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开期:
(为满足用户全境A公司上市股东自主性的要求,A公司控股公司M公司的对个人股东王某要展开股份拆分受让。王某实投M公司资本2000万,现王某拟受让所持全部股份,合约签订合约收购公司缴付本息为4000万。王某实投M公司2000万资本中,有800万是2015年用未相关股东送股的资本,当时M公司未所得税所得税,股东也未备案交纳所得税,也没有确凿证据说明经纳税通告备案而拒不备案。
王某此次股份受让交纳的所得税有三种演算法:
1. 税后所得税=(4000-2000)×20%=400(多万元)
2. 税后所得税=【4000-(2000-800)】×20%=560(多万元)
答何种演算法恰当?)
三、现在该如何是好
1. 从税金王某的层次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税赋征管法》第七条,将逃税犯罪行为列出下列三种;
1)税金假造、假造、潜伏、私自封存簿册、记帐凭据;
2)簿册上卡代纳开支或是海关法、阿松森总收入;
3)经纳税通告备案而拒不备案;
4)展开不实的纳税备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该案逃税出授案件具体内容应用领域法律条文若干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民法第一百零两条首款法律条文法规的“经纳税通告备案”:
1)税金、免交特留分已经未登记地税注册登记或是免交税金注册登记的;
2)依法不需要办理地税注册登记的税金,经纳税依法书面通告其备案的;
3)尚未未登记地税注册登记、免交税款注册登记的税金、免交特留分,经纳税依法书面通告其备案的。
《国家地税总局办公厅关于税赋征管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复函》(国税办函[2007]647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税赋征管法》六十四条第三款仅适用六十三条规定之外的未办理地税注册登记的税金在发生纳税义务以后不展开纳税备案,从而造成不缴或少缴税金结果的情况。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税赋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税金不展开纳税备案,不缴或少缴税后税金的,由纳税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金、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金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下列的罚款”)
《国家地税总局关于未备案税金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赋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税金不展开纳税备案造成不缴或少缴税后税金的情况,不属于逃税、出授、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赋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注:可以理解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税赋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因税金、免交特留分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是少缴税金的,纳税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金、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其中“等”字的具体内容细化)
通过以上政策法律条文法规梳理,对比示例分析可知,自然人王某是没有(也无需)办理地税注册登记的税金,也不存在经纳税依法书面通告其备案而拒不备案情况,应按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置,但因税金已过追征期,故不予追征。
2、从课税司法案例及地税稽查案例的层次说
公开信息披露,与本示例相类似的情况,如《张x x、国家地税总局淄博市地税局第二稽查局地税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周x x与国家地税总局宜兴市地税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国家地税总局芜湖市地税局第二稽查局地税处置决定书》(芜税二稽处〔2020〕55号)、国家地税总局咸宁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局地税处置决定书(咸税一稽处〔2022〕1号),均按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和《国家地税总局关于未备案税金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的规定,做出了税金不予追征的决定。
3. 从M公司所得税张某所得税的层次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税赋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免交特留分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金的,由纳税向税金追缴税金,对免交特留分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金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下列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税赋征管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税赋法律条文、行政法律条文法规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犯罪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4. 从计税基础承继的层次谈
2015年M公司用未相关股东送股王某资本800多万元,因当时并未完税,受让时,能否作为计税基础(投资成本)扣除,是我们关注的重点。
税赋疑难问题常与复杂的交易事项相伴而行、滋生繁衍,税赋政策不可能都量身定制。准确解读及适用税赋政策,不但要“术”中走,更应该在“道”中行。先知其然,再知其所以然,最后是自悟自然。
结合税制设计原则,通过解读《国家地税总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份后将原盈余积累送股股本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地税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及《股份受让所得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地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可得出结论,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相关股东送股股本,对个人股东已依法交纳所得税的,才能确认其送股股本的股份计税基础(投资成本)。
四、结论
王某税后所得税=【4000-(2000-800)】×20%=560(多万元)
五、关键的劳工法脑魔方说
所得税的税制设计遵循的是对等的原则,有一种对称的美(包括财产受让应交纳的所得税)。比如供货方销售100多万元的货物确认了总收入,购货方就确认100多万元的存货作为计税基础(资产未来税前可扣除的金额);债务重组中,债务方确认重组利得确认100多万元,债权方就确认重组损失100多万元;股份收购中,受让方对个人股东确认总收入1000多万元,收购公司就应确认1000多万元的计税基础,即受让方资产隐含的增值一经确认,收购公司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随之确认。
耐人寻味的是,2015年M公司用未相关股东送股王某资本税后未纳的所得税,因超过了税金追征期不予追缴,但股份受让时不能增加投资成本,按规定由收购公司所得税所得税时又相当于间接补回。尽管如此,王某未付任何代价不当获取了税赋利益(税金货币的时间价值),对依法依规、应缴尽缴的税金而言,有失公允。
(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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