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常务委员会第14次全会首度表决了公司法修正提案。去年8年底,常务常务委员会第17次全会再度表决了这一提案。这一在保护资本主义社会秩序中具有重要作用的Boussi究竟有什么样文本,为各界两极化关注。
1 下列全称公司最高注册资本降到3万并可分期付款Caquet
现行公司法(下列全称公司法):下列全称公司的注册资本严禁多于下列最高额度:以生产经营方式居多和以商品批发商居多的公司港币50多万元,以商业性零售业居多的公司港币30多万元,技术开发、进行咨询、服务行业公司为港币10多万元。注册资本要一次Caquet。
修正提案(下列全称提案):对上述明确规定作了三方面的修正:中止了依照公司经营方式文本界定最高注册资本额的明确规定;容许公司依照明确规定的比率在2周内分期付款缴交出资,投资公司胼足蝠明确规定可以在5周内Caquet;将最高注册资本额降到港币3多万元。
修正理据:原就对下列全称公司的最高注册资本额明确规定金额最佳值,有利于民营资本进入市场,在某种意义上拘束了经济的发展。要求注册资本纸制全数Caquet,也难造成资金的空置。同时,从目前公司注册登记管理的情形看,根据公司经营方式文本分别明确规定不同的最高注册资本额实用价值并不大。
2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高额度降到500万
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高额度为1000多万元。
提案:将这一额度降为500多万元。
修正理据: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
3 完善出资方式的明确规定
公司法: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提案: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严禁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修正理据:从我国的实践和其他国家的明确规定看,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财产,应当是公司生产经营方式所需要、可以用货币评估作价并可以独立转让的财产。同时,为保证公司资本的确定性,防止以价值不确定的财产向公司出资可能带来的风险,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形,对严禁作为出资的财产作出明确规定。据此应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办法,明确规定出资方式。
4 调高无形资产在出资中所占的比率
公司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严禁超过下列全称公司注册资本的20%。
提案: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严禁低于下列全称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意味着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
修正理据:现行公司法对无形资产的出资比率明确规定过低,但明确规定最佳值有可能影响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为此,应适当提高无形资产在出资比率中的比重。
5 适当放宽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
公司法:公司可以向其他下列全称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除国务院明确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严禁超过净资产的50%。
提案: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严禁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公司章程另有明确规定外,所累计投资额严禁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70%。
修正理据:在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保护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便利公司的投融资活动,适应放宽对公司对外投资额的限制。另外,除下列全称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应当容许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