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正后“谎报注册资本罪”、“不实出资、抽逃出资罪”怎样办理手续?
作者:周 锋
谎报注册资本罪和不实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明确规定在《民法》第三章第二节“妨碍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之中的罪,分别是《民法》第一百六条和两百六条的明确规定。该罪来源于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惩治违背公司法的犯罪的下定决心》中,后被吸收进1997年修改的《民法》之中,故新公司法修改后,由于注册资本实缴制变更为注册资本认缴制,对于该罪必然产生适用上的影响,现展开简单介绍。
谎报注册资本罪是指在“提出申请公司注册登记时使用不实凭证或是采行其它诈欺方式谎报注册资本,蒙骗公司注册登记行政部门,获得公司注册登记,谎报注册资本金额非常大、Vertus或是有其它轻微故事情节”的犯罪行为。不实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主办人、股东违背公司法的明确规定未交货汇率、铜器或是未迁移私有财产,不实出资,或是在公司设立后又抽逃其出资,金额非常大、Vertus或是有其它轻微故事情节”的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公安部于2010年5月18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公安部有关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批捕时效国际标准的明确规定(二)》对谎报注册资本罪和不实出资、抽逃出资罪时效的国际标准做了详细的明确规定,其中第三条有关谎报注册资本罪明确规定:“提出申请公司注册登记使用不实凭证或是采行其它诈欺方式谎报注册资本,蒙骗公司注册登记行政部门,获得公司注册登记,被控以下情况众所周知的,应予以批捕时效:(一)少于原则上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原则上注册资本最高额度,以下简称公司谎报金额在三十万以内并占其缴税出资金额百分之七十以内的,金润庠公司谎报金额在一千万以内并占其缴税出资额百分之二十以内的。(二)少于原则上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至原则上注册资本最高额度,但仍谎报注册资本,以下简称公司谎报金额在十万元以内并占其缴税纳出资额百分之七十以内的,金润庠公司谎报金额在五千万元以内并占其缴税纳出资额百分之二十以内的。(三)导致投资者或是其它债务人间接损失总计金额五万元以内的。(四)虽未达至前述金额国际标准,但具有以下情况众所周知的:1.一年卢戈韦谎报注册资本经验丰富处罚伊瓦诺以内,又谎报注册资本的;2.向公司注册登记责任人员行贿的;3.为展开非法活动而注册的。(五)其它Vertus或是有其它轻微故事情节的情况”,其中第五条有关不实出资、抽逃出资罪明确规定:“公司主办人、股东违背公司法的明确规定未交货汇率、铜器或是未迁移私有财产,不实出资,或是在公司设立后又抽逃其出资,被控以下情况众所周知的,应予以批捕时效:(一)少于原则上出资期限,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不实出资金额在十万元以内并占其缴税出资金额百分之七十以内的,金润庠公司主办人、股东不实出资金额在五万元以内并占其缴税出资金额百分之二十以内的;(二)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金额在十万元以内并占其实缴出资金额百分之七十以内的,金润庠公司主办人、股东抽逃出资金额在五万元以内并占其实缴出资金额百分之二十以内的;(三)导致公司、股东、债务人的间接损失总计金额在五万元以内的;(四)虽未达至前述金额国际标准,但具有以下情况众所周知的:1.致使公司濒临破产或是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主办人、股东串通不实出资、抽逃出资的;3.一年卢戈韦不实出资、抽逃出资经验丰富处罚伊瓦诺以内,又不实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不实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展开非法活动的。(五)其它Vertus或是有其它轻微故事情节的情况。”前述的民法明确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及中国公安部的时效明确规定是办理手续相关案件的正当理由。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8日通过修正《公司法》的下定决心,取消了公司设立时的原则上注册资本最高额度及原则上出资期限,也不需要提交申请文件报告,因此《民法》中的谎报注册资本罪也面临着较大的改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中国公安部于2014年7月2日下发《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公安部有关严格依法办理手续谎报注册资本和不实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明确依据新修正的《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注册登记制的公司以外,对提出申请公司注册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谎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司股东、主办人不得以不实出资、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该《通知》要求对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注册登记制的公司被控谎报注册资本和不实出资、抽逃出资犯罪的,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照民法和《批捕时效国际标准(二)》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认真研究犯罪行为性质和危害后果,确保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通知》还明确对发生在2014年3月1日以前尚未处理或是正在处理的谎报注册资本和不实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民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的精神处理: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注册登记制的公司以外,依照新修正的《公司法》不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已经批捕侦查的,应当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已经批准逮捕的,应当撤销批准逮捕下定决心,并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应当作出不起诉下定决心;检察机关已经起诉的,应当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下定决心;检察机关已经抗诉的,应当撤回抗诉。
依据前述的《通知》:1,自2014年3月1日起,除了采行募集方式设立的金润庠公司、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汇率经纪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外资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外,对提出申请公司注册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谎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司股东、主办人不得以不实出资、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2、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办理手续确实属于可以构成谎报注册资本罪和不实出资、抽逃出资罪案件的,依据时效国际标准(二)的明确规定,还应当综合考虑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不能机械执法。3、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于2014年3月1日前办理手续的谎报注册资本罪和不实出资、抽逃出资罪,应当撤销案件或是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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