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者受赠1880多万元法律条文虽未明晰增值税,但按碰巧税金交了个人税金税
塞北税语注:
那个吗如果认定为受赠吗?
在北京马赞 2014 年设立后至 2016 年股份移位到马赞非常有限前夕,魏沐春、肇郑、黄言程、苏州至蓝股份投资金润庠公司、吕越斌、马涛明、唐肇庆等创业者相继对公司展开股份投资。创业者与保荐人创办人签订了《增资密切合作精心安排协定》,对创业者股份投资入股北京马赞/保荐人和有关的受赠出资精心安排作出签订合同。依照该等协定签订合同,创业者将股份投资款中与有关联注册资本超额的资本金缴付至公司,以顺利完成出资权利;将股份投资款远远超过有关联注册资本的资本金受赠彭宇红和赵奂,并由彭宇红和赵奂做为出资款转化成公司。
出资乔尔纳保荐人创办人拨用受赠出资的主要就其原因如下表所示:(1)晚期投资人看淡保荐人销售业务市场前景,普遍认可保荐人创办人项目组多样的金融行业实战经验和技术潜能,一致同意受赠创办人项目组部份资本金用作出资;(2)北京马赞设立之初,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需要大量资本金投入,保荐人创办人多年在美国工作,回国创业,启动资本金相对非常有限,短期内实缴出资的难度较大,拨用受赠保荐人创办人部份资本金用作出资,既能解决保荐人创办人部份实缴出资问题,也能给公司提供营运资本金。
《落实函》问题
请保荐人补充披露彭宇红和赵奂受赠现金依法是否应缴纳个人税金税,如需缴纳,请补充披露申报纳税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被追究有关法律条文责任的风险。请保荐人和保荐人律师发表明晰核查意见。
一、彭宇红和赵奂受赠现金依法是否应缴纳个人税金税
(一)法律条文及国家税务总局未明晰规定彭宇红和赵奂此等受赠现金情形下需缴纳个人税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条文的规定执行;法律条文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条文、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条文、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税金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税金,应当缴纳个人税金税:(一)工资、薪金税金;(二)劳务报酬税金;(三)稿酬税金;(四)特许权使用费税金;(五)经营税金;(六)利息、股息、红利税金;(七)财产租赁税金;(八)财产转让税金;(九)碰巧税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税金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碰巧税金,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碰巧性质的税金。”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取得的税金,难以界定应纳税税金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税金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 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税金税增值税税金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4 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9 年 6月 25 日发布的《关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税金税增值税税金项目的公告>的解读》的有关规定,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税金税法规定的增值税税金,不征收个人税金税;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税金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税金税;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税金税征税范围之内。
依照我国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及上述规定,法律条文及国家税务总局未明晰规定彭宇红和赵奂此等受赠现金情形下需缴纳个人税金税。
(二)彭宇红和赵奂基于谨慎性原则已按“碰巧税金”缴纳有关个人税金税
受赠人彭宇红和赵奂基于谨慎性原则,并经与保荐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就魏沐春、肇郑、黄言程、苏州至蓝、吕越斌、马涛明、唐肇庆等创业者合计1,883.70多万元受赠款,按“碰巧税金”20%税率,分别各自缴纳了 188.37 多万元个人税金税。
二、是否存在被追究有关法律条文责任的风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条文、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条文及国家税务总局未明晰规定彭宇红和赵奂此等受赠现金情形下需缴纳个人税金税,且上述受赠现金行为发生在 2014 年 11 月至 2016 年 8 月,距今已满 5 年,受赠人彭宇红和赵奂等人被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风险较低。
综上,依照我国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法律条文及国家税务总局未明晰规定彭宇红和赵奂此等受赠现金情形下需缴纳个人税金税;但彭宇红和赵奂基于谨慎性原则已按“碰巧税金”缴纳有关个人税金税;彭宇红和赵奂被追究有关法律条文责任的风险较低。
三、保荐人补充披露情况
经查阅保荐人《招股说明书》,保荐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情况”中,对彭宇红和赵奂申报缴纳个人税金税情况展开了补充披露。
四、核查过程、核查手段及核查意见
回复:
(一)核查过程、核查手段
本所律师就上述问题,主要就履行了下列核查过程、核查手段:
1、查询个人税金税法有关法规、保荐人及彭宇红、赵奂等人住所地税务主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了解受赠人关于受赠事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税金税。
2、电话咨询国家税务总局 12366 纳税咨询平台,了解受赠人关于受赠事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税金税。
3、取得受赠人彭宇红和赵奂关于受赠现金的《个人税金税纳税记录》。
4、查阅保荐人《招股说明书》。
(二)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依照我国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法律条文及国家税务总局未明晰规定彭宇红和赵奂此等受赠现金情形下需缴纳个人税金税;但彭宇红和赵奂基于谨慎性原则已按“碰巧税金”缴纳有关个人税金税;彭宇红和赵奂被追究有关法律条文责任的风险较低;保荐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彭宇红和赵奂申报缴纳个人税金税等情况展开了补充披露。(整理:塞北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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