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需经小股东一致同意,明确要求小股东注资的决议案合宪
文本提示信息
资本绝大多数决是公司运转的重要准则。现实生活中我们无从听闻大股东借助资本绝大多数决准则残害小股东、侵害其他股东及公司自身利益的行为。若大股东想借助其竞争优势话语权,明确要求小股东展开注资。那么大股东是否可以大权独揽,而小股东只能忧愁呢?
一、日新讲法
依照公司法明确规定,关于公司的不定资,修正公司章程,公司并立、分拆、更改化工产品项目等重大重大决策,需要2/3以内得票全力支持。若大股东借助其资本竞争优势话语权私自明确要求小股东展开注资,在公司章程周生不光明确规定情况下,对需经股东一致同意明确要求股东认缴新注资本的决议案,股东允诺证实该决议案合宪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
二、众所周知事例
刘某与甲非常有限公司、乙非常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案曾效力证实纠纷,案号:(2015)绍浙商初字第3030号
(一)此案概要
2015年,甲公司向刘某收到股东会全会通告,文本为:甲企业注册资本须减至3000多万元港币以内,经公司股东乙公司一致同意、执行常务董事招集,表决文本包括:… 2、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多万元减少到3000多万元,追加的2000多万元依照股份比率应由乙公司缴1400多万元、刘某缴400多万元、刘某缴200多万元,需减少的出资多方应在2015年3月30日前妥当。
2015年3月29日,甲公司的紫苞人主持全会并提出注册资本由1000多万元减少到3000多万元,并由各股东按照原股份比率认缴注资,且在限定时间内妥当。乙公司代表表示一致同意前述一致同意,并在全会中宣布乙公司系持甲公司70%股份的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明确规定,通过前述决议案,具体决议案文本为:1、将甲公司注册资本金减少至3000万;2、乙公司认缴出资2100万,所持公司70%股份…3、刘某认缴出资600万,所持公司20%的股份已经出资妥当200万,在2018年3月29日以后再出资妥当200万,2025年3月29日以后再出资妥当200万; 4、刘某认缴出资300万,所持公司10%股份…乙公司在“一致同意股东会决议案的股东复印件(复印件)”处复印件,其紫苞人在公章旁复印件。刘某及被告方刘某在“不一致同意股东会决议案的股东复印件(复印件)”处复印件。
同时查清:该章程仍未特别明确规定若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股东有按出资比率对公司注资部分展开认缴的权利。
(二)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需经股东一致同意明确要求股东认缴新注资本的决议案是否有效。
本院认为,综合整个股东会全会记录来看,原告在表决过程中已就全部决议案文本作出反对,包括明确要求其按照原先的出资比率就新注资本认缴400多万元,故原告不一致同意按照出资比率认缴新注资本的事实已可确定。且本院在原告起诉后询问其是否接受决议案第3条按照出资比率对新注资本展开认缴,按照询问文本,其亦已放弃认缴的权利。
依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公司新注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率认缴出资”的明确规定可知,公司新注资本时,股东认缴出资系其权利而非权利,且甲公司案涉决议案作出以后的章程亦未不光明确规定股东对公司有按照出资比率认缴新注资本的权利。
甲公司股东会需经原告一致同意按照资本绝大多数决准则通过的该项决议案文本是否有效,取决于该项权利是否系资本绝大多数决处分的范围。虽“资本绝大多数决”系《公司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准则,公司章程亦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并非所有的股东权利都属于资本绝大多数决处分的范围,对于股东固有的、非经股东自身一致同意不可剥夺的权利,仍应当尊重股东的意志,对其予以保护。
再者,依照《公司法》第三条“非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明确规定可知,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关系其将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大小,公司违背股东意志私自明确要求其认缴新注资本可能加重其将来承担更多义务的风险。
故在法律及章程周生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是否认缴注资应由股东自行选择,前述决议案文本(决议案第3条)侵害原告自行选择的合法权益,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宪。
(三)判决结果
证实被告甲公司股东会于2015年3月29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案第3项决议案文本合宪。
三、律师点评
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资本绝大多数决准则有效运行的前提是股东间(尤其是大股东与小股东间)自身利益同质、股东与公司间自身利益同质。但现实生活中大股东与小股东与公司之间经常出现自身利益冲突。一旦大股东通过资本绝大多数决准则将不合法、不合理的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资本绝大多数决准则的基础将不复存在.
1、公司新注资本时,股东认缴出资系其权利而非权利
依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公司新注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率认缴出资”的明确规定可知,公司新注资本时,股东认缴出资系其权利而非权利,同时甲公司案涉决议案作出以后的章程亦未不光明确规定股东对公司有按照出资比率认缴新注资本的权利。
2、在无章程的明确规定下,股东明确反对注资,公司明确要求股东注资部分的决议案合宪
就甲公司由1000多万元注册资本减少至3000多万元的决议案文本本身,在刘某仍未提出其他具体的合宪事由,且该项注资决议案系甲公司通过招集股东会按照法律明确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资本绝大多数决”准则依法作出,该决议案在实体上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明确规定,因此,决议案就公司注资部分合法有效。
但甲公司通过注资决议案后又作出明确要求各股东按出资比率认缴注资的决议案这一行为,因股东认缴注资系股东的权利,甲公司私自作出的明确要求各股东按出资比率认缴注资的决议案已涉及到对股东权利的处分,在股东明确反对的情形下,该处分行为应属合宪。
3、实现对资本绝大多数决准则的遵守和小股东权利的保护并重
控股股东存在滥用绝大多数决侵害小股东自身利益可能,因此现实生活中更需要在资本绝大多数决和小股东权利保护之间寻求妥当的自身利益平衡点,正确区分股东的何种权利不适用于资本绝大多数决准则,以实现对资本绝大多数决准则的遵守和小股东权利的保护并重。
四、拓展阅读
资本决的依据在哪里?——公司股份的9条生命线。
1、绝对控制线–67%
绝对控制线是指一些重大事项的如公司的股本变化,关于公司的不定资,修正公司章程,公司并立、分拆、更改化工产品项目等重大重大决策,需要2/3以内得票全力支持的。
注意:《公司法》第四十二条有但书条款,即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会是否按照出资比率行使表决权。
2、相对控制线–51%
相对控制线是指一些简单事项的重大决策、聘请独立常务董事,选举常务董事、常务董事长、聘请表决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解聘总经理。
注意:非常有限责任公司在自由约定时务必把握好“过半数”与“半数以内”、“二分之一以内”的区别,过半数不包含50%,而后两者包含50%。章程中必须避免出现“半数以内”、“二分之一以内”的约定,否则可能造成出现股东会矛盾的决议案。
3、安全控制线–34%
安全控制线是指股东持股量在1/3以内,而且没有其股东的股份与他冲突,叫否决性控股,具有一票否决权。
4、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30%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所持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展开,收到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注意:本条线适用于特定条件下的上市公司股份收购,不适用于非常有限责任公司和未上市的股份非常有限公司。
5、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20%
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6、临时全会权–10%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是指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注意: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公司,即在公司僵局的情况下10%以内表决权股东的诉讼解散权。
7、重大股份变动警示线–5%
重大股份变动警示线是指证券法明确规定达到5%及以内,需披露权益变动书。
注意:本条线仅适用于上市公司。
8、临时提案权–3%
临时提案权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所持公司3%以内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招集人。
注意:本条线仅适用于股份非常有限公司,非常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具备的人合性,没有此类繁杂的程序性明确规定。
9、代位诉讼权–1%
代位诉讼权是指可以间接的调查和起诉权(提起监事会或常务董事会调查)。
注意:本条线适用于股份非常有限公司的股东,同时还必须满足持股180日这一条件。非常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持股时间和持股比率的限制。
五、相关法条
《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常务董事会的决议案文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宪。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常务董事会的全会招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案文本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案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允诺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明确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应公司的允诺,明确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依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常务董事会决议案已办理更改登记的,人民检察院宣告该决议案合宪或者撤销该决议案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更改登记。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率分取红利;公司新注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率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率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率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非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非常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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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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