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本公司原股东结构为民营企业企业法人A、B总计认购90%,企业法人C公司认购10%(A和B总计所持C公司100%股份)(税乎网注:该处应是ABC总计所持100%)。为的是进一步提高本公司的资本整体实力,本公司拟由C公司注资,因C公司也是由民营企业企业法人A和B所持,股东商谈确认注资产品价格1元/股,高于现阶段作价净利润。
答:1、在此次注资过程中,民营企业企业法人股东与否须要交纳税金税?
2、《税金税法》、《股份转让税金税金税管理配套措施(全面实施)》均并无因注资而要求原股东交纳税金税的明确规定,但目前顾问周至县指出C公司注资产品价格不合理性,民营企业企业法人股东A和B应交纳税金税,与否合乎《税赋征管法》中“任何人国家机关、基层单位和对个人严禁违背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的明确规定,私自做出税赋课征、裁废以及税收、豁免、豁免、未准和其他同税赋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相相冲突的决定”的明确规定?
答:
1、民营企业注资引致民营企业企业法人股东股份同比率增加的,不牵涉交纳税金税。
2、因C公司未按合理性价值注资,顾问支队指出民营企业企业法人股东A和B应交纳税金税的文档依照提议联络顾问支队查证证实。
上面我们详细分析下高价注资的原因:
1、挂牌上市财务管理皮厄县的须要
很多民营企业在设立末期都是创会股东直接认购,如下表所示图:
(图1)
为的是实现挂牌上市皮厄县的目地,推行了甲公司出较低的产品价格注资乙公司,溶化A、B民营企业企业法人在乙公司股份,并达到控制的最终目标,并购完成后,股份结构如下表所示:
(图2)
在上述并购中我们假定乙公司评估值为1亿,并购后的最终目标是A、B民营企业企业法人认购为5%,甲控股95%,理论上甲公司应出资为=1/5%-1=19亿。因基于甲公司无这么庞大的资金量,无法按照合理性价实施并购方案。
从另一个角度看,因甲公司、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一致,高价并购相当于左手进右手的过程,不会损害股东的利益。
有同志会说,如果按合理性价并购,甲方注资19亿,可先不出钱,甲方财务管理上挂应付往来账,同时增加长期投资,乙方挂其应往来款,同时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这样不是也可以吗?
以上做法可能面临巨大的税赋风险,主要是无偿占用资金的行为可能引致征收增值税,同时还面临民营企业税金税纳税调整的风险,不太可取。同时从工商角度,实缴出资没有资金流,也会有一定的风险。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高价注资主要还是因为并购资金不足引致。
2、转移纳税地点,实现税赋返还的目地
在上图1中,如果A、B民营企业企业法人要实现在乙公司所认购份的退出,根据67号文档的明确规定,纳税地点为乙公司注册地。但通过上图2中的并购安排后(假定甲公司仅是一个壳公司,仅所持乙公司的股份,无其它实际资产),A、B民营企业企业法人就可以通过转让甲公司的股份给第三方,间接实现在乙公司的退出。此时纳税地点变更为甲公司注册所在地。
如果甲所在地政府部门有较为优越的财政补贴,显然并购后退出,A\B民营企业企业法人能获得更大的利益。
但上述行为显然侵蚀了乙方所有地的财政利益。
3、实现民营企业企业法人避税的目地
我们假设在上述事例中,A\B民营企业企业法人为实现在乙公司的退出,将所持乙公司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公司,第一步先由丙公司高价注资乙公司,注资后股份结构如下表所示:
(图3)
紧接着,A\B民营企业企业法人以较低的产品价格转让在乙公司的股份,另一方面丙公司从其它非合规渠道给A、B民营企业企业法人一定的股份转让补偿或其它利益交换,实现协助A\B民营企业企业法人避税退出的目地。但此操作方法,对丙公司财务管理处理而言,会带来一点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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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分析了高价注资的意图问题。在实践中我们如何去说服税务国家机关接受高价注资不征税金税的最终目标呢?
第一,目前无明确文档明确规定,注资要缴税金税。
第二,如上图二中并购后的架构,理论上讲,税负如下表所示:
1、分红。乙公司向甲公司分红,甲公司免民营企业税金税,甲公司收到分红后,直接分配给A、B民营企业企业法人,税金税税率20%。整体税负20%,与A、B民营企业企业法人直接取得乙公司分红税负一致。
2、股份转让。如果民营企业企业法人通过甲公司转让所持乙公司的股份,在甲公司的层面面临25%的民营企业税金税,甲公司取得转让所持乙公司的款项后,在分红给A\B民营企业企业法人,税率20%。我们假定股份转让款为100元(假定投资成本较低,基本可忽略),甲公司在扣除25元的民营企业税金税后,剩余75元,然后再对A、B民营企业企业法人分红,缴20%的税金税为15元。整体税负为40%。而A、B民营企业企业法人直接转让所持乙公司的股份,缴20%税金税。整体税负高出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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