资加速即将到期,并请求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X大型超市不能偿还的负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充分保障公司负债人人的合法权益。原裁决未支持张X的诉讼请求有误,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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