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在公司注资凌桥时,依照法律条文明文规定,对注资部份,有权依照其实缴出资比率进行优先选择认缴,但是针对其它舍弃优先选择认缴的股东的交易额,其是否具有优先选择权,法律条文未有明确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这样的纠纷,下面我们来看看此案。
(1)此案概要
①黔峰公司股份比率为瑞芳公司认购54%、新泰公司认购19%、亿工新鑫公司认购18%、情谊集团公司认购9%,其中情谊集团公司所持的9%股份是代Fontoy公司所持。
②2007年5月28日,黔峰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对拟引入发展战略投资人,按每股2.8元折价私募基金资本金2000亿股,各股东按各自的股份比率减认购份,以确保公司圆满完成改组及挂牌上市的计划再度进行讨论。全会投票表决:
一、股东瑞芳公司、新泰公司从有助于公司发展的大局起程,一致同意按股比减认购份,引入发展战略投资人。同时允诺采取私募基金注资凌桥计划完全是从有助于公司改组和挂牌上市的目的起程,绝不从中利用职权。赞同91%(即瑞芳公司、新泰公司、亿工新鑫公司赞同),抵制9%(Fontoy公司抵制)。
二、 亿工新鑫公司一致同意引入发展战略投资人、按股比减认购份的计划,但希望投资人能从挂牌上市时间及发行价格方面给予一定的允诺。赞同91%,抵制9%。
三、一致同意Fontoy公司按9%股迪拉泽本次私募基金计划的折价股价减持180亿股。赞同100%。
四、该次私募基金资本金要在2007年5月31日前汇入公司账号,否则视为舍弃。100%赞同。
翌日,Fontoy公司向黔峰公司提交了《关于我公司在近期三次股东全会上的意见备忘录》,表明其除应按出资比率优先选择认缴出资外,还明确要求对其它股东舍弃的认缴交易额行使职权优先选择配售权。5月31日,Fontoy公司将其180亿股的认缴资本金缴纳到黔峰公司账上,并再度致信黔峰公司及各股东,明确要求对其它股东舍弃的出资交易额行使职权优先选择配售权,未予其它股东及黔峰公司一致同意。为此,Fontoy公司以瑞芳公司、新泰公司、亿工新鑫公司均舍弃新股发行配售权总计1820亿股后,在其已明确表示行使职权优先选择配售权的情况下,仍决定将该部份配售权让与公司股东以外的其它人,违反公司法的有关明文规定,侵犯其优先选择配售作主由,于2007年6月6日向昆明市Wasselonne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此案标的超出该所管辖覆盖范围又于8月30日被传唤至云南省高级法院审理,请求维持原判确认此为黔峰公司股东并独享股份;证实其对黔峰公司注资凌桥部份的1820亿股新股发行独享优先选择配售权。
黔峰公司的原始章程第十五条首款第(九)项明文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是减少注册资本金、并立、合并、解散或是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要经过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股东通过。但章程对公司注资时出资交易额的认缴问题周生规定。
(2)争议焦点
结案公司其对黔峰公司注资凌桥部份的1820亿股新股发行是否独享优先选择配售权。
(3)法院裁决
1、高院观点:
Fontoy公司对其它股东舍弃的交易额没有优先选择配售权
首先,优先选择权对其相对人权利影响甚巨,要基于法律条文明确明文规定才能独享。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明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注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选择依照其实缴的出资比率认缴出资。但是,对当部份股东欲将其认缴出资交易额让与外来投资人时,其它股东是否独享同等条件下的优先选择配售权的问题,公司法周生明文规定。2004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公司新注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选择认缴出资”,而现行公司法三十五条将该条修改为“公司新注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选择依照其实缴的出资比率认缴出资”,对股东优先选择认缴出资的覆盖范围作了限定,由此可以推知,现行公司法对股东行使职权注资优先选择配售权覆盖范围进行了压缩,并未明确明文规定股东对其它股东舍弃的认缴出资比率有优先选择认缴的权利。
其次,公司股份转让与注资凌桥不同,股份转让往往是被动的股东更替,与公司的发展战略性发展无实质联系,故要更加突出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而注资凌桥,引入新的投资人,往往是为了公司的发展,当公司发展与公司人合性发生冲突时,则应当突出保护公司的发展机会,此时若基于保护公司的人合性而赋予某一股东的优先选择配售权,该优先选择权行使职权的结果可能会削弱其它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导致其它股东因担心控制力减弱而不再谋求注资凌桥,从而阻碍公司的发展壮大。因此,不能援引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关于股份转让的明文规定精神来解释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
再度,黔峰公司股东会在决议注资凌桥时,已经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公司新注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选择依照实缴的出资比率认缴出资”的明文规定,根据Fontoy公司的意思,在股东会决议中明确其可以按其实缴出资比率配售180亿股出资,且Fontoy公司已按比率缴交了认股出资,故该股东会决议没有侵害Fontoy公司依法应独享的优先选择配售权。因此,黔峰公司股东会以多数决通过的注资凌桥及引入发展战略投资人的决议有效,Fontoy公司对其它股东舍弃的新增出资交易额没有优先选择配售权,Fontoy公司所提证实其对黔峰公司其它股东舍弃的1820亿股出资交易额独享优先选择配售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2、最高院观点
关于股份对外转让与注资凌桥的不同,原审判决对此已经论述得十分清楚,本院予以认可。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公司新注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选择依照其实缴的出资比率认缴出资”,直接明文规定股东认缴权覆盖范围和方式,并没有直接明文规定股东对其它股东舍弃的认缴出资比率注资交易额有无优先选择配售权,也并非完全等同于该条但书或是除外条款即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依照出资比率优先选择认缴出资的除外所列情形,此款所列情形完全针对股东对新注资本的认缴权而言的,这与股东在行使职权认缴权之外对其它股东舍弃认缴的注资交易额有无优先选择配售权并非完全一致。对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完全可以有权决定将此类事情及可能引起争议的决断方式交由公司章程明文规定,从而依据公司章程明文规定方式作出决议,当然也可以包括股东对其它股东舍弃的认缴出资有无优先选择配售权问题,该决议不存在违反法律条文强行规范问题,决议是有效力的,股东要遵循。只有股东会对此问题没有形成决议或是有歧义理解时,才有依据公司法规范适用的问题。即使在此情况下,由于公司注资凌桥行为与股东对外转让股份行为确属不同性质的行为,意志决定主体不同,因此二者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明确要求不同。在已经充分保护股东认缴权的基础上,Fontoy公司在黔峰公司此次注资中利益并没有受到损害。当股东个体更大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或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与公司发展相冲突时,应当由全体股东依照公司章程明文规定方式进行决议,从而有个最终结论以便各股东遵循。至于黔峰公司准备引入发展战略投资人具体细节是否已经真实披露于Fontoy公司,并不能改变事物性质和处理争议方法。
(4)法律条文建议
在注资时,股东依照其实缴独享优先选择认缴权,但对于其它股东舍弃的优先选择认缴权交易额在公司章程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是没有优先选择认缴权的,所以为保障对其它股东舍弃的交易额独享优先选择认缴权的,可以在章程中明文规定,这在法律条文上是认可的。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