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专门从事通常经营方式公益活动再出坏消息!可优先选择不办理手续注册注册登记,有地税注册登记就行!快跟小珍一同看一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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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通常经营方式公益活动
无需再注册登记!广州市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曾正式发布过《有关子代企业法人强迫注册登记的报告书》
1.企业法人专门从事司法机关无需获得许可证审核的通常经营方式公益活动(经营方式范围规范化论述查阅控制系统标示为“通常事宜”),能强迫优先选择与否办理手续子代企业法人注册注册登记。优先选择不办理手续子代企业法人注册注册登记的,应办理手续地税注册登记;
2.企业法人专门从事司法机关无需获得许可证审核的通常经营方式公益活动的,早已办理手续地税注册登记,没有办理手续子代企业法人注册注册登记的,不视作无照方式;但,既没有办理手续地税注册登记又没有办理手续注册注册登记的,由消费市场监管机构依照无照经营方式司法机关查处。
3.企业法人专门从事司法机关须经许可证审核的经营方式公益活动的,不适用于子代企业法人强迫注册登记相关经济政策,应办理手续注册注册登记并司法机关获得相关许可证审核;
4.优先选择不办理手续注册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在办理手续地税注册登记后,其合法经营方式公益活动受法律保护;相关部门参照子代企业法人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监管。
通篇看下来会发现,国家对于企业法人成为子代户的政策越来越宽松,也越来越人性化了。
那么有关企业法人要成为子代户,有哪些新政需要了解?子代户有什么财税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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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了解这些经济政策早在2022年10月,国务院就正式发布了《促进子代企业法人发展条例》,公布了子代企业法人发展的新变化。
新旧版相比差异还是比较大的,具体的会在下面以对比的图片放出,其中最主要的有五点:
01权益保护新版规定:
第六条 子代企业法人能个人经营方式,也能家庭经营方式。子代企业法人的财产权经营方式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
解读:相较于之前笼统的说法,新条例重点项目强调了子代户“财产权”和“经营方式自主权”的保护。02变更转型新版规定:
第十三条 子代企业法人能强迫变更经营方式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方式者的,能直接向消费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手续变更注册登记。涉及相关行政许可证的,行政许可证部门应简化手续,司法机关为子代企业法人提供便利。
子代企业法人变更经营方式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结清司法机关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解读:新条例使得子代户的变更和转型更加便利,主要体现在以下2点:
1.由之前的“注销→重新注册登记”,变为能直接变更;
2.子代户能直接转型为企业。03收费新版规定: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向子代企业法人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子代企业法人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子代企业法人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注册登记注册为子代企业法人。
解读:子代户人微言轻,经营方式中容易受到各方压制,不利于发展。新条例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对子代户不得变相收费、高收费,加强了对子代户的保护,同时,特别强调了“强迫”原则。04处罚新版规定:
第三十五条 子代企业法人开展经营方式公益活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相关行政部门应依照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解读:相较于之前的处罚措施,新条例的规定显得较为“模糊”,可见国家对子代户发展的大力支持。但从另两个角度来看,地税部门在未来期间会加强对子代户的监管水平。05经营方式场所新版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为子代企业法人增加经营方式场所供给,降低经营方式场所使用成本。
解读:以前城管追着小贩满街跑的景象估计不会再见了,对于无固定经营方式场所的摊贩,新条例明确各地方要增加子代户的经营方式场所,由政府来解决无固定经营方式场所的问题。新旧版详细对比注意!子代企业法人
必知的13个财税要点1.子代企业法人的投资人要承担无限责任
依照《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子代企业法人的债务,个人经营方式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方式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同,个体企业法人的投资人对于经营方式期间形成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子代企业法人的经营方式范围没有特殊限制《子代企业法人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子代企业法人实行消费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申请办理手续子代企业法人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的经营方式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注册登记机关应司法机关予以注册登记。
子代企业法人作为消费市场经济主体,与有限公司等企业主体的消费市场地位是平等的,其准入门槛在法律层面是一致的。
3.子代企业法人能不开设银行账户子代企业法人能不开设银行账户,而由投资人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收付款项;而有限公司要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且要保持资金独立性,不可与投资人财产混同。
4.无法转让、不能对外投资子代企业法人无法转让,只能注销;也不能对外投资,成为公司的股东;也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5.符合条件的子代企业法人需要建账依照《子代企业法人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子代企业法人,应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专门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专门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地税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子代企业法人,应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专门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专门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地税机关确定应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6.子代企业法人的增值税经济政策子代企业法人能申请成为通常纳税人,也能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子代企业法人可优先选择依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如果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能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7.子代企业法人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残保金子代企业法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无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证金。《财政部国家地税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有关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条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8.子代企业法人的业主与其投资的子代企业法人之间的房产、土地的权属转移免契税《财政部国家地税总局有关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相关契税经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子代企业法人的经营方式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子代企业法人名下,或子代企业法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方式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9.子代企业法人业主获得的收入是“经营方式所得”,不是“工资薪金所得”依照《子代企业法人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地税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子代企业法人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子代企业法人的业主从子代企业法人获得的收入为经营方式所得,如果获得名义上的工资薪金收入等综合所得,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要并入最终的经营方式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哪些支出不能在子代企业法人经营方式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五)赞助支出;
(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七)与获得生产经营方式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八)国家地税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11.子代企业法人无法区分生产经营方式的个人家庭费用,如何在税前扣除?子代企业法人生产经营方式公益活动中,应分别核算生产经营方式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方式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作与生产经营方式相关费用,准予扣除。
12.子代企业法人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额怎么计算?减免税额=(子代企业法人经营方式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经济政策减免税额×子代企业法人经营方式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方式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13.子代企业法人申请代开货运发票时,还预征个人所得税吗?自2021年4月1日起,子代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地税机关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而是由纳税人司法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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