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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互联网
合约序号:
非常有限公司
注资合同书
乙方:
居所:
紫苞人:
乙方:
居所:
紫苞人:
乙方:
居所:
紫苞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约法》的明确规定,本合约多方历经协商,一致一致同意就 非常有限公司(下列全称最终目标公司)注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下列协定:
第二条 最终目标公司概况
1.1 公司名称:
1.2 组织形式:
1.3 经营范围:
1.4 公司注资前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种类、每股金额:
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股本总额为: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元。
1.5 公司注资前股本结构:
股东
出资方式
出资额
股权比例
乙方
乙方
第二条 注资扩股方式
2.1 本协定所称注资扩股,指在最终目标公司原股东之外,吸收新的股东乙方投资入股,增加最终目标公司注册资本。
2.2 乙方通过下列第 种方式对最终目标公司注资。
2.2.1 乙方以货币出资 万元人民币。该出资由乙方于本协定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汇入最终目标公司相应帐户。
2.2.2 乙方将其名下的资产 ,作价对最终目标公司注资。该资产于本协定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并转移至最终目标公司实际占有。
乙方用于注资的资产为 。依照 出具的《 估价报告》( 号)对上述资产的评估值为 万元人民币。
在上述评估值的基础上,下列列第 种方式作价对最终目标公司注资:
(1)按照本协定各方认可的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对最终目标公司注资。
(2)以 万元人民币对最终目标公司注资,其余 元人民币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a.进入最终目标公司资本公积;
b.作为最终目标公司对乙方的负债。
2.2.3 最终目标公司注资后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种类、每股金额
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股本总额为: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元。
2.2.4 最终目标公司注资后的股本结构
股东
出资方式
出资额
股权比例
乙方
乙方
乙方
第三条 董事、监事人员组成
本次注资完成后,最终目标公司董事、监事人员按下列第 种方式调整:
3.1 不改变最终目标公司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的人员组成。
3.2 最终目标公司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乙方提名 人,乙方提名 人,乙方提名 人,职工董事 人。非职工董事通过股东会选举造成,职工董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造成。董事长由 方提名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 方提名的董事担任,通过董事会选举造成。
最终目标公司监事会由 人组成,乙方提名 人,乙方提名 人,乙方提名 人,职工监事 人。非职工监事由股东会选举造成,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造成。监事会主席由 方提名的监事担任,通过监事会选举造成。
第四条 承诺与保证
4.1 本协定多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并已获得本次注资扩股所要求的一切授权、批准及认可。
4.2 本协定多方具备签署本协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定一经签署即对多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4.3 本协定多方在本协定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多方承担的其它协定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
4.4 乙方、乙方一致同意放弃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接受乙方作为新股东对最终目标公司进行注资扩股。
4.5 乙方、乙方保证,最终目标公司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本协定签署前不存在因重大违法事项导致其承受重大行政处罚或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
4.6 乙方、乙方保证所持有的最终目标公司的权益真实且合法有效,其上不存在现实及可能的第三人权益。
4.7 本协定多方一致一致同意依照本协定内容对最终目标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4.8 本协定多方承诺在协定签定后尽快签署有关文档,提供有关资料,完成最终目标公司注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税费承担
5.1 本次注资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验资费、工商登记费用、资产过户契税,由最终目标公司承担。
5.2 本次注资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税费,由多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明确规定,各自缴纳。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若本协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定的有关约定,导致本协定目的无法实现,则违约方应向各守约方分别支付注资额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时,违约方仍需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保密
7.1 多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定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否则,因泄漏对方商业秘密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泄密方应负赔偿责任。
7.1.1 本协定的各项条款;
7.1.2 有关本协定的谈判;
7.1.3 本协定的标的;
7.1.4 多方的商业秘密。
但是,按7.2款可以披露的除外。
7.2 仅在下列情况下,本协定多方才可以披露7.1款所述信息。
7.2.1 法律的要求;
7.2.2 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7.2.3 向该方的专业顾问或律师披露(如有);
7.2.4 非因该方过错,信息进入公有领域;
7.2.5 多方事先给予书面一致同意。
7.3 本协定终止后本条款仍然适用,不受时间限制。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定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8.2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多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其他多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定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8.3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需要延期或解除(全部或部分)本协定时,由本协定多方协商解决。
8.4 不可抗力指任何一方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依照本协定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第九条 通知
9.1 任何与本合约有关的需要通知的事项,可用亲自递交,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至收件人在本协定中留有的通讯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即视为已送达。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10.1本协定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多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通过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一条 附则
11.1 本协定未尽事项,由多方届时另行协商解决。
11.2 本协定由多方签字盖章或盖章后生效。
11.3 本协定一式 份,其中多方各执 份,最终目标公司留存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下列无正文)
多方签字、盖章:
甲 方:
紫苞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传真:
电子邮件:
乙 方:
紫苞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传真:
电子邮件:
丙 方:
紫苞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传真:
电子邮件:
签订时间:二O一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