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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_增资协议解除,未经法定程序,不能要求公司返…_知乎_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3-01-25

合资经营手册 | 作者:富子梅辩护律师

这是富子梅辩护律师网志和合资经营手册第672篇文字

高等法院:注资协定中止,需经法源,无法明确要求公司退还注资款

合约的中止,通常来说,原告能明确要求拔除等。比如买卖合约中止,卖方应将卖方早已交货的货物运输归还,卖方应将接到的欠款归还给卖方。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wlzwyyan明确规定,“合约中止后,尚未履行职责的,中止履行职责;早已履行职责的,依照履行职责情形和合约物理性质,原告能明确要求拔除、采取其它预防措施,并无权明确要求索赔。”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在那个方面的明确规定间接吸收了前述《劳动法》的明确规定,《民法》第六林蝠十三条的首款的修法文本,与前述《劳动法》的法律条文文本是一致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有一个先决条件“依照履行职责情形和合约物理性质”。换句话说,原告提出拔除等明确要求,并不是总之会得到法律法律条文的支持。

今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高等法院介绍了一个事例,涉及到了注资协定中止后是否能够明确要求公司退还注资款的问题。

倘若对于公司法的法律法律条文公法没有非常多经验的,所以很可能会有一种感性式的推论:既然注资协定中止了,所以注资款总之应退还,否则注资协定中止有什么意义呢?

但,在那个刑事案件中,高等法院明确了注资协定中止后,需经公司法明确规定的法源,无法间接明确要求公司退还注资款。

Jaunpur详列高等法院判定的刑事案件事实:

2017年5月9日,上海富电公司(注资协定的乙方,也就是注资方)与金科公司其它股东共同签订注资协定书,写明:乙方通过间接注资方式对最终目标公司展开注资,本次注资完成后,乙方成为最终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最终目标公司66.667%股份。注资协定,除了明确规定注资缴付的时间精心安排,还签订合同了在办理相关的注资股份更改的同时,金科公司的常务董事和独立常务董事也要展开相应的更改,乙方指派常务董事4人和独立常务董事1人。注资协定中,另外还对公司应收账款的展开了签订合同,对老干部精心安排等外交事务展开了签订合同,也明确规定了履行职责约本息缴付、协定中止、法律责任等文本。2017年5月8日,上海富电公司缴付上海XX非常有限公司本息2,520多万元,同年5月22日,上海XX非常有限公司将此款2,520多万元作为上海富电公司注资提款缴付金科公司;同年8月15日,上海富电公司缴付金科公司注资款550多万元;同年11月16日,上海富电公司缴付金科公司注资款180多万元。2017年5月17日,金科公司完成公司更改登记,法定代表人更改为庞雷,公司注册资本更改为12,600多万元,上海富电公司登记为金科公司股东,享有66.667%股份。2017年6月16日,金科公司以公司文件形式作出通知,称公司财务总监由股东上海富电公司指派的庞勇担任,各部门报销付款审批流程中财务负责人由曹某副总转交庞勇总监。2018年8月8日,庞雷在金科公司关于聘请李某为公司代理总经理的常务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后李鹤、朱睿等向西安市高陵区人民高等法院起诉金科公司,明确要求确认该常务董事会决议无效,该院经审理,于2018年12月24日判决金科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形成的常务董事会决议无效,判决现已生效。2018年1月25日,北方能源公司、西北工业公司、10名自然人第三人及金科公司共同委托辩护律师向上海富电公司发出辩护律师函,称各方签订注资协定书,因上海富电公司违约,经多次催告,第二、三笔注资款仍未能按约如期足额到位,故通知中止该协定。上海富电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接到该辩护律师函。后来,西北工业公司、北方能源公司及10名自然人第三人在起诉时向一审高等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西北工业公司、北方能源公司及10名自然人第三人与上海富电公司间注资协定书中止;2、上海富电公司缴付西北工业公司、北方能源公司未按时履行职责注资协定书违约金690.15多万元(计算至2018年4月20日);3、上海富电公司赔偿西北工业公司、北方能源公司及10名自然人第三人损失68多万元;4、上海富电公司对上海富电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审理中,10名自然人第三人明确不对上海富电公司、上海富电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同时西北工业公司、北方能源公司更改诉讼请求为:1、上海富电公司缴付西北工业公司、北方能源公司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4月20日止为690.15多万元;2018年4月21日之后,以5,150多万元为基数,算至判决生效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2、上海富电公司赔偿西北工业公司、北方能源公司损失68多万元;3、上海富电公司对上海富电公司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西北工业公司、北方能源公司又撤回前述第2项诉讼请求及第3项对上海富电公司的起诉。针对起诉,上海富电公司提起了反诉,反诉的诉讼请求是:1、确认西北工业公司、北方能源公司与上海富电公司及10名自然人第三人间注资协定书于2018年1月24日中止;2、西北工业公司、北方能源公司共同退还上海富电公司注资款本金3,400多万元或赔偿等额损失;3、西北工业公司、北方能源公司共同赔偿上海富电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计算至2018年11月9日为306多万元;2018年11月10日起以3,400多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职责日止);4、金科公司及10名自然人第三人对西北工业公司、北方能源公司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里,并不想对那个刑事案件整体上展开研究和分析,我今天关注的是上海富电公司一审反诉请的第2条,也就是基于注资协定书的中止而明确要求金科公司原股东退还注资款,金科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那个刑事案件中,对立的双方都向高等法院提出了确认注资协定书中止,也就意味着注资协定书的所有的合约当事人都提出中止协定,所以,原则上人民高等法院肯定是会判决注资协定书中止的,这是没有太大疑义的。

真正值得关注的是,为什么在注资协定书中止的前提下,高等法院不支持退还注资款的诉讼请求呢?

在那个问题上,一审高等法院和二审高等法院的分析思路略有不同,但得出了同样的推论。

一审高等法院认为:

注资协定书虽中止,但未中止上海富电公司作为金科公司的股东资格,上海富电公司无权明确要求退还或赔偿注资款,而注资协定书中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作为清算条款不因合约中止而失效,上海富电公司逾期缴纳注资款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上海富电公司合约中止前所缴纳注资款3,250多万元已转化为金科公司资产。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依照该条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明确规定,作为金科公司股东的上海富电公司,在金科公司需经对上海富电公司除名及减资情形下,显然无权明确要求最终目标公司金科公司连带退还注资款,否则构成抽逃出资。上海富电公司亦无权明确要求北方能源公司、西北工业公司及10名自然人第三人退还注资款,因北方能源公司、西北工业公司及10名自然人第三人并未收取上海富电公司缴纳的注资款,亦未受让上海富电公司股份。注资协定书中止不产生股份转让强制缔约的效果。

二审高等法院,也就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高等法院在二审判决书中认为:

……注资协定书中止后果的处理。结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各方的诉辩意见,又能分为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在上诉人出资早已完成认缴及工商更改登记的情形下,能否以《劳动法》关于合约中止的明确规定为依据,主张由合约相对方退还已实际缴付的出资款?二是上诉人主张由被上诉人西北工业公司、北方能源公司承担还款、赔偿责任、各小股东及最终目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有无法律法律条文依据?……本案中上诉人虽主张拔除、退还钱款,但仍须基于系争合约的物理性质、钱款的物理性质,依照法律法律条文的具体明确规定处理中止后果。其三,从注资协定书的签订合同来看,上诉人投入的3,250多万元是其作为最终目标公司新股东所需缴纳的出资,并非是对被上诉人西北工业公司、北方能源公司享有的普通债权。在经过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更改登记后,其股东身份、认缴数额、股份比例及公司注册资本均已对外公示,该3,250多万元转化为公司资本物理性质,已形成公司资产。其四,上诉人所谓因注资协定书中止而明确要求退还出资,从本质上说,系基于其股东身份的退出。但正如前述认缴、出资、登记等均需由各方原告按照《公司法》关于公司注资的程序完成,股东退出公司,包括采取何种退出方式、资本、股份的处分等等,亦应适用《公司法》作为特别法的相关明确规定。其五,上诉人明确要求将其出资间接退还以“拔除”,实质上等同于股东需经法源任意抽回出资,将造成公司资产的不当减少,显然有违公司资本的确定、维持和不变原则,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能力和债权人利益保护。综上所述,本案系争注资协定书的中止虽然适用《劳动法》明确规定,但协定中止的后果,实际系处理上诉人作为原注资股东的退出问题。在上诉人出资已转化为公司资本的情形下,应按照《公司法》的特别明确规定适用执行。现本案各方原告虽均确认协定中止,但未予明确上诉人退出的具体方式,如通过股份转让、股份回购、公司减资、公司解散等,更需经相应的法源,上诉人仅就退还出资一节单独提出主张,不符合《公司法》的明确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四

那个刑事案件判决对于公司股份操作公法是有启示的。

现实中,发现有这样的现象,那就是在操作涉及公司法的合约协定时,合约原告以及相关方面,下意识地只从劳动法律法律条文的规则去看待这些合约协定,而忽略了从公司法的明确规定以及逻辑上去考虑。

其实,这类合约协定,首先是要适用公司法的相关明确规定,而不是先看劳动法律法律条文方面的明确规定。只有公司法中没有特别明确规定的,才适用劳动法律法律条文的规范。那个原则,用专业词语来说,就是物别法优于一般法。

注资协定中止,并不间接能明确要求公司退还出资。这从《公司法》的逻辑上是顺的。如果注资方希望在注资协定中止时能够间接拿回注资款,所以只有在注资协定中展开合法的特别签订合同才有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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