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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_股东以实物出资后,因实物贬值,是否需要承担出资补足责任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2-11-25

  作者:李永安律师

《公司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股东能只以汇率个人财产展开出资,但非汇率个人财产不同于汇率个人财产,须要顺利完成评估结论总金额等程序。股东在顺利完成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后,如铜器升值,与否须要分担补回职责?责任编辑将以一则上海市高级人民高等法院裁判员事例来展开探讨。

序言

1

裁判员要义

股东能用专利技术等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司法机关转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总金额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应当评估结论总金额,查证个人财产,不得高估或是高估总金额。出资人以符合主体资格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动或是其它不利因素引致出资个人财产升值,该出资人不分担补回出资职责,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2

此案概要

一、2002年10月30日,内蒙古达特公司成立。2009年11月27日,上海达特公司委托上海大正评估结论公司对“一类以Acheilognathus或甜菜为原材料锻造非特异的新方法”发明者专利及有关整套建筑业技术、“红Acheilognathus”注册注册商标、“wede”注册注册商标3项有形资产做出168号评估结论报告。至评估结论净额2009年9月30日,前述3项有形资产的评估结论结论为人民币1300多万元,评估结论结论使用有效期限自评估结论净额起一年。

二、2010年4月9日,内蒙古达特公司做出股东会决议,同意上海达特公司以前述3项有形资产向内蒙古达特公司注资,并以评估结论结论1300多万元认定注资金额,并顺利完成了有形资产的注资并司法机关变更备案。2014年12月30日,国家诺泽鲁瓦县管理局注册商标评审委员理事会即告“红Acheilognathus”注册商标合宪并展开了报告书。2016年2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初审理事会即告“一类以Acheilognathus或甜菜为原材料锻造非特异的新方法”发明者专利合宪并展开了报告书。“wede”注册注册商标仍在有效期限内。

三、内蒙古达特公司判令一审高等法院,主张上海达特公司对于案涉专利、“红Acheilognathus”注册商标随时可能被即告合宪是若非的,具有直觉过失,明确要求其分担1300多万元注资的补回职责。一审否决其诉讼请求,青海达特公司置之不理判令上海市高级人民高等法院(一审高等法院),该所否决其裁定。

3

公法总结

1、根据《公司法》及其判例有关明确规定,股东只以汇率个人财产出资的,在顺利完成出资义务后,因市场变动或其它不利因素所引致的出资个人财产升值的,该出资人不分担补回职责,但如果能够断定评估结论总金额时存有作假的(非其他原因),有权明确要求该出资人补回出资。

2、实践中,其它股东、公司或债务人往往很难抗辩断定:“该非汇率出资个人财产存有高估或高估问题,也很难举出充足证据排除因市场或其它不利因素所造成的升值。”由此,法律针对非汇率出资股东职责分担问题,遵循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当事人约定:即使是因市场或其它不利因素造成的升值也应分担补回职责的,合法有效。因此,建议在公司章程中加入以上约定,确保公司资本的充实,维护公司、债务人及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

4

高等法院裁判员

上海市高级人民高等法院认为:

本案一审争议的焦点可归纳为上海达特公司、殷洪、张翔与否应向内蒙古达特公司补回1300多万元出资并赔偿经营利益损失。对此,本院作如下评判:

根据公司法第十五条的明确规定,股东能用专利技术等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司法机关转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总金额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应当评估结论总金额,查证个人财产,不得高估或是高估总金额。公司法判例(三)第十五条亦明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主体资格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动或是其它不利因素引致出资个人财产升值,该出资人不分担补回出资职责,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据此,出资人以专利技术出资的,专利技术的价值由出资时所作评估结论确定,出资人不对其后因市场变动或其它不利因素引致的升值分担职责,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本案中,上海达特公司于2010年委托上海大正评估结论公司对其所有的专利技术价值展开了评估结论,并据此注资入股至内蒙古达特公司,双方未作其它约定。随后,内蒙古达特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上海达特公司以专利技术评估结论总金额1300多万元入股内蒙古达特公司,并履行了股东变更备案手续。前述事实表明,上海达特公司的出资严格遵循了公司法对专利技术出资的明确要求。

内蒙古达特公司未能提交证据断定本案评估结论存有违法情形或是上海达特公司在评估结论时存有违法情形,现以案涉两项专利技术被确认合宪,明确要求上海达特公司分担补回出资和赔偿损失的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根据注册商标法第四十七条和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明确规定,注册注册商标或是专利被即告合宪,对即告合宪前已经履行的注册商标或是专利转让不具有追溯力,除非断定权利人存有直觉恶意。本案的被投资人内蒙古达特公司向上海大正评估结论公司提供了资产权属、生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等评估结论资料。正是在这些资料的基础上,上海大正评估结论公司将上海达特公司的专利技术成交价为1300多万元,故内蒙古达特公司对评估结论具有足够的控制力和识别力。同时,168号评估结论报告对两项专利技术的价值及其假设条件展开了明确清晰的表述,内蒙古达特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上海达特公司以168号评估结论报告确定的价值注资入股,即表明对168号评估结论报告的全面认可,亦包含对报告中假设条件的认可。

内蒙古达特公司未能提交证据断定上海达特公司在向该公司股东会提交168号评估结论报告时存有故意隐瞒假设条件等直觉恶意行为,未能断定上海达特公司存有若非其专利技术会被即告合宪的恶意情形,故该公司关于上海达特公司存有直觉恶意的主张不具有事实依据,关于一审高等法院应对假设条件与否成立展开审理的裁定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5

有关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

=4 || paragraph.level==0, text-align-right: paragraph.isPublisher || paragraph.isDate}” class=”” style=”line-height: 1.75em; margin-top: 15px; margin-left: 0px; margin-right: 0px;”>第十五条 【出资方式】股东能用汇率出资,也能用铜器、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能用汇率成交价并可以司法机关转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总金额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个人财产除外。

=4 || paragraph.level==0, text-align-right: paragraph.isPublisher || paragraph.isDate}” class=”” style=”line-height: 1.75em; margin-top: 15px; margin-left: 0px; margin-right: 0px;”>对作为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应当评估结论总金额,查证个人财产,不得高估或是高估总金额。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结论总金额有明确规定的,从其明确规定。

=4 || paragraph.level==0, text-align-right: paragraph.isPublisher || paragraph.isDate}” class=”” style=”line-height: 1.75em; margin-top: 15px; margin-left: 0px; margin-right: 0px;”>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汇率出资的,应当将汇率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职责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只以汇率个人财产出资的,应当司法机关办理其个人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 || paragraph.level==0, text-align-right: paragraph.isPublisher || paragraph.isDate}” class=”” style=”line-height: 1.75em; margin-top: 15px; margin-left: 0px; margin-right: 0px;”>股东不按照前款明确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分担违约职责。

=4 || paragraph.level==0, text-align-right: paragraph.isPublisher || paragraph.isDate}” class=”” style=”line-height: 1.75em; margin-top: 15px; margin-left: 0px; margin-right: 0px;”>第三十条 【出资不足的补充】有限职责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回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分担连带职责。

=4 || paragraph.level==0, text-align-right: paragraph.isPublisher || paragraph.isDate}” class=”” style=”line-height: 1.75em; margin-top: 15px; margin-left: 0px; margin-right: 0px;”>第九十三条 【出资不足的补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明确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它发起人分担连带职责。

=4 || paragraph.level==0, text-align-right: paragraph.isPublisher || paragraph.isDate}” class=”” style=”line-height: 1.75em; margin-top: 15px; margin-left: 0px; margin-right: 0px;”>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回其差额;其它发起人分担连带职责。

=4 || paragraph.level==0, text-align-right: paragraph.isPublisher || paragraph.isDate}” class=”” style=”line-height: 1.75em; margin-top: 15px; margin-left: 0px; margin-right: 0px;”>二、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三)(2020修正)

第十五条 出资人以符合主体资格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动或是其它不利因素引致出资个人财产升值,公司、其它股东或是公司债务人请求该出资人分担补回出资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商标法(2019修正)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即告合宪的注册注册商标,由注册商标局予以报告书,该注册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有。

即告注册注册商标合宪的决定或是裁定,对即告合宪前人民高等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注册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诺泽鲁瓦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注册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注册商标转让或是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因注册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注册商标侵权赔偿金、注册商标转让费、注册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是部分返还。

=4 || paragraph.level==0, text-align-right: paragraph.isPublisher || paragraph.isDate}” class=”” style=”line-height: 1.75em; margin-top: 15px; margin-left: 0px; margin-right: 0px;”>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4 || paragraph.level==0, text-align-right: paragraph.isPublisher || paragraph.isDate}” class=”” style=”line-height: 1.75em; margin-top: 15px; margin-left: 0px; margin-right: 0px;”>

第四十七条 即告合宪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有。

=4 || paragraph.level==0, text-align-right: paragraph.isPublisher || paragraph.isDate}” class=”” style=”line-height: 1.75em; margin-top: 15px; margin-left: 0px; margin-right: 0px;”>即告专利权合宪的决定,对在即告专利权合宪前人民高等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是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4 || paragraph.level==0, text-align-right: paragraph.isPublisher || paragraph.isDate}” class=”” style=”line-height: 1.75em; margin-top: 15px; margin-left: 0px; margin-right: 0px;”>依照前款明确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是部分返还。

=4 || paragraph.level==0, text-align-right: paragraph.isPublisher || paragraph.isDate}” class=”” style=”line-height: 1.75em; margin-top: 15px; margin-left: 0px; margin-right: 0px;”>

6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内蒙古达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达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注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959号

7

延伸阅读

事例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高等法院-赵宏伟、深圳市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务人利益职责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粤03民终9807号

裁判员要义:本案系股东损害公司债务人利益职责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玉栋用于出资的钨合金条两次评估结论报告不一致,创新公司、万融通公司、信力德公司、汇益公司、葛钢城、崔军、王远航、王潇湘、江荣、晶峰公司、共惠公司与否应当因此分担出资不实的连带职责。

首先,对于两份资产评估结论报告书的效力,虽然两份资产报告对同一批涉案钨条的评估结论结论存有巨大差异,但因两份评估结论报告均为合法评估结论机构做出,本院认为不能以后一份评估结论报告否定前一份评估结论报告的效力。并且,两份评估结论报告载明的评估结论净额分别为2010年3月18日和2012年1月31日,即评估结论净额相差近两年,不能排除因市场变动或其它不利因素引致两次评估结论结论不一致。且涉案钨条也没有能参考的金属交易价格。

因此,原审判决认为不能排除因市场变动或其它客观因素引致时间间隔两年的两次评估结论结论不一致,赵宏伟主张柒号公司注资行为存有瑕疵证据不足,应分担抗辩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并无不当。

事例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高等法院-新疆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渝05民初2071号

裁判员要义:新疆煤炭公司主张重庆农资公司铜器出资的价值明显偏低的理由缺乏足够依据。除前述新疆煤炭公司多次通过决议、协议等方式认可重庆农资公司铜器出资价值外,重庆恒铭会计师事务所还于2016年对西部煤炭公司出具《验资报告》,载明西部煤炭公司实际收到重庆农资公司铜器出资4420多万元。新疆煤炭公司在本案诉讼中举示朱杨溪转运站照片及其它证据拟断定重庆农资公司出资资产现有价值较低。但依据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主体资格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动或是其它不利因素引致出资个人财产升值,公司、其它股东或是公司债务人请求该出资人分担补回出资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不予支持。”重庆农资公司于2014年以其所有的朱杨溪转运站出资。经过数年时间洗涤、尤其是市场行情等经济因素变动,朱杨溪转运站目前的价值不同于2014年出资时价值是合情合理的。

事例三、甘肃省高级人民高等法院-再审申请人李桂州、李宛鸿、李峰百因与被申请人朱元芬股东损害公司债务人利益职责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2017)甘民申1317号

裁判员要义:一、一审高等法院查明,王金梅和李桂州存有虚假出资的事实。申请人关于原审认定未出资本息范围为非汇率出资的商铺和住宅房屋及其经营性收益和溢价利润无法律依据的问题,李桂州、王金梅二人作为金峰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设立该公司时,以铜器出资的形式,将有关商铺和住宅房屋共总金额637万作为出资。总金额评估结论的行为不能否定铜器出资的性质,出资人以铜器出资后,因市场变动或其它不利因素引致出资个人财产升值或升值的后果均由公司分担,利益亦归公司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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