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资凌桥合同书
乙方(原子公司股东):XX ,身分证电话号码: ,
乙方(原子公司股东):XX ,身分证电话号码: ,
乙方(子公司讷伊县股东): ,身分证电话号码: ,
有鉴于:
1、 子公司 (下列全称 “子公司”)是一间于 年 月 日司法机关注册设立并有效率续存的子公司,子公司或其 ,子公司注册资本为港币 多万元,甲、乙方为子公司原股东,当中乙方 所持子公司 %的股权,乙方所持子公司 %的股权。
2、现乙方意欲对子公司展开股权投资,入股子公司。甲、乙方愿拒绝接受乙方做为新股东对子公司展开股权投资。
甲丙协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子公司法》(下列全称《子公司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就公司注资凌桥事项,经充份商谈,达成一致如下表所示协定,以资协力严格遵守。
第二条 最终目标子公司
子公司中文名称:
紫苞人:
住 所:
第三条 子公司注资前的注册资本及子公司治理:
注册资本:港币 多万元
股东中文名称、出资数额及认购比率
1、 乙方认缴出资数额:港币 多万元,认购比率: %;
2、 乙方认缴出资数额:港币 多万元,认购比率: %。
第三条 子公司注资凌桥
1、甲、乙方同意放弃注资的优先购买权,拒绝接受乙方做为新股东。
2、乙方对子公司以现金方式股权投资 多万元,对子公司展开注资凌桥,乙方占有注资后子公司的 %的股权。
第四条 子公司注资后的注册资本及子公司治理
注册资本为: 多万元
股东中文名称、出资额及认购比率
1、乙方 认缴出资数额:港币 多万元,认购比率: %
2、乙方 认缴出资数额:港币 多万元,认购比率: %
3、乙方 认缴出资数额:港币 多万元,认购比率: %
第五条 新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
1、同原有股东法律地位平等;
2、享有法律明确规定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第六条 新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乙方应于本协定签订之日起 日内,按约定足额完成认缴的出资将 万的股权投资款汇入子公司公户账户。
2、乙方缴足出资后,子公司应当向乙方开具出资证明书,并将乙方名字载于子公司名册。
3、承担子公司股东的其他义务。
4、未经甲、乙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独设立或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身份)参与设立新的生产同类产品或与子公司业务相关联其他经营实体。
第七条 章程修改
甲乙、丙协力一致同意依照本协定内容对子公司章程展开相应修改。
第八条 董事推荐
甲、乙方同意在完成本次注资凌桥后,乙方有权委派 人员在子公司工作。
第九条 股东地位确认
甲、乙方承诺在乙方完成出资后 日内办理向相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子公司变更登记的一切手续,尽快正式确认乙方的股东地位。乙方须配合甲、乙方的手续办理工作。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乙、丙经商谈一致或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情况,可以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无故解除合同,属违约行为,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2、乙方未按协定约定时间足额支付股权投资款,甲、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司法机关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应向甲、乙方支付违约金20万,甲、乙方将收到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打入子公司账户,做为发展基金使用。
3、合同解除后,除本合同解除之前已经产生的权利、义务外,各方不再享有本协定中的权利,也不再承担本协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协定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法律、法规。各方在协定期间发生争议,应商谈解决,商谈不成,应提交最终目标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未尽事项
1.本协定为各方就本次注资行为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与内容,当中涉及的各具体事项及未尽事项,可由各方在不违反本协定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订立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协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定约定如与工商局登记备案内容不一致时,以该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三条 生效
本合同书于协定各方签章或签字后生效。
第十四条 协定文本
本合同书一式 五 份,各方各执一份,其余二份留子公司备案。
乙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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