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员要义
1. 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注册吕祖宫是我省进一步收紧对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控管,降低市场准入准入门槛,强化引进外资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体制改革措施。但该体制改革同时明确要求公司股东(主办人)应认清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理智做出认缴允诺。2. 非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担责,公司股东对缴纳出资情形的准确性、正当性要负责。3. 市场监管机构认为公司股东(主办人)未做出理智的认缴允诺,并下定决心对该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申请未予注册登记,是司法机关履责的行为。其未予注册登记的下定决心未违背《公司法》及《注册资本注册吕祖宫度体制改革》的规定和明确要求,与我省注册资本注册吕祖宫度体制改革的方向亦不背道而驰。裁判员公文
公文副标题及管碧玲
副标题: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检察院行政管理起诉书管碧玲:(2015)二中行终字第2022号原告信息
二审(二审原告)上海金电兴盛可再生能源技术非常有限公司,或其天津市大兴区科技园中华路10号1号楼2层A222室。
紫苞人李强,总经理。
被二审(二审原告)红旗区顺义支队,或其天津市大兴区钟鼓楼北大街31号。
紫苞人赵学功,副局长。
委派中间人王春恒。
委派中间人冯铭明。
民事诉讼记录
二审上海金电兴盛可再生能源技术非常有限公司(下列全称金电兴盛公司)因工商注册登记案,置之不理天津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2015)昌行初字第121号行政管理裁决,向嗣后提出诉讼裁定。嗣后立案后,司法机关组成北京市高级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宣判了该案。二审金电兴盛公司的紫苞人李强,被二审红旗区顺义支队(下列全称顺义工商支队)的委派中间人王春恒、冯铭明出庭作证参加了民事诉讼。该案也已该案就此结束。
刑事案件基本情形
2015年7月10日,二审法院经该案查明:金电兴盛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23日,公司股东为李强和陈杰两人,紫苞人为李强。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50万元,后增资为148万元。李强于2015年3月多次到顺义工商支队处咨询公司注册资本增资事宜,申请将金电兴盛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注册登记为987654321万元。2015年3月26日,顺义工商支队立案了金电兴盛公司的书面申请。同日,顺义工商支队经审查认为,投资人没有做出理智的认缴允诺,为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正常的市场秩序,下定决心未予注册登记。金电兴盛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法院提出诉讼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顺义工商支队履行法定职责,将金电兴盛公司注册资本由148万元变更注册登记为987654321万元。
二审法院裁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列全称《公司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管理部门是公司注册登记机关,具有公司注册登记的法定职权。顺义工商支队有权立案辖区内公司的变更注册登记申请并做出下定决心,对符合条件的公司注册登记申请予以注册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公司注册登记未予注册登记。该案中,金电兴盛公司申请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48万元变更注册登记为987654321万元人民币,其理由在于国务院批准了《注册资本注册吕祖宫度体制改革》,下定决心在我国实行注册资本认缴注册吕祖宫。而李强表示要认缴出资额987654321万元是因为该数字涵盖了所有阿拉伯数字,数字圆满而完整。应当认识到,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注册吕祖宫是我省进一步收紧对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控管,降低市场准入准入门槛,强化引进外资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体制改革措施。但同时也应当注意到,非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担责,公司股东对交纳出资情形的准确性、正当性要负责。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交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李强表示其认缴的出资主要以其知识产权出资,而其提交的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并未经有权机关评估作价,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的价值可能达到987654321万元人民币,也不能证明李强可以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担责。顺义工商支队在立案金电兴盛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注册登记的申请后,经审查下定决心对金电兴盛公司的变更申请未予注册登记,是司法机关履责的行为。其未予登记的下定决心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与我省注册资本注册吕祖宫度体制改革的方向亦不背道而驰。金电兴盛公司紫苞人李强没有认清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没有理智地做出认缴允诺,对于金电兴盛公司关于注册资本变更注册登记的请求,未予支持。综上所述,金电兴盛公司申请顺义工商支队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裁决驳回金电兴盛公司的全部民事诉讼请求。
金电兴盛公司置之不理一审裁决,向嗣后提出诉讼裁定称:金电兴盛公司获得的两项《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是无价的,不能用金钱衡量。既然要收紧对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控管,则不应该对金电兴盛公司明确要求增加注册资金的明确要求予以限制。金电兴盛公司明确要求增加注册资本的明确要求符合《公司法》和《注册资本注册吕祖宫度体制改革》的规定,其以知识产权出资是理智的,应得到法律的保护。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判令顺义工商支队给金电兴盛公司进行注册资本变更注册登记,一、二审民事诉讼费用由顺义工商支队承担。
顺义工商支队同意一审裁决,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金电兴盛公司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一种雾霾沙尘过滤清新空气气流发电机”《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书号第3089381号),2、“高速地下铁路网”《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书号第3235448号),3、《一种雾霾沙尘过滤清新空气气流发电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述证据证明金电兴盛公司知识产权的价值。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顺义工商支队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驳回注册登记通知书,2、变更注册登记立案通知书,3、公司变更注册登记申请书,4、授权委派书,5、章程修正案,6、股东会决议,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8、2015年3月20日金电兴盛公司紫苞人到顺义工商支队处咨询变更注册资本相关问题时的影像资料及录音整理稿,以上证据证明金电兴盛公司向顺义工商支队提出了变更注册资本的申请,顺义工商支队经审查后司法机关予以驳回。
对于上述证据,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金电兴盛公司和顺义工商支队提交的全部证据形式上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政管理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提供证据的明确要求,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该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纳。
上述证据全部随案卷移送嗣后。经审查,嗣后同意二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嗣后经该案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嗣后予以确认。
裁判员分析过程
嗣后认为,《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司法机关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管理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管理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案中,金电兴盛公司主张因国务院批准《注册资本注册吕祖宫度体制改革》下定决心在我省实行注册资本认缴注册吕祖宫,则不应对其增加注册资本的申请做出任何限制。但应当认识到,虽然我省注册资本注册吕祖宫度体制改革的目的是进一步收紧对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控管,降低市场准入准入门槛,强化引进外资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加快发展,但该体制改革同时明确要求公司股东(主办人)应认清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理智做出认缴允诺。该案中,李强主张以两项实用新型专利作为其认缴的987654301万元人民币出资额,但其并未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前述专利予以评估作价。因此,顺义工商支队认为李强未做出理智的认缴允诺,并下定决心对金电兴盛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申请未予注册登记,未违背《公司法》及《注册资本注册吕祖宫度体制改革》的规定和明确要求。一审裁决驳回金电兴盛公司的民事诉讼请求正确,嗣后应予维持。金电兴盛公司关于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无价的裁定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明确要求撤销原判、判令顺义工商支队给金电兴盛公司进行注册资本变更注册登记的裁定请求,嗣后未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理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决如下:
裁判员结果
驳回裁定,维持原判。
二审刑事案件立案费50元,由二审上海金电兴盛可再生能源技术非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决为终审裁决。
审 判 长 何君慧
代理审判员 饶鹏飞
代理审判员 马晓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苏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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