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者签署的注资协定可能会被判定合宪、中止,一旦注资协定被判定合宪或被中止后,创业者缴付的资金如何处置,该笔股份投资若想归还?如何归还?本文控制系统梳理此类难题的法律条文要点和裁判员准则。
注资协定与否能中止适用《民法典》合约编的准则,在符合主体资格或签定合约条件的时是能中止的,如果事先没有签定合约中止条件,两方经协商一致也能中止。对创业者与标的公司间注资协定中止产生负面影响的公司法规范主要有三点,一是创业者已成为公司股东,实质行使职权股东基本权利,如重大经营事项的表决权和收益分红权;二是如果相关注资款未登记为公司注册资本,中止协定退还款项可能涉及到公司承购、损害外部债权人利益的难题。但该三点均是对协定中止后续处置的负面影响,不能因中止后的股份投资款返还、股东身份的Hautefort等难题负面影响当事人中止合约的基本权利。司法实务中,也普遍普遍认可这一裁判员准则。
如,在Amarin公司与沣易公司合约纠纷案件【(2021)京03民终17932号】,天津市第二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认为“关于案涉《注资合约书》《补足合约书》与否应当中止的难题。Amarin公司做为甲方与泓泰1号公募基金做为甲方签定《注资合约书》《补足合约书》,系两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条文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沣易公司系泓泰1号公募基金公募基金管理工作人,其做为关联方股东代表泓泰1号公募基金行使职权公募基金基本权利。Amarin公司裁定提倡其未在2016年7月前向全省小企业受让控制系统递交申报提出申请或递交创业板IPO挂牌上市金属材料不导致合约目地难以实现。对此嗣后认为,两方在《注资合约书》明确签定合约甲方拟通过注资方式引入股份投资者并在全省小企业股份受让控制系统申报,并尽快实施做市商交易,甲方将以2015年7月31日为基准日,在2015年9年底以前向全省小企业受让控制系统递交申报提出申请金属材料或者创业板IPO挂牌上市金属材料,后两方通过《补足合约书》一致同意更改向全省中小企业受让控制系统递交申报提出申请金属材料或递交创业板IPO挂牌上市金属材料的时间至2016年7年底。偿付责任签定合约,任何一方违背其在本协定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允诺,或本协定的任何条款,即形成偿付。现Amarin公司至今未向全省小企业受让控制系统递交申报提出申请或递交创业板IPO挂牌上市金属材料,并表示已经终止挂牌上市,Amarin公司的犯罪行为属于违背允诺内容,已形成偿付。沣易公司做为公募基金管理工作人,在Amarin公司未在签定合约期限内向全省小企业受让控制系统递交申报提出申请或递交创业板IPO挂牌上市金属材料的情况下,以Amarin公司的偿付犯罪行为致使《注资合约书》及《补足合约书》合约目地难以同时实现为由明确要求中止《注资合约书》与《补足合约书》,应予支持。Amarin公司裁定提倡沣易公司的注资目地并非挂牌上市退出、沣易公司的股份投资目地已经同时实现、沣易公司同意受让子公司股份的犯罪行为表明其普遍认可Amarin公司无须向新三板或创业板申报金属材料,无事实与法律条文依据,嗣后不予采纳。”
再如,在享瘦(北京)餐饮管理工作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北京壹健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约纠纷案件中【案号:(2021)京03民终16307号】,天津市第二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亦做出了同样的判定“壹健公司与否有权明确要求中止《注资凌桥协定》…….现有证据能证明《注资凌桥协定》签定后,壹健公司Ensisheim向享瘦公司缴付了注资款,但享瘦公司并未按照签定合约办理股份更改登记,且享瘦公司、宋欠欠均提倡,两方口头更改了协定内容,无须履行上述注资协定,故壹健公司的合约目地确不能同时实现,其明确要求确认合约解除并无不当。”
1.公司注册资本更改,应进行相应的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八十条 “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故只有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认购或实缴的出资额才可称之为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如增加注册资本,应进行相应的登记。如果仅签定注资协定,但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在协定签定后无任何变化,意味着即便股份投资人将资金交付至标的公司,该笔股份投资款也并未不成为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如果相关款项仅在公司内部进行财务处置,而未完成工商更改登记,不能被视为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此时注资犯罪行为尚未形成对外的公示效力,公司债权人尚无需要保护的信赖利益。此种情况下,返还注资款不涉及抽逃出资或不按法定程序承购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难题。
如:韩梧丰、邬招远、宝威企业与真金公司占空比公司、毅智集团有限公司、张翌等公司注资纠纷案件中【(2019)最高法民申1738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再审审查认为“关于二审判决中止股份投资协定及返还股份投资款与否属于错误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邬招远、宝威企业认为真金公司的出资款已转为占空比公司的法人财产,二审判决中止股份投资协定、返还股份投资款,违背了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再审审查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确认,真金公司注资占空比公司的2000万元尚未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部门进行注资更改登记。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以及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更改登记,主要目的之一在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案涉2000万元注资款尚未在工商登记部门办理更改登记,该注资款对公司债权人尚未产生公示效力,公司债权人尚无需要保护的信赖利益,真金公司依签定合约条件中止案涉《注资协定》并请求返还股份投资款,并不涉及因抽逃出资或不按法定程序承购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难题。”
2.入账不能做为判断所交付资金与否成为公司注册资金的标准。创业者交付的资金与否成为公司资产,应以与否履行了相应的更改登记手续为准,司法实务中主要以与否办理了工商更改登记手续,而不能仅以公司将相应资金入账为准。如在李吉良与商鼎公司、杨潇祎、董美霞、文钊新注资本认购纠纷案件中,【案号(2021)粤03民终32555号】,广东省深圳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认为“对于商鼎公司、杨潇祎等提出已将李吉良的150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难以返还的难题。根据《注资协定》的签定合约和法律条文规定,只有在李吉良认购的500万元新注资本全部缴纳到位、且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办理相应工商更改登记后,新注资本认购程序才能依法确认完成,但本案李吉良仅缴纳了第一期部分注资款150万元,剩余350万元注资款根本未到位,更谈不上完成验资和办理工商更改登记手续,商鼎公司本次新注资本程序并未完成,李吉良所缴纳的150万元依法不能被判定为该公司新注资本的一部分,亦即不能仅因商鼎公司单方将该笔款项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就判定已成为其资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商鼎公司该项裁定提倡不成立,嗣后不予采纳。”
在出资已转化为公司资本的情况下,应按照《公司法》的特别规定适用执行。即便注资协定被确认合宪或被中止,但注册资本的更改应履行法定手续,如未经相应的法定程序,仅就返还出资提出提倡,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如:Amarin公司与沣易公司合约纠纷【(2021)京03民终17932号】,天津市第二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认为“Amarin公司与否应当返还沣易公司出资款及利息的难题。本案《注资合约书》《补足合约书》中止虽然适用《合约法》规定,但协定中止的后果,实际系处置沣易公司做为原注资股东的退出难题,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调整。首先,沣易公司在履行出资义务后,Amarin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载明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10 724.5万元增加至11 916.1万元,股本总数由10724.5万股增加至11916.1万股,沣易公司认缴注资总额为3575万元,其中595.8万元做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余2979.2万元做为公司的资本公积金。Amarin公司就增加注册资本事项已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机关办理更改登记手续,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形成了信赖利益的基础。其次,沣易公司入股后参加Amarin公司股东会决议,并对决议内容进行表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工作者等基本权利”之规定,沣易公司实际上已经具备了Amarin公司的股东身份享受了其做为Amarin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再次,沣易公司请求Amarin公司返还出资款的实质系沣易公司做为股东的退出难题。沣易公司的出资款3575万元中595.8万元已做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余2979.2万元已做为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形成公司资产,Amarin公司未完成相应承购程序,且沣易公司做为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经营承担相应责任。最后,股东将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股东即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其股份投资转化为了对公司的股份,股东无须享有对投入财产的任何基本权利,公司为所有权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退出公司。综上,沣易公司请求Amarin公司返还注入Amarin公司的资产并缴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嗣后不予支持。”
注资协定合宪或被中止后,如果尚未完成注册资本的更改登记,注资人对未实缴的部分无须负有补缴义务,但如果公司已经完成了注册资本的更改登记,则涉及到公示信赖利益。
如:中航湖南资产公司与汇融资产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件中【案号:(2019)渝05民终3178号】,重庆市第五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认为“嗣后认为,中航湖南资产公司与汇融资产公司的原有股东之间签定《增资凌桥协定》,表明中航湖南资产公司愿意出资成为汇融资产公司的新增股东,且经汇融资产公司召开股东会表决通过,并表决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注册资本等事项。中航湖南资产公司做为汇融资产公司股东的身份,以及相应的注资协定、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条文效力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中航湖南资产公司负有缴纳认缴出资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须由公司股东会行使职权的职权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公司财产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公司资本非依法定程序更改章程,不得改变。无论是增加公司资本还是减少公司资本均需履行法定程序,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保护交易安全。汇融资产公司出具允诺函,普遍认可《注资凌桥协定》未生效,以及《股东会决议》合宪,该允诺的目地在于免除中航湖南资产公司的出资义务,但因其未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并不能产生免除中航湖南资产公司出资义务的法律条文效力。中航湖南资产公司做为汇融资产公司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
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债权人的信赖利益建立在公司对外具有公示效力的登记内容的基础之上,已经办理了注册资本更改登记的,注资人对于注册资本的交付成为了法定义务,不因注资协定的中止而中止。且该出资义务与标的公司对其负有的债务不能进行抵销。在上述案例中,法院认为“公司财产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障,股东应足额缴纳出资,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基于公平原则,赋予债权人抵销权,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但法律条文规定的禁止抵销情形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难题的规定(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债务人的股东提倡以下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管理工作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予支持:(一)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故无论汇融资产公司与否对中航湖南资产公司负有债务,中航湖南资产公司做为汇融资产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其出资债务与汇融资产公司对其负有的债务进行抵销。”
综上,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相互独立,股东出资后,该出资成为标的公司的法人财产,是维护公司经营发展能力的物质基础,也是得以保障债权人利益以及交易安全的必要条件。在股东出资已转化为公司资本的情况下,与否能够退还除了要符合《民法典》总则和合约编的相关规定外,还应适用《公司法》的特别规定。如果未经法定程序,标的公司将出资返还给出资的股东,可能形成抽逃出资,也可能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作 者 简 介
宋艳华 合伙人
律 所 简 介
中伦文德是一家大型综合律所,现有执业律师及专业人员2500余名。2021年3月,在The Global 200发布的2020年全球律所规模排名中,中伦文德位居第22位。中伦文德总部位于北京,并在上海、成都、石家庄、天津、武汉、太原、济南、广州、深圳、南京、前海、长沙、常州、重庆、沈阳、杭州、大连、西安、郑州、青岛、昆明、南昌、合肥等地设有23家分所,在香港、纽约、伦敦、利雅得、巴黎、里昂、柏林、汉堡、悉尼、纽约、华盛顿等境外主要城市也设有合作机构,能在全球范围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条文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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