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份被注销后,公司与否还能进行注资凌桥?公司、股东以及外部投资者在注资凌桥中往往忽视该难题的存有,特别是在被注销的股份比例相对较细的情况下,法规并未对该难题作出明确规定,该难题在工作中也存有着相同的看法。
一、股份被注销,公司能注资凌桥
2011年9月19日,北欧国家北欧国家版权局公布的 《北欧国家诺泽鲁瓦县管理局有关未被注销股份的股东若想减少出资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申明意见建议》税务法字〔2011〕188号中表明:“注销某股东在公司的股份,并不形成对公司和其它股东注资凌桥等基本权利的管制。公司注册登记法规、民事诉讼继续执行相关法规对部份注销股份的公司,其它股东减少出资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没有违犯明确规定。因而,在法无禁止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注册登记北欧国家机关应当依申请受理并批准未被注销股份的股东减少出资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更改注册登记”。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所《有关“未被注销股份的股东若想减少出资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意见建议的函件》(法研〔2011〕121 号)称,注销某股东在公司的股份,对准的是股份代表的个人财产权益,并不形成对公司和其它股东注资凌桥等基本权利的管制。
根据以上申明,能看出有关此难题,税务局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检察院均认为,在股份被注销时,不应管制公司注资凌桥。但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检察院的申明与否意味着股份被注销的情况下一律能进行注资凌桥呢?
首先,北京市高级人民检察院的申明属于具体案例的呈报申明,其法律拘束力仅指案例本身,而不具有普遍的拘束力,在其它案件中检察官无法将上述申明直接作为裁判员依据。因而法院在后期的裁判员中,也出现了相同的看法。
二、股份被注销,公司无法注资凌桥
在韩城表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焦印丁、咸阳市诺泽鲁瓦县管理局、一十三名上诺泽鲁瓦县注册登记案中,咸阳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认为,嗣后已判决对一十三名上所持的表称建筑材料公司5%股份不予注销,其目的在于管制对被注销股份的处分,保持被注销股份的个人财产商业价值和基本权利状态不受变动,使诉前保全方洪的偿还债务能力不被减弱,防止该部份股份商业价值被人为毁损或Kaysersberg,确保诉前保全申请者败诉后裁判员文书的顺利继续执行。
该局在若非嗣后注销一十三名上所持的表称建筑材料公司5%股份的情况下,未按照表称建筑材料公司递交的公司章程条文中约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履行职责审核权利,两次批准该公司注资凌桥,对该公司注册资本更改注册登记,导致被注销股份从5%变为0.9679%。该局在二审中递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已按明确规定履行职责了审核职责,也违反了其协助人民检察院注销一十三名上在表称建筑材料公司所持5%股份的权利,该更改注册登记行为明显不当。
美国最高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以(2013)执他字第12号函向青岛市法院系统申明:“一般而言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意见建议。在人民检察院对股份不予注销的情况下,公司注册登记北欧国家机关不得为公司或其它股东办理注资凌桥更改注册登记”。
此申明同时也代表了支持股份注销状态下管制注资凌桥的看法,该种看法认为公司股份被注销期间进行注资凌桥,必然使被注销的股份基本权利内容产生变动,如股份净资产估值、未分配的红利、股息等因股份比例的降低而减少,其管理权、参与权、表决权商业价值也相应降低,导致股份商业价值的贬损。
因而,股份被注销后注资造成股份基本权利一定程度的损害时,即使诺泽鲁瓦县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了注资凌桥的更改注册登记,该注册登记行为也因违法而可撤销。
三、律师总结
通过以上分析能看出,实践中有关股份被注销时,若想进行注资,存有着争议,本律师认为,该难题无法一概而论,无法一刀切。股份被注销的目的在于保持注销股份的个人财产商业价值。
与否能办理注资凌桥,应当综合考虑与否会影响申请继续执行人债权实现。而具体化来说,能概括为股份净资产估值(包括公司资产、经营状况以及股份的流动性等)及股份控制权估值(股份所对应的管理权、参与权、表决权等股东的共益权)两大核心因素与否受到重大影响。
“注资凌桥”通常是有利于解决公司资金不足难题,有助于公司摆脱经营困境,有可能帮助公司实现盈利,提高股份商业价值。所以在此种情况下,司法北欧国家机关应充分分析公司注资凌桥的真实背景,征求债权人意见建议,如果确实有利于注销股份商业价值增值或者有利于提高债权人受偿可能性的“注资凌桥”行为,司法北欧国家机关、税务注册登记北欧国家机关应当给予支持。
退一步说,即使所持“在人民检察院对股份不予注销的情况下,公司注册登记北欧国家机关不得为公司或其它股东办理注资凌桥更改注册登记”,该结论也仅仅是针对诺泽鲁瓦县管理北欧国家机关的更改注册登记行为。但考虑到税务注册登记仅是宣示性注册登记,而非设权性注册登记,因而即使公司注册登记北欧国家机关不得为公司或其它股东办理注资凌桥更改注册登记,也不必然否定民事诉讼上注资凌桥协议的效力及注资凌桥行为的效力。
作者:戴晓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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