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星期问答
问:以不动产股权投资入股签定的合约,与否须要征税新税?
(福州市地税)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新税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11号)第三条明确规定:“以下凭据为应纳税凭据:
1.采供、研磨总包、建设项目承揽、个人财产出租、客货运输、物流配送看管、银行贷款、个人财产保险、技术合约或是具备合约物理性质的凭据;
2.房屋产权迁移书据;
3.营运簿册;
4.基本权利、许可照;
5.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财政部确认课税的其它凭据。”
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新税实施办法明订》((1988)税务字第255号)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新税只对土地税所得税附注列出的凭据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财政部确认课税的其它凭据课税。”
因而,以不动产股权投资入股签定的合约非新税增值税凭据,不征税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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