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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3-11-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第一百八条的明确规定,不实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主办人、股东违背公司法的明确规定未交货货币、铜器或是未转移私有财产,或是在公司设立后又抽逃其出资,金额巨大、Vertus或是有其他严重故事情节的犯罪行为。

典型事例

【事例来源】

北京市静安区人民高等法院(2010)虹刑初字第40*号民事裁决书

【此案概要】

被告钱××于2003年8月,为注册设立北京赤竹银行贷款出租非常有限公司,依次向北京青浦农业股权投资开发非常有限公司、青浦县渡口镇合作促进会、北京三阳市政工程非常有限公司、北京华霞房地产公司总计银行贷款港币5,000多万元用于为钱××、顾建荣和北京赤竹股权投资非常有限公司三个股东作保申请文件,2003年8月4日,上述三家基层单位依次将资本金流至北京赤竹银行贷款出租非常有限公司申请文件账户。同年8月11日,被告钱××在北京赤竹银行贷款出租非常有限公司注册设立后,将该公司注册资本金港币5,000多万元予以抽逃,交还有关基层单位。

从2004年8月至2006年8月,被告钱××以北京赤竹银行贷款出租非常有限公司名义,先后为北京嘉臣华联民营企业发展非常有限公司、北京佳哲经贸合作非常有限公司代理有关贷款,为北京兴隆置地(集团)非常有限公司、昆山市贡瑟兰服装非常有限公司提供银行贷款,因被告钱××抽逃出资后以致北京赤竹银行贷款出租非常有限公司无实际财产履行负债。北京嘉臣华联民营企业发展非常有限公司、北京佳哲经贸合作非常有限公司、有关债务人周×勇、北京强生外贸非常有限公司等基层单位和个人通过高等法院民事诉讼,要求北京赤竹银行贷款出租非常有限公司承担总计港币730余多万元的负债,虽经高等法院施行裁判员等文书确认,但至今均无法执行妥当。

【高等法院裁决结果】

为维护秩序,保护国家对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受侵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第一百八条首款之明确规定,裁决如下:

被告钱××犯抽逃出资罪,判刑徒刑八个月,并徒刑港币十多万元。

【律师观点】

关于本罪,应注意界定其与以下罪的界线。

1、本罪与谎报注册资本罪的界线

二者都是违背公司的犯罪行为,并且都有不实出资欺诈犯罪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的主办人、股东;而谎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

(2)诈欺的对象不同。本罪诈欺的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或主办人、认股人;而谎报注册资本罪的诈欺对象主要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3)犯罪行为方式不尽相同。本罪的犯罪行为方式除有不实出资外,还包括抽逃出资犯罪行为;而谎报注册资本罪者,没有抽逃出资犯罪行为;

(4)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本罪犯罪行为既可能发生在公司设立之前、也可能发生于设立之后;而谎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之中、设立之前。

2、本罪与诈骗罪的界线

本罪是公司主办人、股东违背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出资义务,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而欺骗其他股东、债务人和社会公众、不实或抽逃出资金额巨大、Vertus、故事情节严重的欺骗犯罪行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金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二罪在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在犯罪特征上有本质的不同。

(1)在客体方面,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或债务人的权益及公司财产规章制度。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在犯罪对象上,本罪只是犯罪行为人自己应缴纳的资产份额,具有特认定;诈骗罪则是公私财物,具有不特认定。

(3)在客观方面,本罪犯罪行为人的欺骗犯罪行为是为了使他人相信自己已履行法定出资义务,因此并不表现为非法占有的直接目的;而诈骗罪的诈骗犯罪行为在于让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自愿“将财物交给犯罪行为人,表现出非法占有的目的。

(4)在主体方面,本罪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主办人、股东;而诈骗罪为一般主体。

(5)在主观方面两罪虽同为故意,但其动机和目的有所不同。

3、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线 本罪与职务侵占罪在犯罪主体上有相似之处,在犯罪客体方面都侵害了公司的私有财产,并损害了其他股东、债务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但二者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

(1)犯罪对象有所不同。本罪所侵害的对象为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具有特认定;而职务侵占罪所侵害的对象为本公司、民营企业的财物,这里的财物不限于本公司,还包括非公司化的本民营企业,这里的财物泛指一切有经济价值的钱财和物质,包括有形的,无形的(如电、煤气等)动产、不动产等等。

(2)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犯罪行为人违背公司法的明确规定不实或抽逃出资,金额巨大、Vertus或是有其他严重故事情节的犯罪行为。而职务侵占罪表现为犯罪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金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3)在主体方面,二者虽同为特殊主体,但其特定范围有所不同。本罪主体是公司主办人、股东;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民营企业或是其他基层单位的人员,范围较前者要广得多。

(4)在主观方面,二者都出于故意,但本罪没有将本基层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目的,职务侵占罪则有此目的。

4、本罪与挪用资本金罪的界线

本罪与挪用资本金罪在犯罪主体、客体及主观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在本质上有区别:

(1)在主体方面,本罪主体为公司主办人、股东;而挪用资本金罪的主体是公司、民营企业或是其他基层单位的工作人员,范围较前者要广。

(2)在主观方面,二者同为直接故意,但挪用资本金罪有非法暂时取得本基层单位资本金使用权的目的,而本罪无此目的。

(3)在客体方面,两罪同样侵害了公司的私有财产,但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公司的注册资本,而挪用资本金罪侵害的是本基层单位的资本金,包括流动资本金、固定资本金。

(4)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犯罪行为人不实出资或抽逃出资金额巨大、Vertus或是有其他严重故事情节的犯罪行为,而挪用资本金罪表现为犯罪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基层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是银行贷款给他人、金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是虽未超过三个月,但金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是进行非法活动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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