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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变更中的划转、分立、投资入股哪种更省税_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2-12-01

西安:举办“新形势下城市更新片区综合开发项目投资人+EPC、EOD模式落地双线实务

  05 月25日— 28日 西安市(直播同步)

  06 月22日— 25日 长沙市

直播:举办“举办EOD模式新政解读、项目运作和回报实操及案例解析培训

  04 月18日— 21日 网课

  05 月25日— 28日 西安市

▶▶PPP\城市更新、片区开发、平台转型、碳中和、国企改革、EPC总承包、承接政府城投、央企、国企、集团各种内训课及证书企业资质申报欢迎咨询!

李沐老师:(同)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日新月异,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形式也多样化。

在实践中,往往先由已经成立的房地产公司先参与土地中标,中标后再成立项目公司对中标的土地进行独立开发。

这样就造成土地出让金由中标房地产出资、土地使用权属于中标房地产,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行政收据的抬头也是中标房地产,必须过户到项目公司后才能进行立项报建及开发。

但过户变更到项目公司名下,将被认定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相关的法律法规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印花税等。

这样在尚未开发就已经造成巨大的税金支付,加大了企业沉重的税收负担。

笔者现就通过划转、分立、投资入股以下三种不同的方式,实现房地产企业将土地变更至项目公司,解析实现节税技巧。

【案例】由股东甲出资51%、乙出资49%出资1000万元组建成立的A公司,2015年6月1日,以200万元/亩的价格,通过招投标手续购入市区地块W共60亩,现评估公允价值为230万元/亩。

A公司领导层商议一致同意,将成立B项目公司,将W地块过户到B项目公司进行开发。

这样以以下三种不同方案,分析土地变更中的税收成本: 

1、由A公司投资成立全资B子公司,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将该地块W按账面净值划转到B公司名下的土地无偿划转协议; 

2、 由A公司进行分立,分立成A公司及B公司,股权比例不变,将该地块W以及购买时的相关联的债权一并转让给B公司;

3、 将该地块W以增资扩股形式投资入股到B公司名下。

方案一:资产划转方案的涉税成本分析

A公司需缴纳的税金如下:

①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文件第二条,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A公司以地块W无偿划拨到B公司,需缴纳增值税(230-200)×60÷(1+5%)×5%=85.71(万元)

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含地方)

需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85.71×(7%+5%)=10.29(万元)  

③印花税

按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

需缴纳的印花税=230×60×0.05%=6.90(万元)  

④土地增值税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因此,房地产A公司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230×60÷(1+5%) -(200×60 +200×60×3% +10.29+6.90)】×30%=229.70(万元)   

(注:200×60×3%为A公司取得出让土地时缴纳的契税)

⑤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的规定: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一,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第二,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第三,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根据以上税收政策规定,因此A公司按账面净值将土地资产划转到B公司,A公司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B公司需缴纳的税金如下:  

①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根据以上文件,B公司接受A公司划转土地资产,不需缴纳契税。  

②印花税

A公司是将其名下的土地资产无偿划转B公司名下的行为,按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

B公司需缴纳印花税=230×60×0.05%=6.90(万元)

第一种方案下的总税收成本=85.71+10.29+6.90+229.70+6.90=339.50(万元)

※计税成本不同,土地增值税土地计税成本为230万元/亩、企业所得税土地税前扣除计成本为200万元/亩。

方案二:

公司分立方案的涉税成本分析

A公司需缴纳的税金如下:  

①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项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第5点.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根据以上文件,不缴纳增值税。 

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含地方)

不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含地方)。 

③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根据文件,产权转移书据免交印花税。 

④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第四条规定: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因此,房地产A公司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230×60÷(1+5%)-(200×60+200×60×3%)】×30%=234.86(万元)   

(注:200×60×3%为A公司取得出让土地时缴纳的契税)

⑤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的条件为: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分立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分立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分立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4)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可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

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

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5)非股权支付额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判断是否属于免税重组,因分立时未发生非股权支付额,且满足其条件,应认定为免税重组。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B公司需缴纳的税金如下:

①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四条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根据以上文件,公司分立,不需缴纳契税。

②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根据文件,产权转移书据免交印花税。

第二种方案下的总税收成本=234.86(万元)

※计税成本不同,土地增值税土地计税成本为230万元/亩、企业所得税土地税前扣除计税成本为200万元/亩。

方案三:

地块投资方案的涉税成本分析

A公司需缴纳的税金如下:

①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企业将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行为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且被投资企业取得不动产包括“接受投资入股”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投资应作为销售缴纳增值税,并可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投资企业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据。因此以土地使用权投资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A公司以地块W投资到B公司,需缴纳增值税(230-200)×60÷(1+5%)×5%=85.71(万元)

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含地方)

需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85.71×(7%+5%)=10.29(万元)  

③印花税

按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

需缴纳的印花税=230×60×0.05%=6.90(万元)

④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因此,本案例中的房地产A公司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230×60÷(1+5%) -(200×60 +200×60×3% +10.29+6.90)】×30%=229.70(万元)

(注:200×60×3%为A公司取得出让土地时缴纳的契税)  

⑤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因此,A公司将土地投资到B公司名下,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30×60 ÷(1+5%)-(200×60+10.29+6.90+229.70 )】×25%=223.99(万元 )

B公司需缴纳的税金如下:

①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根据以上规定应缴纳契税,

需缴纳的契税=230×60÷(1+5%)×3%=394.29(万元)  

②印花税

按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

需缴纳的印花税=230×60×0.05%=6.90(万元)

第三种方案下的总税收成本=85.71+10.29+6.90+229.70+223.99+394.29+6.90=957.78(万元)

【结论】

通过以上三种方案分析,此土地使用权变更税收成本:

方案二234.86万元 < 方案一339.50万元 < 方案三957.78万元

方案二以公司分立模式下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方案变更土地使用权更节税。

关于举办新政下片区综合开发项目投融资模式创新实务、落地实操与实战案例培训班

一、 培训内容

模块一、“十四五”地方政府投融资模式的重构与投融资新逻辑

(一)政府投融资模式重构三步奏解读

1、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职能的重新定位

2、地方投融资交易结构的转变

3、提供基建及公共服务市场化模式的转变方式

(二)新基建与政府投融资新理念

1、区分隐性债务和市场化融资

2、区分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

3、规划有经营收入的项目(自求平衡与资源补偿)

4、授权开发+做大做强平台公司

5、合规安排政府资金的多种使用方式

6、土地最终产出与项目包装的紧密结合

7、大基建时代的综合平衡

模块二、片区综合开发项目投融资实务要点分析及案例分享

1、土地储备业务的流程及合规性要求

2、平台公司与社会资本方如何合规介入土储业务?

3、政府购买拆迁安置服务是否包括征拆补偿资金

4、土地储备项目政府采购工程和服务能否融资?

5、土地出让金返还模式是否可行,土地出让金可否融资

6、土地出让金如何合规用于片区开发项目,建设时序、土地供应及预算如何衔接?

7、什么是产业地产?产业地产项目有哪些开发模式

8、土地储备项目与片区综合开发项目的联系与区别

9、政府授权企业做片区综合开发的授权范围如何界定及其依据

10、“管委会+平台”模式中管委会与平台公司的核心权责界定及操作模式要点解析

11、生地熟地毛地净地的区别

12、不经过招拍挂而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政策要求

13、政府同时授权一二级开发的条件与政策依据

14、如何分析片区项目的可融资性?

15、专项债解决土储资金的模式与要点

16、以房地产租售为主要产出的片区项目如何融资?

17、以产业经营为主要产出的片区项目如何融资?

18、以土地出让金为主要产出的项目如何融资?

19、从便于融资的角度应该如何规划片区项目或相应的个子项

20、如何实现土地开发一二级收入联动

模块三、土地储备开发主流模式解析

1、传统模式

2、委托代建+采购工程、采购服务模式

3、做地模式

4、二级赎买一级模式

5、反向委托(或反向购买)模式

模块四、片区综合开发政策联动自平衡模式

1、城市更新模式

2、TOD模式

3、EOD模式

4、M0新型产业模式

5、矿山生态修复自平衡模式

6、砂石资源自平衡模式

7、“先招后拍”模式

模块五、片区综合开发操作联动自平衡模式(产业勾地)

1、设条件拿地

2、带方案拿地

3、前置资格审查

4、点状供地

5、批量供地

模块六、片区综合开发结构化合作运作模式

(一)“政府授权+城市合伙人+EPC”模式在片区综合开发应用及案例分析

1、政府授权(ABO)与PPP、特许经营甄别

2、政府授权(ABO)合规性分析

3、政府授权(ABO)模式中A对平台公司如何操作,是否需要招标?

4、政府授权模式做大做强地方平台公司的操作要点

5、40号文后ABO常见的违规与整改方式及案例

6、政府授权(ABO)市场化融资运用要点及案例

7、政府授权(ABO)模式政府支付路径的特殊性及合规性安排

8、政府授权(ABO)模式如避免政府“固化支出”,如何设置“绩效评价”

9、社会资本参与“政府授权+城市合伙人+EPC”模式的合规要点及分险防范

10、“政府授权+城市合伙人+EPC”模式包含的两层付费关系,平台如何与社会资本进行结算支付

11、“政府授权+城市合伙人+EPC”模式实务案例分享

12、片区综合开发授权模式能否融资,该如何融资?

(二)片区综合开发项目如何实施“投资人+EPC”模式

1、企业核准备案为何可以应用“投资者+EPC”或“投资合作+EPC”模式?

2、真假“投资人+EPC”模式如何判断?

3、纯公益性项目打包可否用“投资人+EPC”模式?是否为隐性债务?

4、“投资人+EPC”模式下合规性分析及案例

5、“投资人+EPC”模式下收益来源分析及案例

6、“投资人+EPC”模式下市场化融资运用要点

7、“投资人+EPC”模式下项目资本金筹集模式

8、“投资人+EPC模式”政府补贴怎么补才合规?

9、央企、国企与地方平台合作采用“投资人+EPC模式”操作项目的两类合规模式分析

10、“投资人+EPC”模式“两标并一标”解析

11、避免“投资人+EPC”沦为BT模式违规应注意的问题。

模块七、城市更新项目投融资模式实务

(一)城市更新项目政策梳理及63号文的应对措施

(二)城市更新项目分类

(三)城市更新项目的操作流程分析

(四)企业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的操作模式分析

(五)城市更新项目的收益构成及来源

(六)城市更新项目可采取的投融资模式探讨

1、地方政府利用财政资金直接投资模式及案例

2、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同时发行城市更新专项债模式及案例

3、地方政府授权下的地方国企ABO模式投资及案例

4、“投资人+EPC”模式的应用

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的应用及案例

6、置换为单一权利主体的一二级联动模式

7、政府与市场合作模式下一二级联动模式

8、地方政府+房地产企业+产权所有者合作模式及案例

9、属地企业或居民(村民)自主更新模式

10、项目经营性收入不足下多个更新改造项目组合平衡及利用跨区域资源补偿模式平衡的包装

(七)城市更新相关案例解析

模块八、EOD模式运作实务

(一)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运作实务 

1.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立项实务

2.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土地问题实务

3.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EOD模式边界设计

4.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EOD模式土地开发

5.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EOD模式产业导入

6.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EOD模式运营服务

7.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EOD模式风险分析

(二)EOD项目融资领域

1、EOD模式政策要点及一二批试点项目分析

2、EOD模式6大主要收益来源分析

3、EOD模式下的参与主体分析

4、EOD模式开展的三个阶段

5、EOD项目三大落地投融资模式

6、EOD适宜的四大项目领域

7、EOD项目策划和落地的核心要点

8、EOD模式中的“采购工程”和“购买服务”的问题与操作要点

9、EOD模式相关案例解析

10、 EOD项目融资(核心是一二级联动)

模块九、园区(片区开发)运营管理与增值服务策略

1、园区运营的四大模式分析;

2、园区运营模式选择的因素分析;

3、园区运营方案设计;

4、园区产业运营服务设计;

5、园区服务的盈利模式分析

(1)园区服务的盈利模式设计

(2)园区服务的盈利效益测算

(3)园区服务的盈利模式实现。

时间地点                  

2022 年 05月25日 — 28日 西安市(直播同步)

2022 年 06月22日 — 25日 长沙市

 如遇疫情多发现场后延,详情请关注本号通知!

备注:学习合格可申报《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碳排放管理师》(高级)需提供材料: 2寸照电子照片(蓝底免冠彩照)、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部备案用)。

【联系方式】

详情报名:李沐老师

(可扫码添加)

2022年课程安排介绍(由于疫情防控,现场网课同步)

 一、举办“新形势下城市更新片区综合开发项目F+EPC实务专题双线培训班

2022 年 04月13日— 04月16日 成都市(直播同步)

由于疫情防控成都现场班延后具体通知请关注本号!    

2022 年 05月25日— 05月28日 西安市 (网课同步)  

2022 年 06月22日— 06月25日 长沙市

2022 年 07月20日— 07月23日 合肥市  

2022 年 08月17日— 08月20日 厦门市      

  二 、新政下城市更新项目合规运作、风险防范与投融资创新实务专题(双线)高级研修班  会员课程 

2022 年 04月13日— 04月16日 成都市 (双线)    

2022 年 05月25日— 05月28日 西安市

2022 年 06月22日— 06月25日 长沙市

2022 年 07月20日— 07月23日 合肥市  

2022 年 08月17日— 08月20日 厦门市 

   三 、:举办“举办EOD模式新政解读、项目运作和回报实操及案例解析(双线)培训 会员课程

2022 年 04月13日— 04月16日 网课

2022 年 05月25日— 05月28日 西安市    

2022 年 06月22日— 06月25日 长沙市

2022 年 07月20日— 07月23日 合肥市  

2022 年 08月17日— 08月20日 厦门市    

  四 、关于开展双碳能力建设暨碳排放管理师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 会员课程

2022 年 05月25日— 05月28日 西安市

2022 年 06月22日— 06月25日 昆明市

2022 年 07月20日— 07月23日 合肥市  

2022 年 08月17日— 08月20日 厦门市      

五、PPP项目执行阶段实务问题处理、PPP项目政府方监管要点、项目审计及SPV公司规范经营管理实务(双线)培训班   会员课程

2022 年 05月25日— 05月28日 西安市 (网课同步)   

2022 年 06月22日— 06月25日 昆明市

2022 年 07月20日— 07月23日 合肥市  

2022 年 08月17日— 08月20日 厦门市      

六、国企混改方案设计暨战略规划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员工持 股与激励政策解析落地实操及资本运营实务(双线)培训班

2022 年 04 月 28日— 05月01 日 长沙市 (网课同步) 

2022 年 05 月 27日— 05月31 日 重庆市     

2022 年 06 月 24日— 06月28 日 海口市     

2022 年 07 月 22日— 07月26 日 青岛市    

七 、关于举办“债务严监管形势下城市更新 片区综合开发‘两新一重’项目谋划与投融资实务培训班”(新)

2022 年 04月  08日— 04月 11 日 郑州市 (网课同步)     

2022 年 04 月 22日— 04月 25 日 长沙市    

2022 年 05 月 13日— 05月 16 日 合肥市     

2022 年 05 月 27日— 05月 30 日 西安市

八、关于举办“新基建下业主方总控管理能力提升与EPC总承包一体化实战管理、风险管控与全过程工程咨询高级培训班”(新)

2022 年 03 月 18日— 03月 21 日 珠海市     

2022 年 04 月 08日— 04月 11 日 成都市     

2022 年 04 月 22日— 04月 25 日 西安市

2022 年 05 月 13日— 05月 16 日 杭州市     

2022 年 05 月 27日— 05月 30 日 长沙市    

九、举办“新版《清单计价标准》下工程造价全过程精细化管控工程结算痛点破解 盈利创效暨招标采购管理专题研讨班”(新)

2022 年 04 月 08日— 04月 11 日 成都市

2022 年 04 月 22日— 04月 25 日 西安市     

2022 年 05 月 13日— 05月 16 日 杭州市     

2022 年 05 月 27日— 05月 30 日 长沙市    

十、国有企业招标采购依法合规与非招标采购热点、痛点问题破解暨采购制度顶层设计专题 (双线)培训班       

2022 年 04 月 28日— 05月 01 日 长沙市

2022 年 05 月 27日— 05月 31 日 重庆市     

2022 年 06 月 24日— 06月 28 日 海口市     

2022 年 07 月 22日— 07月 26 日 青岛市    

内训课题>>>片区开发、城市更新、专项债、PPP、平台转型、国企混改、EPC、十四五规划、土地棚改、施工合同、清单计价、国企招标采购、公文写作、BIM等更多课程提供全方位咨询服务!证书类>>>企业资质申报、职称申报、碳资产管理师、全过程工程咨询师、装配式证书申报、BIM证书、造价师注册、内控管理师、PPP证书,污水、节能环保领域证书等

(李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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