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资首先应在保障商事效率的同时兼顾交易安全,力求在股东、债权人之间寻求动态的利益平衡,其次,在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方面,应注重对投资人和被投资人、法人投资人和自然人投资人不同主体的区分,在明确纳税基础和适用税率的前提下,避免投资人和被投资人出现缴税错误,以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和稳定。
●公司减资与公司法上的“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相冲突,这就需要在减资的过程中遵循法律规定程序,采取信息披露的模式,严格执行减资的法定流程。
●在账务处理上,减资的企业不论所支付的款项超过面值还是低于面值,均应先冲减资本公积或增加资本公积,不影响当期损益。
●减资过程中如果涉及资产变更的,需要综合考虑资产账务处理情形,如通过转让固定资产作为减资交易对价的,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如通过转让公司产品或服务作为减资交易对价的,应按照“视同销售”的方式予以处理。
公司资本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元素,它既是公司进行商业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担保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财产保障。然而公司资本不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公司经营业务的需求进行相应的增减。公司减资首先应在保障商事效率的同时兼顾交易安全,力求在股东、债权人之间寻求动态的利益平衡,其次,在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方面,应注重对投资人和被投资人、法人投资人和自然人投资人不同主体的区分,在明确纳税基础和适用税率的前提下,避免投资人和被投资人出现缴税错误,以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和稳定。一、公司减资的原因从实际情况看,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1、公司严重亏损。公司实有资产远远低于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股东也因公司连年亏损得不到应有的回报。2、公司资本过多。主要是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了大量的剩余资本,如果再保持资本不变,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不利于发挥资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3、解决出资瑕疵。公司原有的出资不实或出资不当,通过减少公司资本使公司的资本结构和股权结构得以规范化和合理化。4、减轻股东实缴压力。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现有资产足以满足公司的发展要求,没有继续实缴的必要,但更多情况下是股东缺乏实缴剩余资本的能力,在临近实缴期限届满时,由公司安排减少注册资本以缓解股东实缴压力。5、实现投资的快速回收。针对流转性不强的公司股权,在转让不畅的情况下,股东可以通过减资的方式收回投资,实现资金的快速收回,从而规避股权长期投资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6、公司分立导致的减资。公司出于经营管理的需要或战略布局的要求,需将公司中某些部门或资产分离独立,公司相应的资产也随之减少。二、公司减资的方式(一)同比例减资和不同比例减资1、全体股东同比例减资。公司的全体股东按照同样的比例减少对公司的出资,这种减资方式减少的是各股东的出资金额,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会发生改变。同比例减资对公司内部股东而言比较容易操作,不会涉及股东之间的利益纠纷。2、个别股东减资。个别股东减资是指公司的部分股东减资,其余股东投资金额保持不变,部分减资的股东中会存在着减资比例不同的情形,比如有的股东减资比例多,有的减资比例少,有的则会减持全部出资。(二)实质减资和形式减资减资还可以按照公司资产是否实质减少,分为实质减资和形式减资。1、实质减资。如果公司的实际资产发生了减少,而非注册资本大于实际资产的部分发生了减少,就是实质减资,股东以减资方式收回投资就是最主要的体现形式;2、形式减资。形式减资针对的是公司实际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情况,减资不减少公司实际资产,而是减少注册资本大于实际资产的部分,公司弥补亏损的减资就是形式减资最主要的体现形式。三、公司减资的程序公司减资与公司法上的“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相冲突,这就需要在减资的过程中遵循法律规定程序,采取信息披露的模式,严格执行减资的法定流程。(一)公司减资的法律依据1、《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第六十六条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的,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最低限额。第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二)公司减资的流程安排1、评估作价公司减资涉及到公司(被投资人)、投资人和债权人等多方主体的利益,尤其是在股东不同比例减资的情况下,就成为了一种交易性减资行为,其实质是不减资股东以公司为平台购买减资股东的股权。这种减资必须公允作价、公平交易,为制定减资方案,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作价就成为了公司减资必备的前置性条件。2、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减资是公司的重大资本行动,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减资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减资的目的和原因、减资的类型、减少注册资本的金额、减资的股东、减资对价或者作价的方法、减资对价的支付方式等。3、股东(大)会通过公司减资的决议减资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批准,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4、签订减资协议并不是所有的减资都需要签订减资协议,比如全体股东按照相同的比例以相同的价格减资(非交易性减资),就不需要签订减资协议。如果有部分股东不减资、部分股东减资,在减资对价多少、如何支付等问题上都存在双方的利益博弈,所以必须签订减资协议,以资信守。5、通知债权人并公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一般认为,公告作为一种拟制通知的方式,应当是对直接通知的一种补充,适用于无法直接通知的债权人。如果对于能够直接通知的债权人未采用直接通知方式,而事后以已作公告通知进行抗辩,不仅有违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则,也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本意,则产生程序瑕疵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公司减资不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一旦其提出该项要求将可能使公司陷入资金流紧张的被动局面,所以公司应预先与债权人做好沟通工作;减资工商变更登记时,有些工商部门不要求提供债权人通知书和回执等材料,而是要求公司股东出具《债务清偿及债务担保情况说明》,要求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实务中公司应提前就此与当地工商局进行沟通确认、视具体情况进行操作。6、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减资一定要修改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股东名称(姓名)、股东持股比例等内容,上市公司则不一定。另外有限公司还要变更股东名册、收缴减资股东的出资证明,有时还需要改组公司的两会一层。7、工商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上市公司减资应当依法办理股票注销。公司自发布减资公告之日起满45日后就可以申请工商变更登记。以北京市为例,有限公司减资应提交的材料包括《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委托)书》、《营业执照》正副本、《股东(大)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减资公告报样、《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等。四、公司减资的财务核算(一)公司减资的会计处理依据对于企业减资的账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37号准则)对企业回购、注销等权益工具财务核算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权益工具的,其发行(含再融资)、回购、出售或注销时,发行方应当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发行方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第二十三条规定:“与权益性交易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当从权益中扣减;企业发行或取得自身权益工具时发生的交易费用(例如登记费,承销费,法律、会计、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费用,印刷成本和印花税等),可直接归属于权益性交易的,应当从权益中扣减。终止的未完成权益性交易所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十六条规定:“回购自身权益工具(库存股)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不得确认金融资产”。减资的企业按注销股票面值总额减少实收资本,回购股票所支付的价款(包括支付对价和交易费用)与股票面值的差额调整所有者权益,超过面值总额的部分,应依次冲减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回购股票支付的价款低于股票面值总额的,低于面值总额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因为在账务处理上,减资的企业不论所支付的款项超过面值还是低于面值,均应先冲减资本公积或增加资本公积,不影响当期损益。(二)公司减资的会计处理方式例1:平价回购的账务处理某股份制公司净资产构成为实收资本1000万元(每股1元),无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现公司为缩小业务范围决定减资,经股东大会批准减少100万股,公司以现金100万元回购100万股并注销,现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借:股本 100贷:银行存款 100例2:溢价回购的账务处理某股份制公司净资产构成为实收资本1000万元(每股1元),资本公积200万元,未分配利润300万元,现公司决定减资,经股东大会批准减少100万股,公司以现金350万元回购100万股并注销,减资过程中涉及评估费2万元。现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借:股本 100资本公积 200未分配利润 52贷:银行存款 352例3:弥补亏损的账务处理某股份制公司净资产构成为实收资本1000万元(每股1元),公司实际净资产为900万元,现公司决定减少注册资本,经股东大会批准减少100万股,此类减资方式主要是为弥补公司亏损,此时公司不用支付额外价款,具体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借:股本 100贷:未分配利润 100减资过程中如果涉及资产变更的,需要综合考虑资产账务处理情形,如通过转让固定资产作为减资交易对价的,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如通过转让公司产品或服务作为减资交易对价的,应按照“视同销售”的方式予以处理。五、公司减资的纳税处理(一)对于被投资公司的纳税处理1、公司减资对被投资公司纳税基础的影响《37号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与权益性交易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当从权益中扣减;企业发行或取得自身权益工具时发生的交易费用(例如登记费,承销费,法律、会计、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费用,印刷成本和印花税等),可直接归属于权益性交易的,应当从权益中扣减。终止的未完成权益性交易所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十六条规定:“回购自身权益工具(库存股)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不得确认金融资产”。由此可以看出,在公司减资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可直接从权益中扣减,而不用计入当期损益,不作为被投资企业当期所得税纳税基础的扣减项予以扣除。2、被投资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为对价的纳税处理减资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为对价支付给股东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同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在将资产视同销售的情况下,企业应当交纳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和所得税。(二)对于企业法人股东的企业所得税处理1、实质性减资的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也就是说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等于减资取得的资产额减去初始投资成本×减资比例,再减去减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减资企业累计盈余公积之和乘以减资比例。例4:某股份制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每股1元),发起人股东A出资100万元占公司股权比例的10%,后公司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增加为300万元,现经股东大会批准以现金350万元回购A股东100万股股份,股东A应纳税所得额为:350-100-(200+300)*10%=200(万元)。2、减资弥补亏损的所得税处理减资弥补亏损的情况下,股东并没有实际收回资金,只是一种名义上的减资行为,投资者的所得税处理相对比较简单。因为股东实际上并未收回投资,也不可能存在将减少的资本捐赠给减资企业一说,股东不需要作为捐赠支出进行纳税调整,而减资企业也不需要确认捐赠收入。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股东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三)对于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个人股东减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主要依据以下两个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以及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办法第四条同时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声明: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立场。本公众号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交流之目的。往期精彩清科百页PPT重磅发布:2019年前三季度中国VC/PE市场最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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