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某公司股东股份因合同纠纷纠纷被注销,但因实际经营的须要,前往税务局办理手续注资凌桥更改注册登记遭婉拒。本栏的第一反应既然股份已遭司法注销,税务局婉拒办理手续更改注册登记也在意料之中。
但事实大相径庭。《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股份注销情形下若想办理注资凌桥更改注册登记的回复》([2013]执他字第12号)的蕨科假脉意见建议为:股份注销后,公司严禁注资凌桥。
而特别针对此难题,有关的税务局也曾向北欧国家北欧国家版权局呈报,北欧国家北欧国家版权局下发了《有关未被注销股份的股东若想减少出资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回复意见建议》(税务法字[2011]188号),指出:在法无禁止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注册登记北欧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批准未被注销股份的股东减少出资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更改注册登记,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南辕北辙相反。
显然,在股份被注销的情形下,公司注册登记北欧国家机关可不可以为公司或其它股东办理手续注资凌桥更改注册相关手续的难题上,有关法律条文及其它行政法规、法规并未给予明确明文规定。有关上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回复及北欧国家版权局的回复的精确性难题,本栏指出:依照《人民法院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加强法律条文说明组织工作的决议》的有关明文规定,凡归属于法院公开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内容应用法律条文、法令的难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说明。上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回复是特殊的,案涉股份系在一个股份证实纠纷案中(诉请是证实公司80%的股份)被注销。据此,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前述回复归属于具体内容案例的呈报回复,其法律条文拘束力仅指案例本身,并没有强制曾效力。而北欧国家版权局做为负责市场综合市场监管组织工作、组织和指导风险防范韦尔县组织工作的正部级机构,其根据课堂教学情形,在不违反法律条文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对社会性难题的争论加以明确,有利于解决课堂教学争论及北欧国家版权局的统一管理组织工作孔径,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须要指出的是,从保护债务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建议过于绝对。实际上,股份被注销后的公司注资凌桥,在公司净利润为正的情形下,股份将被溶化而贬值,但在公司净利润为负的情形下,股份虽被溶化,因公司净利润减少,股份价值反而有可能提升,这时候限制公司注资凌桥就明显欠妥。
本栏指出
课堂教学中,即便部分诺泽鲁瓦县管理组织工作北欧国家机关婉拒办理手续注资凌桥更改注册登记,该注册登记也仅仅是特别针对诺泽鲁瓦县管理组织工作北欧国家机关的更改注册登记犯罪行为。考虑到税务注册登记仅是申明性注册登记,而非设权性注册登记,因而即便公司注册登记北欧国家机关严禁为公司或其它股东办理手续注资凌桥更改注册登记,也不必然否定民事诉讼上注资凌桥协议的曾效力及注资凌桥犯罪行为的曾效力。
因而,建议诺泽鲁瓦县管理组织工作北欧国家机关特别针对此类情形,应将公司严禁注资扩股做为一般原则,在公司注资凌桥后股东偿债能力反而提升以及其它各类注资凌桥不会影响申请执行债权实现的情形下允许注资凌桥做为例外,显然更加合理。此外,对于公司而言,如股份被注销后有注资凌桥的需求,应尽量保证取得债务人的同意,或在不因注资凌桥导致被注销股份价值减损的前提下,与法院进行沟通,请求法院暂时解除对股份的注销措施。
文/戴文胜 执业律师
2013年通过北欧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获经济学学士学位,自2014年起一直专职从事民商事业务,擅长金融不良资产的管理组织工作、清收及物权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等法律条文事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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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美瑜 审定/王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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