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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_股东应合理期限内行使增资优先认缴权,否则不予支持_公司法权威解读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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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股东应科学合理期内行使职权注资优先选择认缴权,不然未予全力支持

👉译者:唐A43EI267SM 王磊 张波 (北京玉亭律师房产公司)此案概要

一、蒋洋、T2330公司均为双创公司股东。其中蒋洋出资67.6多万元,出资比率14.22%;T2330公司出资27.6万,出资比率5.81%。

二、2003年12月16日,科创公司召开股东会,透过“关于招纳陈木高为新股东”的决议案(75.49%同意,20.03%反对,4.48%投票表决)。蒋洋及T2330公司投赞成票,并要求行使职权股东对追加注册资本的优先选择认缴权。

三、2003年12月18日,双创公司、陈木高签订《入股合同书》,约定由陈木高出资800多万元,以每股1.3元配售双创公司追加的615.38亿股。

四、2003年12月22日,T2330公司向双创公司提交调查报告,主张蒋洋和T2330公司对追加资本享有优先选择认缴出资的权利。

五、2003年12月25日,双创公司完成注册资本及出资比率的税务更改,蒋洋、T2330公司的出资比率分别降低至6.20%及2.53%。次日,T2330公司向税务局提交了《请就追加资本、增加新股东作未予更改注册登记的调查报告》。

六、2005年3月30日,陈木高将其所持的双创公司615.38亿股股份转让给固生公司(固生公司的紫苞人为陈木高),并办理了税务更改注册登记。

七、2005年12月,蒋洋和T2330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证实双创公司2003年12月16日股东会透过的“招纳陈木高为新股东”的决议合宪,证实其对800多万元追加资本优先选择配售。宜宾中级法院裁决否决其诉请。

八、T2330公司、蒋洋置之不理,提出诉讼裁定,四川高院改审案涉股东会决议案中“招纳陈木高为新股东”的内容合宪,并裁决在蒋洋和T2330公司将800多万元购预支缴付给双创公司后15日内,由固生公司向双创公司退还其所所持的615.38亿股股份,并同时由双创公司根据蒋洋和红公司的配售意愿和缴付钱款情况将该部分股份注册登记于蒋洋和T2330司赠与。

九、双创公司、固生公司、陈木高等置之不理二审裁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决:股东会决议案中涉及追加股份20.03%(注资前蒋洋及T2330公司出资比率总计为20.03%)的部分因侵犯T2330公司、蒋洋对追加资本优先选择的认缴权合宪,涉及追加股份79.97%的部分有效,但否决了T2330公司、蒋洋关于行使职权对追加资本优先选择认缴权的诉请。

裁判要点

虽然双创公司2003年12月16日股东会决议案因侵犯了T2330公司和蒋洋按照各自的出资比率优先选择认缴追加资本的权利而部分合宪,但T2330公司和蒋洋是否能够行使职权上述追加资本的优先选择认缴权还需要考虑其是否恰当地主张了权利。股东优先选择认缴公司追加资本的权利属形成权,虽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项权利的行使职权期限,但为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经济秩序,该权利应当在一定科学合理期间内行使职权,并且由于这一权利的行使职权属于典型的商事行为,对于科学合理期间的认定应当比通常的民事行为更加严格。

本案T2330公司和蒋洋在双创公司2003年12月16日召开股东会时已经知道其优先选择认缴权受到侵害,且作出了要求行使职权优先选择认缴权的意思表示,但并未及时采取诉讼等方式积极主张权利。在此后双创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案透过陈木高将部分股份赠与固生公司提案时,T2330公司和蒋洋参加了会议,且未表示反对。T2330公司和蒋洋在股份变动近两年后又提出诉讼诉讼,争议的股份价值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此时允许其行使职权优先选择认缴出资的权利将导致已趋稳定的法律关系遭到破坏,并极易产生显失公平的后果,故最高人民法院认定T2330公司和蒋洋主张优先选择认缴权的科学合理期间已过,据此否决了其主张优先选择认缴权的诉请。

公法经验总结

北京玉亭律师房产公司唐A43EI267SM律师、王磊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玉亭法律公法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译者全部是北京玉亭律师房产公司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股东行使职权追加资本的优先选择认缴权,一定要在发现权利被侵犯后,尽快在科学合理期内行使职权。不然法院出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经济秩序的考虑,不会全力支持其超出科学合理期限行使职权优先选择认缴权。

第二、股东要求行使职权优先选择认缴权的方式要恰当,必要时股东应提起诉讼。本案中先后三次表达了反对意见,分别是在讨论注资的股东会决议案中投赞成票、向公司提交要求行使职权优先选择认缴权的调查报告、向税务局提交要求未予税务更改注册登记的调查报告,却未及时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股东未能如愿行使职权优先选择认缴权,并非由于未及时表达意见,而是选错了表达意见的途径。本案的教训和经验是:股东在优先选择认缴权受到侵犯后,如不能透过协商方式解决,应立即明确要求行使职权优先选择认缴权、透过法院行使职权此项权利。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我们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我们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全力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率分取红利;公司追加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选择按照实缴的出资比率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率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率优先选择认缴出资的除外。

法院裁决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裁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虽然双创公司2003年12月16日股东会决议案因侵犯了T2330公司和蒋洋按照各自的出资比率优先选择认缴追加资本的权利而部分合宪,但T2330公司和蒋洋是否能够行使职权上述追加资本的优先选择认缴权还需要考虑其是否恰当地主张了权利。股东优先选择认缴公司追加资本的权利属形成权,虽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项权利的行使职权期限,但为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经济秩序,该权利应当在一定科学合理期间内行使职权,并且由于这一权利的行使职权属于典型的商事行为,对于科学合理期间的认定应当比通常的民事行为更加严格。本案T2330公司和蒋洋在双创公司2003年12月16日召开股东会时已经知道其优先选择认缴权受到侵害,且作出了要求行使职权优先选择认缴权的意思表示,但并未及时采取诉讼等方式积极主张权利。在此后双创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案透过陈木高将部分股份赠与固生公司提案时,T2330公司和蒋洋参加了会议,且未表示反对。T2330公司和蒋洋在股份变动近两年后又提出诉讼诉讼,争议的股份价值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此时允许其行使职权优先选择认缴出资的权利将导致已趋稳定的法律关系遭到破坏,并极易产生显失公平的后果,故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绵民初字第2号民事裁决认定T2330公司和蒋洋主张优先选择认缴权的科学合理期间已过并无不妥。故本院对T2330公司和蒋洋行使职权对双创公司追加资本优先选择认缴权的请求未予全力支持。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宜宾市T2330实业有限公司、蒋洋诉宜宾高新区双创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案效力及公司注资纠纷二审案[(2010)民提字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3期。

本期执行主编:张德荣律师 北京玉亭律师房产公司干晓磊:李文雪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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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唐A43EI267SM律师、王磊律师  北京玉亭律师房产公司创始合伙人,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公法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公法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公法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北京玉亭律师房产公司  是一家专注于高端商业领域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房产公司。玉亭所律师坚持专业、友善的执业信条,坚持客户至上,以真正解决法律问题为导向,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始终坚持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整体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玉亭律师从业多年来业绩卓著,在其擅长的公司法律事务、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金融与执行、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土地与矿产资源、重组与破产重整、知识产权、涉企业家和公职人员刑事辩护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大量成功案例。此外,玉亭所在大量的新兴业务领域,无论是研究还是实践,都一直处于法律服务的前沿。

玉亭律师房产公司坚持严格的专业分工和团队协作的工作模式,主要业务领域合伙人均具有国内外知名法学院相应专业的硕士以上学历,并具有国内外知名律师房产公司的从业经历,每个专业部门和业务团队均有完整、严格、规范的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和质量监督机制,以确保每一个案件和客户都能够实现业内高水准的专业服务。

自成立以来,玉亭律师房产公司的客户主要集中于业内有影响力的境内外上市公司、外资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优质民营企业、知名企业家及政府和公共事业单位。玉亭律师房产公司以向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率的法律服务为己任,并坚信:能否真正维护并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是检验律师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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