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公司引入新小股东,存有股份转让和注资凌桥三种方式。
股份转让,是老小股东把他们股份转让给新小股东,不能溶化其它小股东的股份比率;
注资凌桥,报请比率溶化大部份小股东所持的股份。
总括:
一间以下简称公司,注资前股份结构为:
注册资本800多万元。
小股东甲出资320多万元占40%股份。
小股东乙出资240多万元占30%股份。
股东丙出资160多万元占20%股份。
小股东丁出资80多万元占10%股份。
公司引入新创业者,新创业者注资200多万元,
明确要求占公司20%股份。
注资后股份结构更改为:
注册资本1000多万元(原注册资本800多万元+注资200多万元)。
小股东甲出资320多万元占32%股份。
小股东乙出资240多万元占24%股份。
小股东丙出资160多万元占16%股份。
小股东丁出资80多万元占8%股份。
创业者出资200多万元占20%股份。
于是,注资凌桥情况下,小股东甲、乙、丙、丁的股份都溶化了。
小股东丁说,我同意注资凌桥,
但我的股份比率不愿意被溶化。这怎么办?
《公司法》赋予了小股东注资优先选择配售权。
意思是,当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小股东会决议同意注资时,对于增加的资本,现有小股东有权按照持股比率优先选择配售。
总括:
上面这个项目中,公司同意增发200多万元资本,本来由新创业者配售,全体原小股东同比率溶化股份。
现在小股东丁说要维持他们股份比率10%不变,那么小股东丁有权优先选择配售200多万元的10%即20多万元。余下的180多万元注资,再由新创业者配售。
所以,老小股东对新小股东而言,享有注资的优先配售权。
小股东丁行使了优先选择认缴权,于是公司股份结构更改为:
注册资本1000多万元(原注册资本800多万元+注资200多万元)。
小股东甲出资320多万元占32%股份。
小股东乙出资240多万元占24%股份。
小股东丙出资160多万元占16%股份。
小股东丁出资100多万元(原出资80多万元+优先选择认缴出资20多万元)占10%股份,投资人出资180多万元占18%股份。
提醒一下:
第一、小股东行使注资优先选择配售权,是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率享有配售权,而不是认缴的出资比率。
第二、注资凌桥,必须召开小股东会,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小股东同意通过,小股东决议才有效。
更多商业洞察和股份资本文章
欢迎扫码添加
本文由作者赵骏昆授权发表。
赵骏昆,商业和法律顾问,资深公司法律师,长年专注于公司法和资本市场,业务领域为公司法律、股份结构设计和股份激励、企业投融资、公司治理、资本运作、财富传承,参加重大商业谈判,同时承办重大民商事诉讼仲裁。
商业法律的本质是为商业服务,推动商业交易的进行。赵骏昆追求洞察商业、熟悉法律,将商业和法律两者相结合。
骏昆商律,连接商业和法律。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