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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_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之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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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业务领域:房产纠纷、执行与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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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专著:《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194号民事裁定认为,2010年6月10日、6月18日,蔡某、张某渠将21万元出资款、779万元增资款转入捷成公司验资账户,6月17日、6月21日上述款项共计800万元均转入蔡某的个人账户。蔡某将公司的上述注册款项直接转入个人账户,且没有证据表明股东会对此作出决议,上述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四项“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我赞同上述观点。我在我的“合同效力实务研究”写过很多类似的文章,如2018年6月22日的《执行公司财产过程中是否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2018年8月12日的《法院不可以追加去向不明的股东为被执行人?》、2018年8月3日的《被执行人(公司)对外享有债权,就不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了?》、2019年4月3日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夫妻公司”不能还债,能否追加“夫妻股东”为被执行人?》、2019年4月10日的《追加被执行人股东为被执行人相关法律问题》、2019年9月17日的《老股东抽逃出资,可否追加新股东为被执行人?》。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九民纪要”,其中第六条有关于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的规定,该规定对于法院可否追加出资期限未到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有重要指导意义。本文介绍一些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基础知识。 一、执行公司财产过程中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 执行公司财产过程中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有两个: (一)公司需满足的条件: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或者未经清算即办理了注销导致公司无法清算。 那么,被执行人(公司)对外享有债权,是否还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如果股东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则在被执行人公司对外享有债权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要考虑被执行人对外的债权是否是被执行人的财产。 《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01月01日)第32条规定,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2008年04月01日生效的《民事诉讼法》第217条,对应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虽然《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并未将债权直接列为财产的范围,但是从《民事诉讼法》第24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的规定来看,“债权”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法院应当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如果被执行人的对外债权可以执行得到,申请债权人的债权能够通过执行全部得到实现,则不得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反之,如果被执行人的对外债权执行不到,或者虽然能执行得到但不足清偿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务,而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则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二)股东需满足的条件: 股东分别满足如下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根据相应的条件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1、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的法理依据是《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出资加速到期的问题。“九民纪要”第6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2、抽逃出资的股东 直接的法律依据是《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的法理依据是《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一款,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直接的法律依据是《规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的法理依据是《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老股东抽逃出资,可否追加新股东为被执行人? 新股东符合本文所述任何一种情形即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排除明显不符合的情形,最可能成为老股东抽逃出资背景下可追加新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不等于“抽逃出资”,也不应参照适用 《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是并列的关系,并且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并不等同,也不应相互参照适用。 (2)“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判断标准 退一步讲,如果老股东抽逃出资参照老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规定,则有必要探讨“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判断标准。 首先应当由债权人(申请执行人)举证“受让人对此知道”的直接证据,但是这很难。 “受让人(即新股东)对此应当知道”的证明则相对简单,比如,如果新股东以远低于未抽逃出资背景下的标的股权的市场价(如低于市场价的70%)受让老股东的股权,再辅之以新股东与老股东的特殊关系、新股东受让股权前的相关调查、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不合常理之处、新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发现老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后未提出异议、新股东在受让标的股权前后存在的其他不合常理的表现等证据,则可以证明“受让人对此应当知道”,新股东就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直接的法律依据是《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的法理依据是《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夫妻公司”是否是一人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57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夫妻股东”是两个自然人股东,从形式上看并等同于“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 但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类型为共同共有,即一个主体(夫妻)对一个客体(夫妻共同财产)拥有所有权。从这个角度讲,夫妻二人的两个股权本质上是一个客体(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夫妻双方),即“夫妻公司”是一人公司。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终1270号民事判决认为 ,“夫妻股东”若不能举证证明曾对婚后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则“夫妻公司”应被认定为一人公司。湖北高院的上述解释是跳出了字面文义的拘束,从立法目的和价值判断、利益衡量的角度做的解释,是值得赞赏的。我非常赞同上述解释。 如果“夫妻公司”是一人公司,则若“夫妻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就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5、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的股东 直接的法律依据是《规定》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无偿接受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的公司的财产的股东 直接的法律依据是《规定》第二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举证责任分配 1、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民诉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上述规定,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 2、特别规定 《公司法解释三》第2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该规定,要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一方(申请执行人)应当首先举证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证明标准是让法庭对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产生合理怀疑。(1)如果申请执行人不能举证证明上述事项,则股东无需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诉求得不到支持。(2)如果申请执行人能够举证证明上述事项,则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a.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败诉,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诉求可以得到支持;b.股东能够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胜诉,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诉求得不到支持。 三、申请的程序和救济途径 1、申请的程序 申请的程序,简单讲就是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据,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或不听证。 《规定》第28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重大执行事项,一般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没有必要听证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审查。审查结果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2、救济途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或复议 《规定》第30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规定》第32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也就是说,对于法院依据《规定》第17条至第21条做出的追加或不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裁定,要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来救济;对于法院依据《规定》第32条做出的追加或不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裁定,要通过复议来救济。 四、法院可否追加去向不明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一)法院的裁判观点 1、不可以追加 (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执异8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股东,考虑到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其实体权利义务将产生重大影响,故应当在程序上充分保障股东进行举证、言辞辩论以及对法院追加裁定不服时提起诉讼的权利。本案系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而执行程序在程序保障上不同于诉讼程序,故在本案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股东均去向不明,无法向其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等材料,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执行人的股东与被执行人财产存在混同的情形下,不宜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泓瑞公司为被执行人。 (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执异5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股东,考虑到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其实体权利义务将产生重大影响,故应当在程序上充分保障股东进行举证、言辞辩论以及对法院追加裁定不服时提起诉讼的权利。本案系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而执行程序在程序设置以及保障上不同于诉讼程序,故在本案被执行人华科公司及王某某去向不明,无法向其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等材料,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华科公司财产与股东王某某个人财产存在混同的情形下,不宜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王某某为被执行人。 (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执异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股东,考虑到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其实体权利义务将产生重大影响,故应当在程序上充分保障股东进行举证、言辞辩论以及对法院追加裁定不服时提起诉讼的权利。本案系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而执行程序在程序设置以及保障上不同于诉讼程序,故在本案华科公司及王某某去向不明,无法向其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等材料,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华科公司财产与王某某个人财产存在混同的情形下,不宜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王某某为被执行人。 (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执异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股东,考虑到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其实体权利义务将产生重大影响,故应当在程序上充分保障股东进行举证、言辞辩论以及对法院追加裁定不服时提起诉讼的权利。本案系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而执行程序在程序设置以及保障上不同于诉讼程序,故在本案华科公司及王某某去向不明,无法向其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等材料,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华科公司财产与王某某个人财产存在混同的情形下,不宜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王某某为被执行人。 (5)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执异35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股东,考虑到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其实体权利义务将产生重大影响,故应当在程序上充分保障股东进行举证、言辞辩论以及对法院追加裁定不服时提起诉讼的权利。本案系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而执行程序在程序保障上不同于诉讼程序,故在本案上海天开公司、重庆天开公司去向不明,无法向其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等材料,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海天开公司(被执行人)、重庆天开公司(被执行人的唯一股东)财产存在混同的情形下,不宜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重庆天开公司为被执行人。 (6)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执异142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股东,考虑到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其实体权利义务将产生重大影响,故应当在程序上充分保障股东进行举证、言辞辩论以及对法院追加裁定不服时提起诉讼的权利。本案系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而执行程序在程序保障上不同于诉讼程序,故在本案杰克道森公司及卓某某去向不明,无法向其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等材料,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杰克道森公司与卓某某个人财产存在混同的情形下,不宜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卓某某为被执行人。 (7)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执异115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股东,考虑到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其实体权利义务将产生重大影响,故应当在程序上充分保障股东进行举证、言辞辩论以及对法院追加裁定不服时提起诉讼的权利。本案系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而执行程序在程序保障上不同于诉讼程序,故在本案美库公司及吴某某去向不明,无法向其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等材料,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美库公司财产与吴某某个人财产存在混同的情形下,不宜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吴某某为被执行人。 (8)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2执异2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考虑到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其实体权利义务将产生重大影响,故应当在程序上充分保障股东进行举证、言辞辩论以及对法院追加裁定不服时提起诉讼的权利。本案系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而执行程序在程序保障上不同于诉讼程序,故在本案联指公司、孟某某去向不明,无法向其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等材料,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孟某某与公司财产混同,不宜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为被执行人。 (9)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执异5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考虑到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其实体权利义务将产生重大影响,故应当在程序上充分保障股东进行举证、言辞辩论以及对法院追加裁定不服时提起诉讼的权利。本案系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而执行程序在程序保障上不同于诉讼程序,故在本案鸣进公司、何某某、陈某某去向不明,无法向其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等材料,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何某某、陈某某未足额出资或者是否已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了责任的情形下,不宜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为被执行人。 2、可以追加 (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意卡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院查明意卡公司名下无存款、股票、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债务。高某某及意卡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由于高某某不能证明意卡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本院对徐镇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8)闵民一(民)初字第9395号民事判决认为,原告a公司为被告d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并承担保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d公司行使追偿权。被告D作为被告九驰公司的股东,应按其认缴出资额如实、足额缴纳出资额。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公司资产是其实现债权的保障。被告D在2003年11月向d公司增资1,715万元后,又抽逃该笔出资,从而削弱了d公司的偿债能力。现被告d公司无财产清偿对原告的债务,被告D应当在其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D支付本金1,638,504.77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5812号民事判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华科公司、华科公司上海分公司均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院查明华科公司、华科公司上海分公司名下无存款、股票、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债务,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嗣后,王某某及华科公司、华科公司上海分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由于王某某不能证明华科公司、华科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本院对范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总结 被执行人是公司的,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如果该股东下落不明,即便从实体法上应该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也会以该股东下落不明,该股东的程序权利没有得到保障为由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但是,在申请执行人收到申请被驳回的裁定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审判中,法院则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缺席判决(不再以被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股东下落不明为由裁判不将之追加为被执行人)。附张某渠与王某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一、该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郑民一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捷成公司偿还王某借款本金1361万元并支付利息。因捷成公司未按(2015)郑民一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履行法定义务,王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该院申请执行,但该院在执行中未能查到财产线索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王某于2016年8月28日向该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追加张某渠等人为被执行人,该院经审查后作出(2017)豫01执异1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捷成公司股东张某渠为被执行人且张某渠在抽逃出资408万元的范围内对王某承担责任。张某渠不服该裁定,提起诉讼。二、捷成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12日,股东为蔡某和张某渠。2010年6月10日,蔡某和张某渠将出资款21万元缴存于捷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封支行开立的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17×××51,其中蔡某出资10.29万元,张某渠出资10.71万元;6月17日,该账户余额.69元全部转入捷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封支行开立的账户17×××30后临时存款账户销户;6月17日,17×××30账户收到.69元汇入款项后,同日转入蔡某的个人账户中.69元。三、2010年6月18日捷成公司增资,张某渠新增出资397.29万元,蔡某新增出资381.71万元;6月18日,蔡某、张某渠将增资款汇入捷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封支行开立的账号,6月21日该账户余额.70元全部转入捷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封支行开立的账户17×××30后销户;6月21日,17×××30账户收到.70元汇入款项后,同日分四次转入蔡某的个人账户中元(含利息33.79元,余额剩4.49元)。四、2011年9月18日,张某渠将所持有的捷成公司全部股权408万元(占51%)对价转让于王剑波;蔡某将所持有的捷成公司全部股权392万元(占49%)对价转让于张飞鹏。  裁判原文节选一审【案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初4494号】捷成公司的原股东蔡某、张某渠于2010年6月10日出资人民币21万元,6月17日将验资账户注销并将出资款转入蔡某的个人账户,6月18日增资人民币699万元,6月21日将验资账户注销并将增资款转入蔡某的个人账户。综上,蔡某出资人民币392万元,占49%;张某渠出资人民币408万元,占51%;蔡某与张某渠出资和增资合计实收资本为人民币800万元,全部转入蔡某的个人账户。张某渠作为捷成公司的两股东之一,且系捷成公司的监事及大股东,虽然其注册出资和增资均在短期内直接转入捷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的个人账户,但是从2010年6月10日捷成公司注册登记到2011年9月18日张某渠与蔡某同日转让捷成公司股权,足以认定张某渠对6月17日、6月21日抽逃注册资金至蔡某个人账户是明知的,张某渠间接取得了抽逃出资,故该院(2017)豫01执异1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张某渠在抽逃出资408万元的范围内对王某承担责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张某渠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二审【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1324号】本案系变更追加当事人引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争议焦点为张某渠是否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是否应在408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该规定明确了股东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行为系抽逃出资。具体到本案,捷成公司两名发起股东蔡某、张某渠于2010年6月10日将21万元出资款转入公司验资账户,6月17日将验资账户注销并将出资款转入蔡某的个人账户,6月18日增资人民币699万元,6月21日将验资账户注销并将增资款转入蔡某的个人账户,上述行为系抽逃出资的行为。张某渠主张出资款均转入了蔡某的个人账户,自己对此并不知情,未间接取得抽逃出资款,但并未提交捷成公司实际由蔡某一人经营管理、自己并未参与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基于张某渠身为捷成公司持股51%的股东和监事、2010年11月10日曾与蔡某召开股东会变更捷成公司经营范围、并于2011年9月18日与蔡某同时转让所持股权等事实,推定其对该抽逃出资行为应该明知且存在与蔡某抽逃出资的合意,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张某渠于2010年6月10日对捷成公司首次出资10.71万元,2010年6月18日认缴增资397.29万元,两次出资共计408万元,均在出资后不久即从捷成公司验资账户转出。王某申请追加张某渠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408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关于张某渠所称王某与捷成公司的借款纠纷发生在张某渠转让股份之前,张某渠已经不是股东,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法律规定的法理依据在于: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构成对其他依约足额出资股东的违约,也违反了股东对公司所负有的如实出资义务,构成对公司财产权的侵害,间接构成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损害。足额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补足出资,公司也有权要求其补足出资,并对因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公司怠于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则公司的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该项权利,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上述法律规定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实体法法源,因此,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其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不能清偿部分的补充赔偿责任并不会因为股权的转让而发生改变。张某渠的此项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张某渠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44元,由上诉人张某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再审【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194号】根据张某渠的申请理由,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张某渠是否构成抽逃出资,应否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关于张某渠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并损害公司权益的即构成抽逃出资。根据本案查明事实,2010年6月10日、6月18日,蔡某、张某渠将21万元出资款、779万元增资款转入捷成公司验资账户,6月17日、6月21日上述款项共计800万元均转入蔡某的个人账户。蔡某将公司的上述注册款项直接转入个人账户,且没有证据表明股东会对此作出决议,上述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四项“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张某渠主张20万元出资款是借款给其他人,属于公司经营支出,但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注册资金用于借款并经过法定程序转出。张某渠身为捷成公司持股51%的股东和监事,在验资账户注销,800万元注册资本全部转入蔡某个人账户后,于2010年11月10日与蔡某召开股东会变更捷成公司经营范围,又于2011年9月18日与蔡某同时转让所持股权,且并未提交捷成公司实际由蔡某一人经营管理、自己并未参与的相关证据,张某渠有义务了解并有能力说明该款项转出的用途,但其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行为系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往来所形成,更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行为经过了公司法定程序。二审判决基于上述事实推定张某渠对该抽逃出资行为应该明知且存在与蔡某抽逃出资的合意,并无不妥,张某渠的相关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张某渠提交证据欲证明实际股东张某勋与蔡某在2011年9月6日股权转让之前已向公司投资.30元,远超过800万元的注册资本,应认定其已履行并补足了出资义务,其并未损害公司利益。首先,张某渠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二人已向捷成公司投资.30元的事实,其次,张某渠该主张混淆了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资产的区别。公司系生产经营性单位,存在经营收益,会产生资产增值的部分,有使公司净资产不断增加的可能,故即使公司净资产超过注册资本数额也不能必然推导出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的结论。注册资本是企业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是已经缴纳或者承诺缴纳的出资额的总和,企业资产则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投资所产生的收益。资产会随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变化,而注册资本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增减。足额向公司缴纳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股东非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导致公司资本缺失,降低了公司的履约能力和偿债能力,损害了公司权益,同时给债权人、投资人造成了公司资本充实的假象,使其无法尽相当的注意义务和做出正确的选择。故张某渠主张其虽然将注册资本转出但未损害公司利益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另外,关于张某渠主张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在2014年修正后删除了“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的规定,是为适应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订而实施,虽然“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行为”不再作为一项明文规定的股东抽逃出资的典型行为,但并不意味着该种行为一律不再认定为抽逃出资之性质,该行为已经被修正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项“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所吸收。故二审判决适用上述法律规定认定张某渠构成抽逃出资并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张某渠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张某渠应否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张某渠作为捷成公司原股东,未经法定程序抽逃出资,应当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张某渠提交《股权转让合同》欲证明其仅为捷成公司的名义股东,张某勋为该公司的实际股东。经查,该《股权转让合同》签订时间为2011年9月6日,而本案抽逃出资行为发生在2010年6月17日和6月21日,且张某渠并未提交其与张某勋之间相应的股权代持协议。因此,仅有该份《股权转让合同》不足以证明张某勋在本案抽逃出资行为发生时已为捷成公司的实际股东,亦不足以证明张某渠仅为捷成公司的名义股东。此外,张某渠主张张某勋能够代表捷成公司全部的股份表决权,其投资行为可视为出资补足的问题,张某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存在,亦不能证明已对捷成公司的注册资本予以了补足,不能免除张某渠的资本充实责任。张某渠还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捷成公司的开办人张某勋、蔡某已经承担了超过注册资本的责任,故张某渠不应当再重复承担责任。张某渠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勋、蔡某已经向捷成公司其他债权人承担了相应责任,亦不能免除张某渠因抽逃出资应当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故其相关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某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渠的再审申请。    本律师相关文章延伸阅读【关注本后可查找原文】: 第一部分 强制执行相关法律问题 一、强制执行相关法律问题2018.12.13执行案件的管辖2018.10.28执行案件的管辖2017.8.10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与救济2017.9.5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需要注意的问题2019.1.7违法建筑可否强制执行?2019.1.10物业管理用房可否执行?2019.4.20人防工程的买受人可否排除执行?2017.8.4唯一一套住房是否可以执行?2018.7.16唯一住房是否可以强制过户?2018.12.8可否执行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房产?2019.12.1可否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2019.10.14执行案外人房产之案外人为被执行人唯一股东2019.2.14可否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2019.2.27对被执行局查封的房屋提起确权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016.6.12法院拍卖房屋前,竞拍人与房屋所有权人达成的拍卖溢价款退还协议是否有效?2018.2.22司法拍卖的撤销2018.10.18房和地分开拍卖,成交后可否再撤销?2018.7.10通过司法拍卖拍得的房产无法办产证,是否可以撤销拍卖?2018.10.23参加法拍法律风险之补偿价及救济途径2018.7.26多个普通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执行所得价款的分配顺序2018.2.25法院强制执行中,债权人参与分配的相关法律问题2019.2.17债权人有多个债务人,可否参与分配其中一个债务人(自然人)的财产?2019.2.20执行分配中,员工工资和抵押权哪个优先?2018.10.29法院强制执行中的债务抵消2018.10.22强制执行中,“抵债”要考虑各债权人的受偿顺序2018.6.28法院强制执行中变更申请执行人2017.8.13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合并分立注销的,如何执行?2019.4.10追加被执行人股东为被执行人相关法律问题2018.6.22执行公司财产过程中是否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2018.12.15执行公司财产时,可否追加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2018.8.5可否追加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2019.1.4公司减资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可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2018.8.12法院不可以追加去向不明的股东为被执行人?2018.8.3被执行人(公司)对外享有债权,就不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了?2019.9.17老股东抽逃出资,可否追加新股东为被执行人?2019.4.3作为被执行人的“夫妻公司”不能还债,能否追加“夫妻股东”为被执行人?2018.6.24公司欠债后更换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就高枕无忧了?2017.6.20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判决生效后可否执行配偶的房产?2018.6.27法院强制执行中,可否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2018.9.25仅夫妻一方是被执行人,未经析产可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2019.10.18被执行人是夫妻一方,法院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2018.8.4执行前第三人承诺代偿债,执行中可否将该第三人追加为被执行人?2018.12.16可否追加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2018.7.12可否将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列为被执行人?2018.10.5强制执行中暂缓执行与中止执行的情形及其救济途径2018.10.13“执行程序终结”怎么理解?2018.12.17终结执行后可否再恢复执行?2018.10.31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后可否再申请恢复执行?2018.12.18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可能的法律后果2017.9.25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法律责任2018.7.27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迟延履行金如何计算?2017.8.9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2018.5.2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参与分配,加倍利息法院是否支持?2017.9.22法院强制执行中的罚款2017.9.19执行程序中的拘传2017.9.20法院执行中的拘留2018.5.5被执行人赖在房子里不走可能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二、执行标的异议相关法律问题 2020.1.14从最高法院案例看强制执行中对生存利益的保护以及可否排除执行的判断标准2019.9.21执行标的异议的指导原则或“总则”是什么?2020.2.16最高法院:对于法律没有规定可否排除执行的权利,执行异议之诉怎么审?2019.10.5执行依据是否存在虚假诉讼,是否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范围?2019.10.12案外人所提异议的理由不属于执行标的异议的审查范围,法院如何处理?2018.11.26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提出的时间2019.10.21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提出的时间2020.2.12最高法院案例:执行标的异议应在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前提出2018.12.22执行标的异议的管辖法院2018.3.3对于移送执行的案件,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向哪个法院提出?2018.12.23如何打赢执行异议(之诉)?2017.8.16如何打赢执行异议(之诉)?2020.2.13最高法院案例:查封状态下的房屋交接不能产生买受人合法占有的法律效力2020.2.8最高法院案例:怠于催告过户,房屋买受人无权排除执行2017.6.17符合四个要件,案外人执行异议就能得到支持?2018.9.6案外人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的4个要件就能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2019.3.22案外人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的四个要件就能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2019.10.15《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和第29条的关系2019.10.30《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和第29条的关系2019.12.5《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和第29条的关系2019.6.21案外人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的四个要件就能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2019.8.12案外人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的四个要件就能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2020.1.2“九民纪要”背景下,二手房买受人的权利可否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2019.11.30房屋买受人可否排除抵押权人对房屋的执行?2019.8.17商品房买受人可否依据《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排除执行?2019.3.26商品房买受人可否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2019.4.7商品房买受人可否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2019.12.20抵押权人可否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抵押权为由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2020.2.11最高法院案例:质权人无权排除执行2018.11.29已网签,买受人就可以排除法院的执行?2019.2.19因限购而未过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得到支持?2016.10.16房子(二手房)被查封后卖房人才交房,买房人可否提执行异议?2018.7.2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胜诉的前提是在什么时间支付了全部价款?2019.1.6不动产买受人采取合意抵销的方式“支付”购房尾款,是否符合排除执行的付款条件?2017.6.1买房人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排除法院的执行2019.1.28购买经济适用房者的执行异议,需注意合同效力2018.8.6动迁房满三年,案外人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排除执行?2018.6.21购买动迁房法律风险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败诉2018.7.4借名买房,借名人提出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法院支持?2019.6.4借名买房,借名人提出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法院支持?2019.10.29借名买房,借名人提出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法院支持?2020.1.28最高法院案例:借名买房,借名人享有所有权并可排除执行2018.5.15对尚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买受人的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支持?2019.5.20对尚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买受人的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支持?2019.6.22对尚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买受人的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支持?2019.10.19开发商是否有权排除法院对预查封房屋的执行?2018.2.10买房人首封了房屋,申请强制过户前是否有必要向轮候查封法院提执行异议?2018.6.14被执行的房屋上有抵押,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之诉)还能否得到支持?2018.9.13购买有抵押的房屋,因买受人有过错而不支持其执行异议?2019.9.23购买有抵押的房屋,因买受人有过错而不支持其执行异议?2020.1.21从最高法院案例看:购买有抵押的房屋有过错,不能排除执行?2019.2.24因房屋存在抵押而未过户,即因房屋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2017.6.18案外人不能对有抵押权的执行人提执行异议?2018.7.18房屋买受人能否排除房屋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2018.8.29抵押登记不明确,“抵押权人”能否对抗案外人的执行异议?2019.1.9被拆迁人能否依据拆迁协议排除执行?2019.5.16被拆迁人能否依据拆迁协议排除执行?2019.11.28被拆迁人能否依据拆迁协议排除执行?2018.7.11拆迁协议能否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2019.4.28工业厂房分割销售的买受人可否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2018.1.4针对商品房的执行异议要注意合同效力2018.3.20购房者对商品房的执行异议2019.7.1业主对商品房的执行异议2019.7.2可否依据《商品房买卖意向书》排除执行?2019.12.9商品房买受人可以依据其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排除执行?2019.11.4“业主”可否依据《商品房认购书》排除执行?2018.11.25业主全款购期房,可否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2018.9.11业主凭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能否排除强制执行?2018.9.22案外人执行异议成立要件之占有未经验收的一手房是否算作合法占有?2020.1.27最高法院案例:房屋买受人占有未经竣工验收的一手房可以构成合法占有?2018.5.10开发商被强制执行,业主支付的房款未达到50%也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保住房屋?2018.8.30商业用房买受人是否可以以消费者的名义对抗承包人的执行?2019.4.2可否以自己是业主为由排除执行?2020.2.3最高法院案例:以房抵工程价款,不得适用《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排除执行2020.2.15最高法院:案外人不得依据以房抵债协议排除执行2017.11.2以房抵债背景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2018.7.29以房抵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2019.6.5以房抵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2019.6.19以房抵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2019.11.5以房抵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2019.11.18以房抵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2019.12.10案外人可否依据以房抵债协议排除执行?2019.12.27案外人可否依据以房抵债协议排除执行?2019.2.13以商品房抵债之协议可否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2019.3.13以商品房抵债之协议可否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2019.3.9案外人可否以“买卖担保协议”排除执行?2019.11.27案外人可否以“买卖担保协议”排除执行?2018.9.23以房抵工程价款之债,因房屋有抵押没过户,承包人的权利可否排除普通债权人的执行?2019.9.9以房抵工程款,承包人的权利可否排除普通债权人的执行?2019.10.11以房抵工程款,承包人的权利可否排除普通债权人的执行?2018.2.9融资租赁背景下出租人的执行异议之诉2018.9.28动产买卖未现实交付,买受人的权利是否可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2018.11.11机动车买受人排除执行需满足的条件2019.7.7未过户,机动车买受人是否有权排除执行?2019.8.7未过户,机动车买受人是否有权排除执行?2020.1.6机动车买受人(非登记权利人)是否有权排除执行?2019.10.31未过户,船舶等特殊动产买受人是否有权排除执行?2018.7.28动产抵债协议可否排除法院的执行?2018.10.8保留所有权买卖背景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2017.6.10预告登记可以排除法院的执行?2018.11.5只要办理了预告登记就能排除法院的执行?2018.2.28次承租人在执行公告期满后可否提出执行异议?2018.6.25依据《离婚协议书》对被执行的房屋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2019.3.1《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约定可否排除执行?2019.3.27《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约定可否排除执行?2020.1.20从最高法院的案例看离婚是否可以对抗执行2019.12.13可否依据《离婚协议书》排除执行?2019.4.9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孩子,孩子是否有权排除对该房产的执行?2019.2.28案外人依据以房抵债协议要求排除执行的,法院应重点审核协议的真实性和效力2019.4.11案外人依据以房抵债协议要求排除执行的,法院应重点审核协议的真实性和效力2019.5.26以房抵债判决不是确权判决,不是排除执行的依据2018.11.3案外人误汇钱款进入被执行人已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法院可否执行该钱款?2019.10.2质权人对保证金的执行异议2018.9.15质权人对保证金的执行异议2019.3.20质权人对保证金的执行异议2019.7.12质权人对保证金的执行异议2019.11.12质权人对保证金的执行异议2019.1.3法院可否执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2018.12.6案外人基于债权转让所提执行异议2018.5.23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以及案外人的异议2018.11.2公司承包人的权利能否排除法院对“公司财产”的执行?2019.4.24公司承包人的权利能否排除法院对“公司财产”的执行?2019.7.23被挂靠的公司账户被冻结,挂靠人(账户实际使用人)是否有权排除执行?2019.9.4被挂靠的公司账户被冻结,挂靠人(账户实际使用人)是否有权排除执行?2019.12.6个人借用企业资质开发房地产,法院执行企业名下的该房地产时个人是否有权排除执行?2018.11.7隐名股东的权利可否排除法院对名义股东名下股权的执行?2019.7.6隐名股东的权利可否排除法院对显名股东名下股权的执行?2019.10.20隐名股东的权利可否排除法院对显名股东名下股权的执行?2020.2.5最高法院案例:隐名股东无权排除债权人对显名股东名下股权的执行2018.8.25法院是否有权以被执行人进入了破产程序为由裁定驳回执行异议(之诉)?2018.9.18被执行人进入了破产程序就没有必要审查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之诉)了?2019.2.25可否将执行异议之诉并入破产程序?2018.11.12案外人排除执行理由之“我是真实权利人”当慎用2019.10.28执行异议之诉理由之“我是真实权利人”当慎用2020.1.16“九民纪要”背景下,执行异议之诉理由之“确权判决”当慎用2019.4.5未实际出资的房屋所有权人,无权排除执行?2018.10.4案外人可否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提出执行标的异议?2019.1.5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请求权可否排除强制执行?2018.7.15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请求权可否排除强制执行?2019.1.17被执行人是房屋买受人,卖售人可否解除合同以排除对房屋的执行?2020.1.11“九民纪要”背景下,可否基于合同无效或解除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执行?2018.9.29没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支持?2018.1.26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确权2018.9.19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确权2019.10.17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确权2018.10.1执行标的异议与第三人撤销之诉2018.9.1执行异议(之诉)常见法律问题之徐汇法院篇2018.9.9执行异议(之诉)常见法律问题之黄浦法院篇2018.10.10对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裁定的救济途径一定是执行异议之诉?2019.10.13可否对诉讼中的保全提出执行异议之诉?2018.2.12民事执行中财产分配的异议  三、执行行为异议相关法律问题2018.2.14执行异议提出的时间2018.7.23强制执行中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当通过什么途径救济?2018.10.20法院强制执行中,执行标的物评估价明显“偏低”怎么办?2018.8.19法院以存在轮候查封为由对房产过户的申请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如何救济?2018.7.24强制执行案件中如果法院消极执行,当事人应当如何救济权利?2018.7.6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救济途径2018.7.22申请执行人可否对法院之间关于参与分配的往来函件提出执行异议?2018.10.25可否对法院的提级执行裁定提出执行行为异议?2018.5.26对补充赔偿责任的执行及异议2018.11.19作为被执行人的保证人可否以保证期间已过为由作为执行的抗辩? 四、保全相关法律问题2019.1.20房子在过户过程中,法院可否查封?2018.2.8案外人的财产可以保全吗?法律依据是什么?2018.10.26被保全人认为自己的财产被超标的保全,如何进行救济?2018.8.18如何认定被保全财产的价值是否超标的?是否考虑存在抵押等价值瑕疵?2017.9.24法院超标的保全怎么办?2018.2.5超标的保全的损害赔偿2018.1.31可通过反担保的方式解除财产保全2018.1.28案外人能否对诉讼保全提异议?  第二部分 房产纠纷相关法律问题 一、合同效力 2020.1.10“九民纪要”背景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2016.10.25房屋买卖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是否成立?是否有效?2017.4.28名义产权人出售房屋,合同无效?2019.5.11慎以“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为由诉请确认合同无效2016.4.10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后果2017.1.6买卖担保(让与担保)合同无效的三种理由2016.11.17《房屋抵债协议书》和《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同时签订,效力如何?2016.6.13承租人可否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16.9.3为规避债务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2016.10.27和精神病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后果如何?2016.3.20二手房买卖|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的协议是否有效?2016.5.15虚假的二手房买卖如何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019.11.10虚假的二手房买卖如何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016.7.9非沪籍者所签公房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2017.1.21涉及刑事犯罪,卖房人被骗,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16.8.1购买不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的合同是否有效?2016.6.6转让在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2015.12.19转让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2016.5.23国企违反法定程序出售房地产,合同无效?2016.8.13未经评估拍卖国有房屋,所达成的成交协议无效?2017.12.28为规避执行而低价转让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2016.12.25房屋买卖双方私下达成的《赔偿协议》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效力如何?2016.8.14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列明甲方有两人但只有一人签字,效力如何?2017.11.14工业用房未经批准分割转让的合同是否有效?2016.6.1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过错方可否主张房屋租金损失?2016.11.23连续两次的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房屋如何返还?2016.3.10房屋两次过户,但前一合同无效,所有权归谁?名义产权人可否请求原所有人迁出房屋?2017.4.10一份判决书确认两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对法律后果作出处理2016.6.5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的诉讼有无时效限制?2016.10.21第三人可否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20.1.9“九民纪要”和房价上涨双重背景下开发商以无预售许可证为由起诉确认合同无效,业主权利如何保护?2018.8.7房价上涨背景下开发商以无预售许可证为由起诉确认合同无效,业主权利如何保护?2016.6.11民法上“胁迫”的认定——和房屋买卖密切相关2016.5.31卖房人如何证明自己是受胁迫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2016.9.28房屋买卖中价款显失公平的认定2016.10.28附义务赠与房产可以撤销?2019.1.1工业厂房分割销售合同效力——上海法院篇2019.10.7虚假的一房第二卖经过虚假诉讼被认定为有效合同,受害者如何救济?2019.10.22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可否要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二、合同解除和违约赔偿 2019.8.15房产纠纷中违约责任的成立及违约金的调整与过错的关系2018.11.18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合同的解除与法律后果2018.8.8由于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律后果(宝山法院篇)2018.8.27由于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律后果(青浦法院篇)2018.9.4由于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律后果(二中院篇)2019.5.2上海崇明法院和二中院判决: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合同解除,卖售人无需赔偿2019.7.10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和二中院判决: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卖售人有权解除合同2019.12.4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上海二中院支持解除合同的经典案例2019.8.6上海一中院判决: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解除,结婚没用,拖诉讼时间没用2019.8.24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卖售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2018.3.28为什么不具备购房资格者付了全款房东也可以解除合同?2017.9.7买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卖房人可否解除合同?2016.8.29买房人迟延过户是否构成违约?2016.5.19买房人逾期付款就构成根本违约?——分期付款背景下的买受人利益保护2016.9.19买房人已支付大部分房款并已实际入住房屋,卖房人就不能解除合同?2016.9.8买房人付了全款就不会违约了?2016.5.25买房人欠付房款不足总房款的三分之一,卖房人无权解除合同?2016.9.13买房人要求变更买房人,构成违约?2017.12.23卖房人迟延(重新)网签的法律责任2017.3.1房子噪音太大,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2016.7.10房子漏雨,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2016.6.8卖房人在网签前或过户前遗失房产证,是否构成根本违约?2016.9.4多卖房人之一没有收到房款,不需承担违约责任?2016.7.11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可否解除合同?2017.5.9支付违约金就可以解除合同?2016.11.26房屋买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取得2017.4.14房屋买卖中合同解除权的产生-消灭-产生2018.4.18合同解除权的产生和消灭2019.6.28房屋买卖中解除权的产生和消灭2017.12.21从房屋买卖合同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却给对方宽限期看解除权的产生与消灭2016.10.18房屋买卖一方放弃合同解除权的法律后果2016.12.22卖房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后可否再以买房人一万元尾款未付为由解除合同2016.9.12买房人未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卖房人拒绝过户的抗辩事由?过户手续不全谁来审查?2017.1.5房屋买卖中,可以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解除合同?2016.10.7解除网签合同的时间点2016.6.16房地产买卖双方都不履行合同,哪方违约?合同可否解除?2016.9.27可否以房屋买卖双方互失信任不再具有履约基础为由解除合同?2016.9.5是什么合同漏洞使得房屋买卖一方想违约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2016.8.19房屋买卖双方在约定的过户日重新磋商贷款事宜未成,买房人不构成违约?2016.10.17房屋买卖合同对部分条款没有约定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依据是什么?2016.5.4《居间协议》未约定首付款支付时间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即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2016.6.3买房人要想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应当起诉谁?2016.3.29买房人嫌20%的违约金太少怎么办?买房人如何举证自己的实际损失数额?2016.9.15房屋买卖中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谁来举证?2017.5.18卖房人违约,买房人可否主张佣金损失?2017.2.26卖房人违约,买房人是否可以主张可得利益损失?2016.7.28卖房人违约,买房人主张的房价上涨损失是否应当得到支持?2017.11.8房屋差价损失和已付房款利息损失可否同时主张?2016.6.22调整违约金,谁来举证实际损失?法院可自由裁量?2017.2.12房屋买卖中一方违约,谁来举证证明守约方的损失?2017.2.28卖房人违约,何时对房价进行评估?2016.5.16计算房屋买卖中实际损失的时间点2017.4.5法院判决卖房人赔偿买房人房屋差价400万,这就是违约的成本2016.8.26房产纠纷中主张违约金,注意实际损失这个“马蜂窝”2017.2.13房屋买卖中,适用定金罚则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如何处理?2017.5.20逾期违约金和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可否同时主张?2016.8.7房屋买卖中,逾期违约金和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可否同时主张?2019.5.19房产纠纷中,逾期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房屋差价、利息、中介费损失可否同时主张?2019.7.30房产纠纷中,逾期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房屋差价、利息、中介费损失可否同时主张?2016.9.26卖房人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即违约,买房人不可依据违约责任条款主张违约金?2017.5.8房屋买卖中,预期违约可否适用违约金条款?2016.8.3房屋买卖中损害赔偿的边界2017.10.25卖房人逾期交房违约金多少合适?2019.4.29工业厂房买卖中,卖售人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每天多少?2018.1.3房屋买卖合同协议解除,守约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2018.5.18房价下跌,买房人违约,卖房人可否要求赔偿房屋差价?2018.10.14房价下跌,定金不一定是违约责任上限2018.8.14工业厂房分割销售导致不能过户,合同解除的依据是什么?损失应当如何分担?2018.12.30工业厂房分割销售赔偿差价纠纷中,是否应当在假设可分割销售的前提下评估房价?  三、其他基础法律问题 2018.4.7从一个案例看发函的重要性和函件内容背后的法律关系2018.1.9合同一方有多人但只有一人签字或盖章,合同是否成立?2017.5.16房产纠纷中诉讼请求的选择2017.4.29非真实买卖,房屋所有权如何取回?2017.11.18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时间2017.4.8诉讼是否可以免除或推迟房屋买卖一方履行合同义务?2017.3.18买房人可否仅以发票作为已向开发商付款的凭证?2017.3.17父母子女间房屋买卖与赠与的甄别2018.3.10是房屋买卖还是房屋赠与?2019.11.3是房屋买卖还是房屋赠与(名为买卖实为赠与)?2017.2.9房产证上有未成年人的名字,卖房时需要注意什么?2018.3.16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房产的合同是否有效?2017.2.8借名买房注意事项与风险防范2017.2.2房屋买卖中所涉善意取得的举证责任2017.1.3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之一出售未成年人房产的法律后果2016.12.28没有证据证明哪方拒绝网签的法律后果2016.12.17买房人要求卖房人配合过户的权利是否适用诉讼时效?2016.12.7房屋共有人之一没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也要承担连带责任?2016.12.5以房抵债不构成善意取得?2016.11.3卖房子附带自行车库?2016.10.9买房人按约履行合同并已装修入住就能取得房屋所有权?2016.10.6是谁拒绝网签?现有证据下的证据规则运用2016.9.30买房人要求减名字,卖房人是否应当配合?2016.9.22房屋买卖中,以阴合同的时间节点配阳合同的违约条款可以吗?2016.9.17 “对部分条款未能协商一致”成了房屋买卖中的免责金牌2016.9.7有租客的房子的交房时间如何确定?2016.9.1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的认定及法律后果2016.8.21(部分)卖房人为精神病人,卖房的程序怎么操作?2016.8.11房屋产权人一房二卖,第一买房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2019.10.23一房二卖构成诈骗犯罪?房屋归谁?2016.8.10卖房不卖车位导致不能过户,卖房人违约?2016.7.30房屋买卖适用“家事代理”?2016.7.29符合哪些条件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会被认定为赠与?2016.7.22房屋买卖中,付款补充协议的“最后付款期限”应该怎么理解?2016.7.20按份共有房屋买卖中,买房人应当把房款支付给谁?2016.6.29房屋买卖中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限制2016.6.24卖房人假报“房龄”要承担什么责任?2016.6.23连锁买卖背景下,房屋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如何认定?2016.6.2夫妻双方分别向同一人购买不同的房屋,可否作为共同原告一并起诉?2016.5.24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夫妻一方卖房的合同,配偶不能诉请撤销该判决?2016.5.6买房人没有违约,就一定能拿到房子?2016.4.8以房产出资却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法律后果2016.3.30 “二手房”的隐蔽质量瑕疵责任谁承担?2016.3.22二手房买卖中的细节法律问题2016.3.21二手房买卖中涉及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相关问题2016.3.14房价疯涨,房屋买卖双方都应当知道何谓“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016.3.12二手房买卖违约金|北京上海法院的规定及解读2016.3.11北京上海深圳江苏法院关于二手房买卖的规定2016.3.8房价疯涨,买房人怎么样才能把房子拿到手(过户到自己名下)?2016.3.7房价疯涨专题:10个相关法律问题2016.3.6聚焦房价飞涨法律纠纷:《购房意向书》、前后两份合同、法律适用2016.3.5房价疯涨,违约泛滥,买房人应当知道的法律常识2016.3.3房价飞涨背景下的违约与救济2015.9.26购房款主要由一方父母所付,离婚时房屋产权如何认定如何分割?2016.2.29房屋登记制度不完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存在如何确定?2017.9.18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卖房人不能向买房人交房,责任如何承担?2017.9.14是房屋买卖还是房屋借用?2017.11.15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过户时间未到,法院可否判决过户?2018.2.3购买动迁房,需考虑做预告登记2018.2.4买房人通过司法查封的方式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及风险2019.5.24从承租人要求返还“转让费”看抽象法律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2019.7.21上海:人防工程可以办产证,所有权归开发商  四、委托公证卖房相关法律问题 2017.10.9“套路贷”背景下委托公证卖房的合同效力2017.3.5民间借贷背景下委托公证卖房的合同效力2017.2.7委托公证背景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2016.11.24认定买房人与卖房人的公证委托代理人恶意患通损害卖房人利益的关键点2016.10.22公证委托代理人出售委托人的房屋,一定有效?2016.8.9持违法公证委托书卖房,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2018.3.6借款时被迫做卖房的公证委托,房屋被多次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017.6.13为“担保”民间借贷债权而办理委托公证,受托人出售委托人的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2016.11.18卖房人的代理人与买房人恶意串通损害卖房人的利益,法律后果如何?2016.9.16公证委托卖房的合同效力2015.6.8是房屋买卖还是借贷?2016.4.23当房屋买卖遇到民间借贷——不同的担保,不同的后果2016.11.22牵扯到债务和委托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承担2017.2.14代理人以卖房人的房产折价抵偿自己的债务,合同效力如何?法律后果如何?2017.4.27房屋所有人可否以不认识受委托人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16.5.22附条件合同能规避买卖担保协议无效的规定?2016.7.14房屋买卖中一方拒绝按约办理委托公证构成根本违约?2017.11.20委托人死亡后委托代理是否还可以存在?  五、无权处分问题 2016.11.20出售“共有”房屋,合同无效?2016.7.27部分房屋共有人代其他共有人签字出售房屋的合同无效?2017.1.18无权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2016.10.8无权处分会导致合同无效?2016.7.8伪造房屋所有权人的签字,合同有效(无权处分)还是无效(非真实意思表示)?2016.6.27在房屋买卖中,当无权处分遇上期待权2016.4.29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中,按份共有人无权处分相关问题2016.12.12无权处分房产导致的违约,违约金如何调整?2016.10.3卖房人无权处分,买房人可否主张房价上涨的损失?2016.5.12当善意(或恶意)购买遇到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谁能取得所有权?  六、农村房屋相关法律问题 2017.1.4农村房屋同村村民间转让的合同无效?2016.7.13非农户口者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同无效?应当返还房屋?2016.10.2购买农村房的合同被确认无效,责任如何承担?2016.8.16“现状”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的影响有多大?2017.12.9出售农村房屋给同村村民后房屋被动迁,出售方可否获得动迁利益?2018.5.3农村房屋出售后,拆迁利益的三七开是怎么回事?  七、动迁房相关法律问题 2019.5.3上海农村房屋买卖相关法律问题总结2019.7.24上海农村房屋买卖相关法律问题总结2018.3.23买卖农村房屋合同的效力及动迁利益的分配2018.5.30部分房屋共有人与动迁组签订的动迁协议无效?2018.3.18不具备购房资格者购买公房,合同效力如何?2017.8.7动迁利益如何在产权人和非产权人之间分配?2018.3.19非居住房屋被征收,(次)承租人可以获得哪些补偿(或赔偿)?2017.12.8农村宅基地房屋在买卖之后被动迁,动迁利益如何分割?2016.7.31购买未满三年的动迁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016.7.18产权人将按94方案购买的动迁房出售给非法同居者的合同是否有效?2017.5.11可否以动迁房不满三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解除合同?2017.6.8动迁房买卖中,将房子过户至买房人指定之人名下的约定2019.6.25房屋买卖合同中卖售人应配合将房屋过户至买受人指定的第三人名下之约定的效力和法律后果2017.5.22动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7.5.23动迁房买卖中对部分房屋共有人无权处分意见的反驳策略2018.5.9动迁房买受人实际居住多年,动迁房共有人的无权处分的主张是否成立?2017.4.17动迁房买卖的法律风险与防范2015.10.6立遗嘱后房屋发生动迁,遗嘱是否仍有效?2018.4.4可否依据“五联单”(《配套商品房供应单》)认定房屋所有权人?2018.4.6动迁房买卖中房东可否以承担违约金为代价解除合同?2018.4.8动迁房买卖中,注意区分逾期违约金和解除合同违约金2018.5.28婚前公房婚后拆迁,离婚时拆迁利益如何分割?  八、做低房价和做高房价相关法律问题 2017.7.4做低房价相关法律问题2017.1.2做低房价:阴阳合同or合同变更?2016.8.28买房人做低房价,卖房人可以不履行合同?2016.8.18二手房买卖中做低房价失败,谁来补缴税费?2016.8.15房屋买卖中做低房价,是谁埋在谁脚下的定时炸弹?2016.7.23卖房人拒绝履行做低房价的约定是否构成违约?2016.7.4房屋买卖中:做低房价被举报后谁应补缴税款?有租约的房屋如何交付?2016.6.14做低房价逃避税款的约定是卖房人不承担逾期过户责任的免责事由?2016.8.23房屋买卖中做高房价的约定是否有效?2017.5.3做高房价与骗贷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后果有何不同?  九、户口问题 2017.7.5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相关问题2017.5.21宝山法院一判决:逾期迁出户口每天50元违约金2017.5.12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逾期违约金每天多少钱?2017.5.1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每天多少钱?2016.12.20迁出户口是付款的条件?和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什么关系?2016.11.21买房人可否以卖房人无权迁出房屋内的户口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2016.11.16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十年,买房人可以主张几年的逾期违约金?2016.11.1卖房人因客观原因没迁出户口也要承担违约责任?2016.8.27卖房人没有迁出他人的户口构成违约?——从真实意思说起2016.7.25标的房屋内的户口没迁出,卖房人要承担违约责任?2016.7.16银行贷款没到账,卖房人就可以拒绝迁出户口?2016.7.13非农户口者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同无效?应当返还房屋?  十、房产新政(含限购)相关法律问题 2016.5.13对“如因房屋交易政策原因造成无法交易”的理解2017.4.18沪家庭有两套房还买房导致交易无法完成,责任如何承担?2017.4.7房贷新政导致首付比例提高,买房人可否要求退回定金?2017.3.30北京限购商办类项目导致的民事法律责任分析2017.3.24央行规定北京离婚后一年内贷款按二套房政策,买房人不能贷款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2017.3.23政府禁售酒店式公寓,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承担什么责任?2017.3.20诉讼中开发商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是限购对象为由解除合同可否得到支持?2017.3.19北京认房又认贷,买房人已付定金能否拿回来?2017.2.23买房人明知自己限购还买房导致不能过户,法律后果如何?2017.2.21买房人明知自己限购还买房导致不能过户,不构成违约?2016.11.29上海房贷新政,认房认贷首付提高,买房人能否要回定金首付款?2016.11.28  2016.11.28上海房贷新政解读及风险防范2016.10.1买房人限购,卖房人是否有义务配合买房人重新网签?2016.9.25买房人以自己限购为由拒付房款是否构成违约?2016.9.10区分房屋买卖中的限售和限购2016.7.6限购者购房,责任如何承担?2016.6.26买房人网签时限购,卖房人拒绝网签构成违约?2016.5.1买房人明知自己不具有购房资格而购房,合同不能履行,居间方可否主张佣金?2016.4.27不具备购房资格者购房失败,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2016.4.25 “沪九条”导致首付比例提高,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2016.4.21网签时是限购对象,合同一方就一定可以解除合同?2016.4.1 “限购令”导致卖房人买不到房,房屋买卖合同可否解除?2016.3.26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遭遇“限购令”,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2017.6.14退房“类住宅”,可否要求开发商赔偿违约金或房屋差价?2017.6.4新政导致买房人限购,卖房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2017.5.29买了“类住宅”,可否向开发商要求退房?2017.5.26买了开发商的“类住宅”,如何维权?2017.5.13违约加新政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责任如何承担?2016.7.15买房人为规避限购而假结婚,卖房人是否有义务配合买房人变更合同主体2016.5.10警惕!买房人限购,卖房人违约2016.3.25买房人不知有限购令而签订《居间协议》,可否要求退还定金?2016.12.11上海一中院判决:新政导致首付比例提高,买房人可否要回定金或首付款?2016.8.30规避限购政策的代持房屋协议是否有效?2016.7.2为“规避”限购而转让名下已有房产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018.5.17因新的限购政策导致合同解除,“获利方”是否应当赔偿对方房屋差价?2019.7.11房屋所有人一房二卖,买受人因无购房资格而无法主张房屋差价损失?2020.2.6最高法院案例:支持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房屋差价损失  十一、抵押和查封相关问题 2017.5.2为担保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而设立的抵押,是否有优先受偿效力?2017.3.21房屋存在抵押,法院可否判决过户?2017.2.22卖房人未如实披露房屋的抵押情况,买房人可否不履行合同?2017.2.5买房人可否以卖房人未注销抵押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2019.11.16房屋买卖合同中一方不履约的合法抗辩2016.6.15抵押登记与预售登记哪个效力优先?相应的合同哪个效力优先?2016.4.2买房人在房屋被查封后拒付第三期房款是否构成违约?哪方享有合同解除权?2016.3.31警惕!房屋在网签后被查封怎么办?2017.2.16房子被查封,不能过户的原因及解决方法2019.7.5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房屋被查封的风险与预防2016.12.30房子被另案查封,继续履行的诉请会被驳回?2020.1.7房子被另案首封,法院不能判决过户的原因及解决方法2016.10.23为什么法院不能判决被查封的房子强制过户?2016.10.13卖房人的房子被查封或拍卖,买房人应该怎么办?2016.8.24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子被查封,买房人就可以解除合同?2016.6.21房屋在过户前被法院查封,卖房人不承担违约责任?2016.6.18网签后过户前房屋被查封,买房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2016.8.4买卖法院已查封的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2016.5.26转让有抵押的房屋,合同有效吗?2015.11.20以房地作抵押(部分房屋系他人所有)的效力如何?  十二、和银行相关的问题 2016.9.23银行未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放款日放款,买房人违约?2016.9.14买房人在卖房人指定的银行贷款不成,责任谁承担?2016.8.31买房人可否以合同中没有银行卡号为由免责?2016.8.8卖房人以拒绝提供银行卡号等方式恶意拒收银行贷款,买房人违约?2016.8.5银行贷款未如期放入卖房人账户,买房人违约?2016.7.3买房人贷款申请未获银行批准,卖房人再次协助办理贷款申请是放弃了追究买房人的违约责任?2016.4.15买房人按约申请贷款,但未在约定的过户日前获银行批准,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2017.2.10银行迟迟不放款,买房人构成违约?2017.1.17因买房人过错导致银行不能放款,卖房人可否解除合同?2016.10.15假离婚导致银行不能放贷,买房人构成违约?2016.9.9卖房人配合买房人第二次贷款,是否还可以解除合同?2016.9.2卖房人拒绝配合买房人办理贷款手续,卖房人违约?2016.4.18转按揭办不了,买房人要承担违约责任?2016.7.26如何认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套取银行贷款?2019.7.13为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认定及合同效力2016.4.6为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法律后果如何?  十三、违建问题 2016.3.13房价疯涨,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可否继续履行?2017.3.28最高院公报:买卖附有违建的房屋的合同可以继续履行2017.2.25邻居搭“违建”,卖房人承担不能交房的违约责任?  十四、居间合同的法律性质和相关法律后果 2017.5.27具备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的居间协议是本约还是预约?2017.1.11《居间协议》可以被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2016.12.14违反《房地产居间协议》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定金罚则?2016.8.22房屋买卖的预约合同(居间合同、认购书)的责任承担方式及责任范围2016.7.21《房地产居间协议》被认定为《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标志性要件是什么?2019.10.16《居间协议》或《定金协议》是本约还是预约?2019.12.11《居间协议》或《定金协议》是本约还是预约?2020.2.7最高法院判例:判断预约合同的关键是意思表示,而非仅看合同内容是否完备2016.6.20买房人未按居间协议的约定补足定金,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十五、与中介相关的问题 2019.11.19房产中介收取的“团购费”是否应当返还?2018.4.1中介把关不严导致房屋买受人或卖售人损失,责任如何承担?2017.11.11与中介公司签订的独家委托卖房协议的效力和法律后果2016.5.2二手房买卖中居间方居间成功的标志是什么?“房屋买卖合同”指哪一版?2016.4.7不履行或解除居间协议,居间补偿费如何支付?2016.3.27房产中介在二手房买卖居间中有过错,要对受害者承担何种责任?2016.3.17房价疯涨,对居间合同中“不得绕开中介公司签约”约定的理解2017.4.20和中介公司的官司怎么打?2016.11.10卖房人逾期交房,买房人可否直接提取卖房人存留在中介处的尾款?2016.8.25房屋交易不能完成,已付房款难以追回,中介承担什么责任?2016.4.26中介有违法行为,就不能主张佣金了?2019.4.30中介与开发商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所附条件未成就,中介就拿不到钱?2016.4.4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就要向中介全额支付佣金?2016.12.31行政管理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从中介伪造卖房人网签签字说起  十六、商品房(一手房)买卖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2018.1.7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2018.1.8业主付款迟延,开发商仍要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19.2.8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金,上海市嘉定区法院这么判2019.2.9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金之松江法院判决分析2019.2.10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金之浦东法院判决分析2019.2.11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金之青浦法院判决分析2019.2.12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之上海一中院判决分析2019.2.18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标准之上海部分法院判决分析2017.3.9开发商关于学区房的宣传未兑现,应当承担何种责任?2018.1.21开发商关于学区房的宣传未兑现,责任如何承担?2017.2.15商品房买卖中,买房人使用了代金券可否再要求退钱?2018.1.15开发商是否应当履行其销售人员对购房者的承诺?2016.7.17开发商变更规划损害业主利益,业主如何主张权利?2016.7.7买了物业用房,开发商履行不能,责任谁来承担?2016.6.28开发商与限购的买房人签订《购买订单》,不能履行的责任如何承担?2017.3.12开发商停止提供销售宣传中承诺的班车服务,业主如何维权?2016.7.5买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2017.4.3房屋买卖中的合同无效风险——以购买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为例2017.2.3是合作开发合同还是房屋买卖合同?“分割销售”合同无效?2018.1.12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与债务不履行的责任2018.1.18开发商是否应当向业主支付惩罚性逾期交房违约金?2018.1.19开发商明知买房人没有购房资格还与之签订预售合同,合同的解除与责任承担2018.1.23开发商变更小区平面布局获得了规划许可,是否还构成违约?  十七、婚姻-家庭-继承问题 2017.9.27离婚的法定依据是什么?2018.6.10夫妻一方转移财产的应对及法律依据2018.6.9夫妻一方患有抑郁症,法院就不能判离婚?2016.4.16离婚,房产如何分割?2017.10.16离婚,夫妻共有房屋归谁?2018.5.8离婚,房产增值怎么分?2017.10.15离婚,有限公司股权如何分割?2017.10.11离婚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2017.10.14离婚,彩礼是否应当返还?2017.10.7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扶养费的追索2017.10.8夫妻约定财产制背景下的法定补偿请求权2017.9.13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购买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所有权归谁?2017.10.12离婚协议中对于动迁利益分割的约定存在欺诈,如何维权?2017.10.19赌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017.8.8卖房人死亡,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2017.8.3共有房屋的使用收益陷入僵局,如何破?2016.4.3离婚父母一方出售未成年子女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2016.6.9侵犯法定继承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17.11.7亲子关系的鉴定与推定,及相关法律责任2018.2.24公房承租人死亡,公房谁来“继承”?2018.4.11夫妻一方因遗赠扶养协议取得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9.3.3同居期间购买房屋之分手后分割相关法律问题?2019.3.23同居结束后析产,赠与?借贷?平均分?  十八、租赁合同相关问题 2020.2.9最高法院: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的认定2017.12.2租赁违建的合同无效,装修损失如何分担?2018.1.2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支付房屋占用费的截止日期2017.9.1融资租赁合同中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的选择2017.8.29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租赁物归属何方?2017.8.28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2020.2.10最高院案例:房屋消防验收不合格,承租人未付房租,怎么判?2017.8.24房屋消防验收不合格,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017.8.20未依法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2017.8.18租赁违建的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后果2017.11.5房屋新产权人可否要求租客搬走?2017.11.22租期未到,承租人可否要求继续使用违建?2017.11.25出租人给承租人发合同解除函之后,次承租人应当向谁支付租金或房屋占用费?2017.11.28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没收保证金后还可否再主张违约金?2017.11.30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还可否享受免租期的免租优惠?2017.12.3从转租的法律责任看及时发函的重要性2017.12.4出租人解除合同,承租人翻建房屋的花费可否获得补偿?2017.12.6出租人以合同无效为由停水停电,法律责任如何承担?2017.12.10出租人未协助承租人办理营业执照,违约责任如何承担?2017.12.16承租人可否以房屋实际面积少于合同约定的面积为由主张解除合同?2017.12.17租赁房屋甲醛超标,承租人可否解除合同?2017.12.27房屋有瑕疵,承租人不付租金,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损失谁承担?  十九、程序性问题 2017.10.18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2017.11.27当事人起诉解除合同,法院可否认定合同无效并直接对法律后果做出判决?2018.4.27二审中,向哪个法院申请续封?2018.4.30向哪个法院申请解封?2018.5.1保全错误的赔偿2018.5.27财产保全错误就要赔偿?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问题 2019.6.3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条第二款看合同相对无效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2019.6.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经竣工验收合格,合同中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或违约金的约定应否支持?2019.6.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019.8.3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裁判规则2019.6.24以发包人擅自使用推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否要以合同有效为前提?2019.6.18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六个月期限的起算时间2019.7.3放弃或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举证责任2019.6.8垫资与工程欠款的辨别,垫资利息与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的区别2019.7.4发包人逾期付款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2019.7.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解除权2019.7.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解除权2019.7.1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鉴定与原因力的关系2019.7.17发包人提供有缺陷的设计等原因导致工程质量缺陷,承包人为何要承担责任?2019.7.18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工程质量风险责任的承担2019.7.20对建设工程竣工日期的认定2019.7.29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视为竣工验收合格日期?2019.7.22建设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2019.7.25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性质和计付标准2019.7.26工程价款利息起算日2019.7.31最高法院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裁判规则2019.8.1最高法院关于发包人逾期不结算后果的裁判规则2019.8.8合同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款,是否还可以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19.8.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少鉴定原则”2019.8.16建设工程质量有问题,发包人起诉谁?2020.2.14最高法院关于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的经典裁判规则及观点12条2020.2.17最高院等经典案例解读“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无效”2020.2.18-56个经典案例解读: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020.2.19–21个经典案例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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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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