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静安检察
1 ·.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2012年7月至2017年初,某集团有限公司以AB资产公司为融资平台,以有限合伙的形式推出合伙人计划,成立所谓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然后通过在市中心黄金地段租赁办公楼、投放媒体广告、冠名电视台知名栏目、聘请知名人士代言等方式提升“AB合伙人”品牌形象,虚假夸大公司实力,宣传募集来的钱款将对外投资,并口头承诺保本付息,以此吸引不特定社会公众投资其理财产品。
2 ·.成立空壳公司对外销售产品
为了吸引更多投资者,他们将100万起投金额作了变通,将最低投资额降低到5万,并将投资人登记注册为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东,以合伙企业的形式投资私募基金,再滚雪球似的成立数百家有限合伙企业。实际上这些企业都是空壳公司,没有什么实际的经营业务,成立目的就是为了吸收资金。
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5年1月,从未有过金融行业从业经验、也无基金从业资格的赵娜进入AB资产公司静安分公司工作,后担任静安分公司某部高级客户经理。任职期间,赵娜通过朋友圈推广、朋友介绍等方式对外销售理财产品,吸引投资人与AB资产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签订借贷、有限合伙等多种形式的理财协议,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经审计,赵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000多万元,未兑付本金共计人民币200多万元。
近日,静安区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赵娜提起公诉。
近年来,不少非法集资者把自己伪装成私募基金,宣称自己有私募牌照,或者有部分私募基金募资运作不规范,表面上是私募基金,本质上是非法集资。
在这里,必须提示一下广大百姓,正规的私募基金是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发售的私募基金。
首先,它对投资人数有要求,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其次,对投资者有要求,募集资金的对象必须是合格投资者。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并且要符合几个标准:
“一是如果是单位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
二是如果是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等)不低于300万或最近三年个人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
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正规的私募基金的门槛还是相当高的,普通投资人一般是达不到这个要求的。
本案中,某集团公司为了取得投资人的信任,通过各种广告宣传制造公司实力雄厚的假象,谎称集资款由银行托管、第三方独立审计、集团有充足的备付金、集资款全部用于投资下属产业公司、产业公司发展良好即将上市等,给投资人画大饼,使得产品销售一度非常火爆。
其实,这是典型的打着私募基金名义,进行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本案中,经查,某集团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赵娜作为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对此心知肚明,但仍积极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虽然其对所募集的资金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其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涉嫌非法吸收工作存款罪,且涉案金额巨大,最终静安区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提起公诉。
鉴于赵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减轻处罚,最终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静安区法院近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赵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说到这里,还是想再强调几句:
金融行业有规则必须要遵守,披着合法外衣做着非法生意的,法律一定会追究到底,严惩不贷!
另外,手上有闲钱想投资,一定要擦亮双眼,不懂建议多问,投资最好搞清楚投资规则。
那些看似打着擦边球的小利,有时真的贪不得,否则很有可能血本无归。
承办检察官:蒋洁
蒋洁,静安区检察院金融检察科检察官,2009年进入检察院工作,2015年开始从事金融检察工作,主要办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案件。
(文中当事人、公司名称、产品代号等均为化名)
文稿/双丽 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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