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技术公司来说,技术是核心理念竞争优势,为的是赢得核心理念技术,许多公司选用另一方掏钱,另一方出技术的密切合作形式,互补,同时实现自身利益最小化。
比如说某广州公司有技术,陕西打工仔有钱有势,她们在陕西密切合作三个高技术工程项目。
由陕西股东掏钱,广州股东既掏钱也出技术,共同组成三个公司依次制造相同的高技术商品。
三个工程项目共股份投资2.3亿,当中广州股东股份投资8400余万元,主要包括钱款6300万和技术2100万。
可而后广州股东的技术入股出难题了,提供更多2100万的技术不但未付股份,险些更要掏钱3000余万。
打了14场诉讼案后,股份投资2.3亿的工程项目也几百万元了。
一、大背景如是说
广州的A公司,做通用型技术研制。
广州的B公司,做专供技术研制,A公司在B公司持股50%,因此A和B是关连公司。
陕西的C集团公司,是该地富翁设立的公司。
陕西的D股份投资公司,是C集团公司和该地国资委协力设立的公司,C集团公司在D公司认购80%,因此C和D是关连公司。
ABCD八方密切合作设立甲公司,甲公司共股份投资1.3亿。
ACD协力密切合作设立乙公司,乙公司共股份投资9800余万元。
三家公司做相同的商品,三个项目共股份投资2.3亿。
二、股东协定与技术入股
2.1 八方股份投资1.3亿设立甲公司
ABCD五个股东协力设立甲公司,股东协定签订合同,陕西的CD三个股东掏钱,广州的AB三个股东掏钱+技术。
甲公司注册资本1.3亿,C和D用钱款出资8200余万元,共认购63%;A和B用钱款出资3600余万元,专利技术入股1200余万元,共认购37%。
甲公司的股东协定签订合同,在签订协定后20天内完成技术的转移手续,而后签订公司章程又改为50天内完成。
不管是钱款出资还是技术入股,任何另一方股东不按签订合同缴付出资的,按逾期金额每天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
在签订协定后,四家股东都按时缴付了钱款出资,但广州股东的技术入股却出难题了。
2.2 协力股份投资1亿设立乙公司
在设立甲公司的同时,还设立另一家乙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股份结构基本相同,但乙公司少了B股东,注册资本也少了3000多余万元。
乙公司共有ACD三个股东,和甲公司一样,CD三家掏钱,A掏钱+技术。
乙公司注册资本9800余万元,A出钱款2700万+技术入股900余万元,认购37%;CD出钱款6200余万元,认购63%。
和甲公司的股东协定一样,也签订合同在签订股东协定后20天内完成技术的转让手续。
如果股东逾期出资的,也要按逾期金额每天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虽然乙公司的股东协定与甲公司在同样时间签署,但签股东协定后5个月才办乙公司的注册手续。乙公司章程签订合同,在技术评估完成后20天内完成技术入股的转移手续。
而技术评估在4个月才后完成,这时离股东协定的签约时间已经过去1年了。
可能是吸取甲公司的教训,乙公司比甲公司晚5个月注册,技术入股的完成时间也往后调了1年。
三、广州股东被迫放弃技术股份
在签订股东协定的当月,广州股东就把技术给到甲公司和乙公司用来制造商品,商品都已经拿去卖了,但广州股东的技术一直没能转移给甲公司和乙公司,没能按照股东协定和公司章程的签订合同完成出资手续。
时间过去了2年半,才终于把技术转移给甲、乙三家公司,为什么拖了这么长时间?按股东协定签订合同逾期可是要付违约金的。
广州股东把技术转给甲乙三家公司4个月后,公司就开股东会决定,广州股东的技术免费送给甲乙三家公司,技术对应的股份也不要了,三家公司都就技术入股部分进行减资。
公司减资后,广州股东和陕西股东的实际投入都不变,但广州股东的股份减少了,而陕西股东的股份却增加了,陕西股东增加的股份是广州股东身上掉下的肉哦。
三个工程项目共股份投资2.28亿,广州股东放弃的金额达到2100万,占甲乙三家各9%的股份,这种放弃是自愿的吗?
而后打诉讼案时广州股东说,因为陕西股东不配合,导致广州股东无法办妥技术入股的工商登记手续,只好被迫同意把技术送给甲乙三家公司。
前面如是说过,正规的技术入股需要三步操作,少一步都会出难题。
广州股东好悲催,说好的技术入股,却变成了免费赠送。
可是,这还不是最悲催的,更悲催的还在后面。
四、广州公司撤退不成
经历这样的事情后,广州股东已经不想和陕西股东密切合作了,想退出乙公司,怎么办?
前面如是说过三种股份退出机制,主要是用来踢人的,而现在是广州股东自己想退出,不是别人想踢他。
但是,做股东是很难退货的,就算广州股东愿意放弃在乙公司共3600万的投入,想退出也不是那么容易的,可以有四种办法:
(1)股东协定有签订合同按签订合同(现实中多数公司都没签订合同)。
(2)找人来接手自己的股份。
(3)通过减资的形式退出,需要赢得67%以上的票数通过。
(4)解散公司,也需要赢得67%以上的票数通过。
只要陕西股东相同意,(3)(4)两条路都走不通,又没设第一路,就只剩下第二条路可选了。
为的是能退出乙公司,广州股东不但投入的900万技术免费送,股份投资的2700万钱款也不要了,一共是3600万投入,打算按1元价格卖掉全部股份。
广州股东已找到一个愿意接手的人,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三家陕西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广州股东按规定给陕西股东发通知,陕西股东回复愿意按1元价格购买全部股份,但要求修改股份转让协定。
可是广州股东相同意修改协定,这样僵持了4个月后,广州股东把股权卖给了叶某,并给陕西股东发函请她们配合办工商登记手续。
但陕西股东不配合办工商手续,两方就此全面闹翻了,她们前后打了14场诉讼案。
陕西股东既要求确认广州股东把股份卖给外人的协定无效,又要求广州股东承担技术入股逾期的违约金,一共900多余万元。
可是,广州股东已经把2700万技术免费送了,居然还被要求承担900余万违约金?
五、14场诉讼案太曲折
5.1 广州股东卖股份被判无效
广州股东把股份按1元价格卖给外人的诉讼案,一二审法院都判决:
广州股东卖股份的协定无效,因为陕西公司愿意按1元价格接受广州股东的股份,陕西公司相同意因此不能卖给外人。
广州股东有多冤?
在乙公司投3600万按1元卖出,陕西股东却要附加各种条件才同意购买,而且还不给卖给别人。
这单诉讼案判决已经生效了,广州股东只能自认倒霉哦。
5.2广州股东被判赔900多 万
陕西股东翻旧账说:
广州股东应该在50天内完成甲公司的技术入股手续,在1年内完成乙公司的技术入股手续,但广州股东却在2年多后才完成。
因此,广州股东的技术入股已逾期,要付900多余万元违约金。
深圳股东却说:
一签协定自己就把技术给了三家公司使用,三家公司都已用广州股东的技术制造商品拿去卖了。
只是因为陕西股东不配合才一直办不了技术入股手续,而后自己被迫把2100万的技术免费送了,现在更要付900余万违约金?还有天理吗?公平何在?
很悲催的是,一审法院判决陕西股东赢了诉讼案。
是广州股东不但亏掉2100万的技术,更要另外再付900余万的违约金,相当于一共赔掉3000余万,是不是太悲催了?
技术免费送,还被反咬一口?如果你遇到这样的事怎么办?
5.3 四年14场诉讼案
广州公司特别委屈,自己的技术已经免费送,甲乙公司都已经决议减资,不存在技术入股了,已经放弃了2100万,居然更要赔900余万?
可是陕西股东说,原本就没打算减资的,是因为广州股东的技术出资逾期才决定减资,因此广州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
这是不是得了便宜还卖乖?白捡了2100万的技术,还说是被迫减资?
幸好这三单诉讼案二审就去到了省高院,二审法院说:
广州公司的技术出资虽然逾期了,但而后技术已经免费送,三家公司都已决定减资,就不存在技术入股难题,哪里来的技术入股违约呢?
因此省高院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可是,重审就能改变结局吗?
事实是,重审后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还和上次一样,广州股东要承担900余万的违约责任,更要承担诉讼费。
广州公司不服上诉,省高院二审判决:
广州公司的技术已经免费送,三家公司也就技术入股进行减资,不存在技术入股,也就不存在技术入股违约。
广州公司终于赢了诉讼案,不用承担900余万的违约责任,由陕西公司承担20余万的诉讼费。
六、案例启示
她们花4年打了14场诉讼案,虽然诉讼案已经结束,但两方已经密切合作不下去了。
甲乙三家公司从打诉讼案后就没有报年报,已经被市场监督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了,共股份投资2.3亿的工程项目就这样黄了吧?
都是技术入股惹的祸,因为一开始没设计好规则,当另一方有机会利用规则漏洞占便宜时,不愿意放过任何能占便宜的机会,结果是两败俱伤,导致2.3亿的股份投资都几百万元了。
6.1 技术入股方法
本案例的乙公司注册资本9800余万元,A出钱款2700万+技术认购37%,C+D共出资6200余万元认购63%。
乙公司选用了正规的技术入股操作,前面如是说了专利和非专利入股须三步操作,少一步都不行。而A的技术入股,就因为CD不配合无法完成三步操作,只好被迫免费送技术。
如果不想像A公司这么悲剧,可以在“股份道”了解技术入股的变通处理办法操作。
变通方法操作简单方便,不用评估,不用经过工商局。
如果广州公司用变通的操作方法,就不至于2100万的技术被迫变成0,还险些被赔900万了。
后悔药是非常贵的,她们前后花4年打14场,不但浪费的大量人力物力,广州公司8400万的股份投资也几百万元了。
“股份道”研究这么多法院判决的案例,是为的是找到靠谱的方法,而不是那些听了让人激动,用起来没用的鸡汤。
比如说许多大师说认购67%有绝对控制权,但在“股份道”另一个专栏里有法院判决的案例,有股东认购90%被判没有控制权,认购67%有绝对控制权只是低水平的操作。
6.2 股东协定的坑
她们签的股东协定,一开始就签订合同20天内办妥技术入股和转移手续。
前面如是说过技术入股必须三步操作,20天是不可能完成三步的,因此广州股东一开始就给自己挖个大坑往里跳。
股东协定影响企业终身,可许多人都不舍得为此花钱,总想找免费协定,有人就算愿意付钱吧,一顿饭的钱都嫌贵。
虽然都是协定,但水平相同结果可以相差千万倍。
等到掉到坑里后,花再多钱打诉讼案都已改变不了了。
6.3 改变出资形式的处理
广州股东把技术免费送后,公司进行相应减资,但却被一审法院判赔900余万。
如果当时签个补充协定签订合同:广州公司不再选用技术入股,也就不存在逾期出资的难题…
这样签订合同后就不需要这么费事打14场诉讼案了,有时候几十个字能让你少付出几十万、几百万的代价,可惜许多人都等掉进坑里才后悔,已经太晚了。
违约金的事虽然最后赢得法院支持,但已耗时4年,而且律师费也要花不少吧?
6.4 关于优先购买权
广州股东想卖股份退出不成,因为被陕西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挡住了。
怎么避免踩这样的坑?我们通常是在股东协定和公司章程设计相关的规则,因此我们做股东协定和公司章程都比较贵。
贵或便宜要看与什么比吧,与免费相比肯定是贵的,但后悔药相比连零头都算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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