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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缪静瑜(华东师范大学法律条文硕士)
【通力合作评案】股东所夺注册资本未实缴妥当时失当承购的法律条文不良后果裁判员要义所夺制中公司股东的出资权利只是延期交纳,而不是永久性减免,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务人可以明确要求公司股东交纳出资,以用于偿还公司负债。当股东在若非公司对内应负负债的情况下,没有按照原则上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承购,该承购行为合宪,公司依旧应当以原有注册资本为限担责。
1刑事案件概述上海某股权投资公司设立于2013年11月,注册资本2000万,实缴数额400万。其中公司主办人徐某所夺出资额为1400万实缴出资额为280万,毛某认缴出资额为600万实缴出资额为120万。两人的所夺出资期限均为两年。
2014年4月,毛某将公司股权转让给林某,股权投资公司也通过股东会决议案,下定决心设立新任股东会,新老股东徐某与林某将公司资本由2000万注资到10亿,但是实缴数额依然是400多万元。公司新章程签订合约,三名股东要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缴纳出资。
2014年5月,股权投资公司与一家世界对内贸易公司签定了一份相关最终目标公司“某对内贸易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世界对内贸易公司将其持有的“某对内贸易公司”99.5%股权转让给股权投资公司,睿安特近8000多万元要在合约签定后的30日内还清。合约签定后,双方顺利完成了股权转让,最终目标公司“某对内贸易公司”也顺利完成股权转让税务更改注册登记,股权投资公司独享“某对内贸易公司”99.5%股权。
2014年7月1日,因为退款问题,世界对内贸易公司与股权投资公司签定了股权转让的协议书,签订合约股权投资公司要在2014年8月30近日退款2000万,2014年11月30近日退款2000万,2014年12月31近日退款2000万,2015年1月31近日支付余下的1960万。
2014年7月底,股权投资公司突然作出一系列的股东会决议案。首先下定决心公司注册资本本氏10亿减为400多万元,与此同时老股东徐某也退出公司,由新股东接某接掌相关股份,与此同时修正了公司章程。
2014年9月,股权投资公司正式向备案国家机关申请注册资本数额由10亿减为400多万元。在递交给备案国家机关的“相关负债偿还及担保情况说明”这一材料中,股权投资公司的论述为“公司对内负债为0多万元。至2014年9月22日,公司已向明确要求偿还负债或者提供更多借款的债务人偿还了全部负债或提供更多了适当的借款。未偿还的负债,由公司继续负责偿还,并由接某和林某在法律条文规定的范围内提供更多适当的借款”。2014年10月,备案国家机关准许股权投资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由10亿承购至400多万元的更改注册登记,并批准了公司章程。
由于由此可见股权投资公司未按协议签订合约向世界对内贸易公司支付股权睿安特项,在得知股权投资公司承购后,世界对内贸易公司将股权投资公司连同四位新、老股东全部告上法庭,明确要求被股权投资公司支付股权睿安特首期款人民币2000多万元;明确要求公司股东接某、林某在各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就股权投资公司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徐某、毛某要承担连带责任;明确要求接某、林某在承购本息范围内,就股权投资公司对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徐某、毛某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与接某、林某承担连带责任。
2裁判员理由被告股权投资公司作为最终目标公司股权的购买方,没有按照合约签订合约支付股权价款构成了违约,应该以其全部财产对原告担责。股权投资公司及其股东在若非公司对内应负负债的情况下,没有按照原则上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承购,该承购行为合宪,股权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该恢复到承购以前的状态,即公司注册资本仍然为10亿,公司股东为徐某和林某。在公司应负到期负债、公司财产不能偿还负债的情况下,股东徐某和林某应该交纳足以承担所欠负债款项的注册资本;如果公司完全不能偿还负债,则徐某和林某应该交纳相当于全部股权睿安特的注册资本,以偿还原告负债。
与此同时,被告股权投资公司未履行原则上程序和条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类似于抽逃出资行为,公司债务人也可以明确要求徐某和林某对于公司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毛某在本案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签定之前已经退出公司,不应该对其退出之后公司的行为担责。由于承购行为被认定合宪之后,应该恢复到承购行为以前的状态,因此被告接某不应认定为股权投资公司的股东,接某可以不承担股权投资公司对原告所承担的责任。
2015年5月25日下午,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就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某股权投资公司应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世界对内贸易公司支付股权睿安特2000多万元;对股权投资公司不能偿还的股权睿安特,徐某和林某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履行出资权利,承担补充偿还责任。
3通力合作评析所夺制中公司股东的出资权利只是延期交纳,而不是永久性减免,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务人可以明确要求公司股东交纳出资,以用于偿还公司负债。在注册资本所夺制中,公司股东在注册登记时承诺会在一定时间内交纳注册资本(像在本案中被告公司的股东就是承诺在10年时间内交纳),是公司股东对社会公众包括债务人所作的一种承诺。
股东作出的承诺,对股东会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与此同时对于相对人(例如债务人)来说,也会产生一定的预期。但是,任何承诺、预期都是在一定条件下作出的,这样的条件有可能会产生重大变化。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足以改变相对人(债务人)预期的时候,如果再僵化地坚持股东一直到所夺期限届满时才有出资权利,只会让资本所夺制成为个别股东逃避法律条文责任的借口。
《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制度,原则上明确要求公司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债承担有限责任,这样的原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让股东可以安全地投入到生产经营中去。但是公司有限责任制度,不应该成为股东逃避责任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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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益于当下中国金融体系市场化发展态势的一日千里,以及网络科技大潮的来势迅猛,互联网金融近年来在中国异军突起。有鉴于此,华东师范大学互联网章邱县治创新研究中心下定决心于2014年12月起创办《互联网章邱县律条文文章(Journal of Internet Finance and Law)》(以下简称《文章》),构建一个全新的观点交流平台,以此容纳来自不同领域的,关于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过程中法律条文问题的真知灼见。华东师范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华东师范大学互联网章邱县治创新研究中心主任许多奇担任《文章》主编,编辑部设于华东师范大学凯原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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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拟设“慎思篇”、“审问篇”、“笃行篇”、“广闻篇”等栏目,热忱欢迎来自学术界、实务界、监管部门、司法部门以及其它各界对互联网章邱县律条文问题感兴趣的人士来稿并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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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直接引用书名时,注释前加“参见”;非引用原始资料时,应注明“转引自”。
4、数个注释引自于同一资料时,注释体例为:前引①,哈耶克书,第48页。
5、引文出自于同一资料相邻数页时,注释体例为:……,第 67 页以下。
6、引用自己的作品时,请直接标明作者姓名,不要使用“拙文”等自谦词。
(六)具体注释体例:
1、著作类
①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增补版),商务印书馆2014年8月版,第20页。
②徐冬根:《财富与美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9月版,第31页。
2、论文类
①韩长印,韩永强:《债权受偿顺位省思——基于破产法的考量》,《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
②许多奇:《论税法量能平等负担原则》,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5期。
③高薇:《网络交易中的私人纠纷解决》,载《政法论坛》2013年第5期。
3、文集类
①黄韬:《为什么法院不那么重要——中国证券市场的一个观察》,载苏力主编《法律条文和社会科学》(第九卷),法律条文出版社2012年9月版。
4、译作类
①[英]H.L.A.哈特,[美]托尼·奥诺尔著:《法律条文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216页。
5、报纸类
①许多奇:《“带头大哥”为何涉嫌非法集资》,载《解放日报》2007年10月15日。
6、古籍类
①《史记·秦始皇本纪》。
7、辞书类
①《新英汉法律条文词典》,法律条文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24页。
8、外文类
依从该文种注释习惯。
如:①Shen Wei,Rethinking the New York Convention – A Law and Economics
Approach,Cambridge:Intersentia,2013,p.153.
9、法院判决、公告类
①《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 号。
10、网络资讯类
原则上,如果同样内容有纸质参考,请选用纸质参考,以方便保存查阅。
① 尹守革:《专访吴晓灵:央行应该有更多的自主权》,资料来源:http//business.sohu.com/20131218/n392003645.shtml,2013年12月18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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