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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析
— EXAMPLE OF CASE —
事例
事例:徐某诉上海立刻石材非常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案曾效力证实纠纷案
普伊隆:公司决议案曾效力证实纠纷
案件检索:(2019)京02民终3289号
撰写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典院 朱明新 赵桐(摘录)
在判定注资决议案曾效力时,应透过法律条文说明和桑利县来衡量的方式,从正当性与必要性两各方面“密序”,谨慎展开驳斥推论。股东难以透过驳斥决议案曾效力展开法援的情况下,可透过明确要求损失赔偿等其它有效途径展开法援。
01
正当性视点
如前所述法律条文说明的方式
透过明达说明和目地说明的方式能窥见,《公司法》相关股东优先认缴权的明确规定不属于硬性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四条明确规定的“硬性明确规定”,是相对于明确性明确规定而言的,是不允许人们依据自己的意思加以变更或排除适用的明确规定。硬性明确规定明确要求当事人必须从事或者不从事某一种行为,属于行为规范的范畴,有别于纯粹约束法院的裁判规范。[1]
反观《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关于优先认缴权的明确规定,从明达说明角度,首先该条中不存在“应当”、“必须”、“不得”、“禁止”等表征硬性的词语;其次,该条明示优先认缴权可透过股东之间的约定予以限制或排除;最后,从目地说明角度,该明确规定并未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可见,该明确规定不属于当事人必须遵从、不允许变更或排除的硬性明确规定。
本案中,决议案“内容”是对公司注资事项的具体安排,属于公司内部自治范畴,虽然造成侵犯股东优先认缴权的后果,存在侵权行为,但内容本身不违反法律条文、行政法规的硬性明确规定,亦不存在违反公司人格独立原则和非常有限责任原则的情形,不应被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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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必要性视点
如前所述桑利县来衡量的方式
推论决议案曾效力应结合个案情形,即在初步判定决议案曾效力后,根据桑利县来衡量的方式展开检验校正,最终确定决议的曾效力。
1.公司整体利益与股东个人利益的来衡量:考察决议案目地。
在展开桑利县来衡量时,需要考察公司的注资决议案是出于正当的商业目地,还是具有稀释股东股权、压制小股东的不当目地。公司是虚拟的组织体,公司的生存与安全依托内部治理结构的有效运行得到保障,因此不能忽略公司本身也是受保护的主体。[2]《公司法》第一条明确将公司利益保护置于首位。[3]资本于公司来说,就像为其提供不竭动力的血液,公司的注资决议案往往系关乎其生存、发展的战略决定。
本案中,涉案注资决议案是在公司面临环保压力被令停产、急需资金解决问题的生存攸关背景下展开,具有正当目地。为维护股东个人的优先认缴权,去驳斥公司的注资方案,从而威胁到公司的正常经营存续,使公司的整体利益受损,那么股东个人的利益也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难以为继。在此情况下,应优先考虑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应轻易驳斥注资决议案的曾效力。
2.交易稳定利益与股东比例利益的来衡量:考察决议案履行情况。
在展开桑利县来衡量时,还应考察注资决议案的履行情况和股东起诉时间距离注资完成的时间长度,在保护交易安全稳定与维护股东比例利益之间展开考量。股东提出诉讼距离注资完成的时间越久,推翻已经完成的注资对公司的冲击和对社会成本的浪费就越大。因注资行为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该行为的曾效力不仅涉及公司与股份认缴人等相对人利益,而且涉及信赖公司注册资本而与之交易的众多第三人利益。[4]公司每日经营就像滚动的大石,会不断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5]若如前所述决议案的瑕疵而驳斥注资行为的曾效力,对公司相关交易者明显不公。
本案中,公司于2013年6月完成注资,股东于2017年9月提起诉讼,时隔四年有余,此时若驳斥决议案曾效力,推翻决议案履行行为,将严重损害交易安全稳定。且原告在本案中仅起诉明确要求证实决议案无效,甚至未明确表示其具有出资意愿,若判定决议案无效、继而恢复原状后,原告拒绝认缴注资,或难以实缴出资,导致公司重新陷入生存困境,需要重新由其它股东认缴注资,将严重浪费社会成本,大大降低交易效率,损害公司、股东、债权人利益。在此情况下,应优先考虑交易稳定利益,不应轻易驳斥注资决议案的曾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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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可救济性视点
透过其它有效途径寻求法援
股东虽然不能透过证实决议案无效来维护权利,但可寻求其它法援有效途径。
一是主张撤销相关决议案。当股东主张公司决议案侵犯其优先认缴权,理由为未通知其参加股东会,其并未表示放弃认缴时,侵犯发生的根本原因是股东会召集程序存在瑕疵。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明确规定,股东能自决议案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案。然而股东须在六十日的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这亦是为保障交易稳定、维护市场主体的预期利益。
二是提起损失赔偿诉讼。如股东知道侵权行为时,六十日的除斥期间已过,此时股东可透过提起侵权诉讼,请求损失赔偿,损害的范围应为股东经济利益减损的范畴。
综上,当公司的注资决议案侵犯股东的优先认缴权时,股东难以透过主张决议案无效恢复至注资前的状态,可透过主张撤销该决议案或主张损失赔偿的方式展开法援。
EXAMPLE OF CASE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典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典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249页。
[2] 蒋大兴:《公司组织意思表示之特殊构造》,《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3期,第15页。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4] 徐银波:《法人依瑕疵决议案所为行为之曾效力》,《法学研究》2020年第2期,第163页。
[5] 林国彬:《公司违法注资决议案发行新股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之关系——以远东集团注资太平洋流通入主SOGO百货案为例》,《月旦法学杂志》总第236期,第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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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张一蝶校对 / 闫 婷审核 / 刘 洋来源 / Alpha云律所「关注我们,获取更多行业信息」官网:www.chengkuanlawyer.com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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