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做技术早年,保有较好的产品设计实战经验,曾在小型民营企业的核心理念技术部门工作过,一般的技术问题都能原则上或者想配套措施搞掂。
2015年6月末跟章某密切合作,章某出资300w,注册了个以下简称公司,赵某以技术入股,占10%的股份,但该部分股份没办理手续税务注册。
两方在2015年7月末签定了这份协定,协定内容“章某拨用受让10%的股份给赵某做为技术入股”,同时在协定中签定合同“股份由章某代持,在工程项目获得成功后,才把10%的股份转至赵某赠与”,赵某的月薪为8000元(赵某之前的薪水是1万8)。
公司成立后,两方开始密切合作做工程项目,为成功合作开发产品,赵某重新组建了一个四人技术工程项目组。总算,在2016年2月产品设计获得成功,经过两年的运转,2016年公司利润100万元以上。
但,开春后,章某说没赚到钱,不派息,而且找各种理据把赵某的技术工程项目组的人都解雇了,赵某最后根本无法心灰意冷返回。
能说下面这样的事例在现实中比比皆是,那么做为技术相关人员,假如与以技术入股,如何就可以更快地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接下去朝鲜外交部你展开详尽传授,帮你获得成功挡下创业者路上的这些坑。
其实我们日常生活所言的技术入股,在操作过程微观上有三种方式。分别是用成形技术这类入股和技术相关人员用工入股。
假如是用成形技术,比如是专利技术、已经被消费市场普遍认可的技术入股,能根据该技术的消费市场价值展开评估结果,约合港币展开入股。这种情况下,做为提供技术的另一方,在将技术受让给公司的情况下,假如公司不能给钱款,必须要求备案股份。
假如是不太成形的仍未被消费市场普遍认可的技术,技术相关人员仍然需要在民营企业内展开持续合作开发,则技术相关人员能用用工入股。这种用用工入股的,假如刚开始大股东不肯给注册股,那么最少要用期权的形式保证自己的权利,即在协定中签定合同,技术合作开发到一定程度,大股东要对技术相关人员的股份展开注册。
无论哪种入股方式,做为技术相关人员入股,除了要注意正常合伙人需要注意的事项,比如知情权、投票权、派息权、股份稀释、股份退出等等之外,在以下几个方面也要引起特别注意:
第一点,除非自己是创始人,不加入承担无限责任的民营企业。技术相关人员是凭本事吃饭,这一家创业者不获得成功,还能换一家继续创业者,不能一次性把身家性命全搭上。
第二点,假如民营企业出现亏损,不再承担额外亏损。因为往往出技术的股东都是小股东,也没太多资金,这类已经出了技术,假如还要承担额外亏损,会远远超出技术相关人员的承受能力。很可能被大股东借此机会展开清洗。经常出现技术相关人员被清洗的第二年,公司上市或者融资获得成功的情形。
第三点,全职在民营企业上班,最好拿薪水。因为有的技术转化为看得见摸得着的成果往往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假如没薪水,技术相关人员的生活难以得到保障。再往不好的方向想,假如没成果,可能几年辛苦一点收获也没,这是很难接受的。所以建议一定要拿薪水。
第四点,用技术用工入股的,在技术成果合作开发出来后,技术成果能展示,但技术核心理念务必掌握在自己手中。因为签定合同的是期权,并未实际展开登记,为防止出现技术核心理念被掌握后技术相关人员被踢走的情况发生,一定等待股份注册获得成功后,再将核心理念技术告知公司。
在文章开头的事例中,就是因为协定签定合同过于简单,薪水拿的低不说,技术还被章某拨用占用,因为没明确签定合同注册股份的细节,又没签定合同查账等知情权,导致赵某在章某告知他2016年没利润的情况下人财两空。
创业者马路上的坑太多,也许刚开始创业者时,大家都没想到去坑对方,但当利益摆在眼前的时候,谁也不能保证会不会有别的心思。所以说,在创业者过程中,不要用所谓的兄弟情义去追求共同的利益。
这就要求在合伙之初,合理设计好股份,将彼此的权利义务用协定的形式明确下来,给所有人都吃上一颗“定心丸”,这样就可以保证大家齐心协力,从而实现用共同的利益来促进兄弟情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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