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合约中止后,仍未履行职责的,中止履行职责,早已履行职责的,依照履行职责情形和合约物理性质,原告能明确要求拔除、采行其它预防措施,并无权明确要求索赔。但注资协定中止后,注资款要退还吗?标准答案是,假如在注资款已转化成为公司资本,则要历经承购流程等后就能退还。
注资协定的中止尽管适用于《民法》第566条的明确规定,但协定中止的不良后果,前述是处置创业者做为股东的选择退出难题。在注资款已转化成为公司资本的情形下,应适用于《公司法》有关公司资本保持的不光明确规定,创业者不容任一一口口出资。在股份转让、最终目标公司顺利完成原则上承购流程或选择退出等情形后,创业者需先拿取股权投资款。
一、2017年5月9日,甲创业者与乙最终目标公司或其原股东A公司、B公司等签定注资合约书,合约书签定合约乙方对最终目标公司注资8400多万元,注资顺利完成后,乙方所持最终目标公司66.667%股份。
二、后乙方未按签定合约缴付二、三笔注资款总计5880多万元。2018年1月25日,A公司、B公司、乙最终目标公司协力向甲创业者通告中止该协定。
三、B公司、A公司向二审高等法院诉请:1. 证实注资合约书中止;2. 甲创业者缴付酬金690.15多万元;3. 甲创业者索赔68多万元。
四、二审高等法院裁决如下表所示:1. 证实注资合约书于2018年1月26日中止;2. 甲创业者缴付酬金300多万元。甲创业者置之不理,向北京二中院提出诉讼裁定。北京二中院裁决如下表所示:1. 证实注资协议书于2018年1月26日中止;2. 甲创业者缴付酬金100多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注资合约书中止后(各方均认可注资合约书已中止),甲创业者已前述缴付的注资款应否予以退还?
本院认为,……《合约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合约中止后,仍未履行职责的,中止履行职责,早已履行职责的,依照履行职责情形和合约物理性质,原告能明确要求拔除、采行其它预防措施,并无权明确要求索赔。”因此,本案中裁定人虽主张拔除、退还钱款,但仍须基于系争合约的物理性质、钱款的物理性质,依照法律的具体明确规定处置中止不良后果。其三,从注资合约书的签定合约来看,裁定人投入的3,250多万元是其做为最终目标公司新股东所需缴纳的出资,并非是对被上诉人B公司、A公司享有的普通债权。在历经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后,其股东身份、认缴数额、股份比例及公司注册资本均已对外公示,该3,250多万元转化成为公司资本物理性质,已形成公司资产。其四,裁定人所谓因注资合约书中止而明确要求退还出资,从本质上说,系基于其股东身份的选择退出。但正如上述认缴、出资、登记等均需由各方原告按照《公司法》有关公司注资的流程顺利完成,股东选择退出公司,包括采行何种选择退出方式、资本、股份的处分等等,亦应适用于《公司法》做为不光法的相关明确规定。其五,裁定人明确要求将其出资直接退还以“拔除”,实质上等同于股东未经原则上流程任一一口口出资,将造成公司资产的不当减少,显然有违公司资本的确定、保持和不变原则,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能力和债权人利益保护。
综上所述,本案系争注资合约书的中止尽管适用于《合约法》明确规定,但协定中止的不良后果,前述系处置裁定人做为原注资股东的选择退出难题。在裁定人出资已转化成为公司资本的情形下,应按照《公司法》的不光明确规定适用于执行。现本案各方原告虽均证实协定中止,但未予明确裁定人选择退出的具体方式,如通过股份转让、股份回购、公司承购、公司选择退出等,更未经相应的原则上流程,裁定人仅就退还出资一节单独提出主张,不符合《公司法》的明确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富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注资纠纷裁定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高等法院, (2019)沪01民终11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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