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星科技

用创新科技为企业赋能Empowering enterprises with innovative technology

 

服务热线:15914054545

您的位置: 首页 > 干货分享 > 正文

最高法院_股东增资扩股后,又以过桥资金取回的,增资是否有效_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3-01-22

美国最高法院:股东没注资凌桥的真实世界原意则表示,怎样判定注资凌桥合宪?(附美国最高法院交结不实原意的裁判员准则)

裁判员要义

新老股东展开注资凌桥的真实世界企图是赢得商业银行的商业银行贷款,非发生改变公司的股份结构,人民检察院判定据以逐步形成的注资凌桥监事会决议案合宪,应适用于《公司法》第二十一条首款的明确规定,不适用于《民法》第三百十条的明确规定。

此案概要

一、2006年7月,英资公司注册设立,注册资本为800多万元,股东为李祖可、桃源居。后英资公司在湘潭县拟合作开发房地产业工程项目。

二、2011年3月,姚学甲、粟重大胜利出让李祖可、桃源居所持英资公司的股份,并缴付股份睿安特,并办理手续了股份转让更改注册登记、紫苞人更改。

三、2011年4月,因工程项目开发先期资本金须要,英资公司的旧有股东签定《注资凌桥监事会决议案》,将旧有注册资本800多万元注资到5000多万元。后,李祖可又将其退还的4200多万元以绕道的方式退还到其帐户。

四、李祖可以无出资之实乃由控告提倡证实《注资凌桥监事会决议案》合宪,姚学甲、粟重大胜利申辩称决议案有效率,应否决李祖可的诉请。

五、湖南高院一审认为,英资公司旧有股东的真实世界企图是通过注资凌桥的方式取得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贷款资质,并非实际发生改变资公司股份结构的真意,案涉《注资凌桥监事会决议案》合宪。姚学甲、粟重大胜利上诉后,未缴上诉费,按撤诉处理,又申请再审。

六、美国最高法院再审认为,一审判决未适用于《公司法》第二十一条首款的明确规定,而以案涉《注资凌桥监事会决议案》系交结虚伪行为而判定合宪,法律适用于逻辑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实质结果。

裁判员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注资凌桥监事会决议案》合宪的判定与否存在法律适用于错误,美国最高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的裁判员要点如下:

第三,案涉《注资凌桥监事会决议案》的性质。该决议案系英资公司新老股东共同商议逐步形成的决议案,涉及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其效力的审查判断,系受公司法的调整。

第二,案涉《注资凌桥监事会决议案》的效力。在法律适用于逻辑上,应首先适用于公司法第二十一条首款的明确规定,判定该决议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合宪。

第三,法律适用于逻辑的瑕疵不是法律适用于错误。因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三项与公司法第二十一条首款的精神是一致的,无实质冲突,不是法律适用于错误。

实务经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须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注资凌桥是公司通过募集资本金、扩大经营规模的公司行为,但实践中也不乏存在以注资凌桥之名、行资本金拆借之实的现象。怎样用好注资凌桥搞活企业,现将实务经验总结如下:

第三,对于老股东而言,注资凌桥是壮大企业资本金的选择之一。以本案为例,在工程项目公司无法达到相应的标准时,老股东通过注资凌桥扩大工程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在实缴后又以绕道的方式拿取。新老股东的真实世界企图不是发生改变公司的股份结构和经营规模,而是将注资凌桥作为一个手段,实现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贷款的目的。从老股东的经历来看,不仅要解决因注资凌桥、股份转让引发的民事纠纷,还要解决和面对可能的刑事追责、行政处罚等多方面的风险。因此,用好注资凌桥对企业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第二,对于新股东而言,防范注资凌桥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以本案为例,新股东试图通过股份转让的方式,实际控制和经营工程项目公司,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甚至新老股东签定的股份转让协议被判决解除。从新股东的经历来看,在展开股份投资时,前期的尽职调查、中期的合规审查以及后期的风险防控等等,都是非常关键和要命的,否则,结果会非常超出预期。因此,作为新股东而言,要辩证的思维和眼光审视注资凌桥,避免陷入因注资凌桥、股份转让引发的不必要的纠纷。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员准则必然应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三百十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不实的原意则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宪。

以不实的原意则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处理。

第三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明确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宪。但是,该强制性明确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合宪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宪。

第三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合宪、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以退还;不能退还或者没必要退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首款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监事会的决议案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

第三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明确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于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于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明确规定的;

(三)适用于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明确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于准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法院判决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的“本院认为”部分分别阐述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再审认为,至于案涉《注资凌桥监事会决议案》,系湖南英资置业有限公司新老股东共同商议逐步形成的决议案,对签字各方具有约束力;鉴于该决议案涉及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其效力的审查判断,应首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首款关于“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监事会的决议案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宪”的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再审查该决议案与否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明确规定,如此法律适用于逻辑会更为顺畅。但是,一审判决没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首款的明确规定,而是直接判定《注资凌桥监事会决议案》系交结虚伪行为,该决议案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三百十条的明确规定,依法应属合宪。实际上,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百四十三条关于“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率:……(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明确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明确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首款明确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由此,一审判决在法律适用于上尽管存在一点瑕疵,但不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第三项关于“适用于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情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民二终字第71号民事裁定亦无实质冲突,该瑕疵尚不足以推翻一审判决。

湖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注资凌桥法律行为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双方的原意则表示与否真实世界,是判定注资凌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条件之一。本案中,虽然双方通过签定《注资凌桥监事会决议案》达成了所谓注资凌桥的表面原意则表示,但就内部关系而言,双方并无通过注资凌桥行为实际发生改变英资公司股份结构的真意。双方的真实世界企图是通过不实注资凌桥的方式取得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贷款资质,进而以商业银行贷款偿还李祖可的股份睿安特。也即双方均没受该注资凌桥原意则表示约束的效果原意,并不追求在内部实际产生注资凌桥的法律效果,但却希望在外部产生另一种法律效果。因此,本案注资凌桥法律行为系双方以交结虚伪的不实原意则表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涉案《注资凌桥监事会决议案》应判定为合宪。由于该注资凌桥行为的法律后果并非只及于双方当事人,而系增加英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且该注资行为已经工商注册登记公示,基于商事交易的外观主义原则和商事注册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双方对外仍须依照该注资凌桥决议案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李祖可提出《注资凌桥监事会决议案》应判定为合宪的诉请设立,本院予以支持。姚学甲、粟重大胜利提出《注资凌桥监事会决议案》不应判定为合宪的辩解意见不能设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姚学甲、粟重大胜利与李祖可、桃源居股份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2018)湘民初87号】、二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最高法民终243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最高法民申7868号】

延伸阅读

裁判员准则一:交结虚伪的行为是存在订立某项法律行为的表明假象,但其真意并非追求有关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应属合宪。

案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本溪北方煤化工有限公司与攀海国际有限公司、北台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745号】中认为,从双方当事人的原意则表示考察,双方企图造成“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判定的价格为准”证实出资数额的表面假象,实际上并不追求上述法律行为之效果的产生。双方当事人行为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均未对交结虚伪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百十条明确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不实的原意则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宪。以不实的原意则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处理。”根据上述明确规定,交结虚伪的行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展开交结,双方一致对外做出不实的、非自己真意的原意则表示,双方合意造成订立某项法律行为的表面假象,但其真意并非追求有关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产生。本案中,双方的真实世界原意是“乙方以设备作价出资12865多万元”,该真实世界原意被不实的原意则表示所隐藏。双方明知经报批的《合资经营合同》《合资经营章程》中“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判定的价格为准”的原意则表示不实,其并无追求“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判定的价格为准”证实出资数额法律效果的真意,对上述不实原意法律不应予以保护。

裁判员准则二:公司的注资原意真实世界、履行注资行为,且对工商更改注册登记的事实无异议,不属于交结虚伪的行为,不存在不实注资。

案例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何齐元与南通锴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希、吴占红、陈联、张超文公司注资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607号】中认为,何齐元再审提倡本案不实注资的判定与注资已经到账事实相矛盾,如果不实注资设立,则注资行为自始合宪,此时又判决股东承担出资义务系法律适用于错误。如股东之间的注资法律行为因“不实的原意则表示”而合宪,其法律后果是退还财产而非继续履行。二审法院对不实注资和抽逃出资、借贷关系与出资责任的混淆与美国最高法院相关案例冲突,存在法律适用于分歧。本院认为,锴炼公司就本案注资事项召开股东会,各股东对于锴炼公司股东会决议案注资及各股东认缴份额并申请工商更改注册登记的事实均无异议,因此各股东对公司注资的原意则表示真实世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百十条明确规定的交结虚伪的原意则表示,理应及时、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何齐元提倡如判定不实注资设立,本案股东之间的注资法律行为因为“不实的原意则表示”而自始合宪,二审法院判决股东承担出资义务适用于法律错误,亦不能设立。

裁判员准则三:交结虚伪的原意则表示与恶意串通、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判定标准不一致,法律适用于准则和逻辑亦不一致。

案例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中国城建合作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尚经纬投资有限公司、中冶城投(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冶投资有限公司、中城建(乐东)投资合作开发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818号】中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中城建合作开发公司与华尚公司、中冶城投公司签定的《股份转让协议书》与否属于合宪合同。中城建合作开发公司提倡《股份转让协议书》合宪的主要理由是,北京中冶公司实际控制中城建合作开发公司与华尚公司、中冶城投公司,以签定履行《股份转让协议书》的方式低价转让中城建乐东公司的股份,严重侵害中城建合作开发公司、中城建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股份转让协议书》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第三项“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宪合同,同时还属于《民法总则》第三百十条首款明确规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以不实的原意则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宪”的交结虚伪行为。本院认为,中城建合作开发公司的上述提倡理据不足,不能设立。

作者:唐青林 李舒  赵跃文

【免责声明】:

“德讼”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世界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声明】:

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联系删除!

推荐资讯
开曼公司有哪些优势,可以在国内开展经营吗?

开曼公司有哪些优势,可以在国内开展经营吗?

原副标题:塔希提公司有什么样竞争优势,能在亚洲地区积极开展经营方式吗? 百慕达作为全球最重要的在岸国际金融中心之一,折扣的税收及……
2024-04-19
香港公司不经营了!可以不做年审吗?

香港公司不经营了!可以不做年审吗?

原副标题:澳门公司不经营方式了!能不做年检吗? 澳门公司注册获得成功后,想恒定经营方式下来,就要要做澳门公司年检。而澳门年检有什……
2024-04-19
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金可以用来做什么

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金可以用来做什么

原副标题: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金能用以做甚么 在注册公司时单厢让我们确认注册资本金,但注册资本金有甚么功用相信我们都不太了解吧……
2024-04-19
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是干什么用的,可以用来偿还债务吗?

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是干什么用的,可以用来偿还债务吗?

资本资本资产从其本质上讲归属于资金投入资本的专业领域,虽然我国采用注册资本管理制度等其原因引……
2024-04-19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