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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研究_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股东责任的承担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2-12-08

原副标题:昌明科学研究 | 注册资本认缴管理制度下股东职责的分担

正文

在2019本年度石家庄市律师协会高峰会暨学术研究讨论会中,昌明沧州有余篇该文得奖。下期刊载的该文为《注册资本认缴管理制度下,股东职责的分担》该文。

公司注册资本管理制度改成“认缴”后,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无须前述出资,在签订合同期内将注册资本实缴妥当方可。但公司无法偿还负债即将到期负债时,股东应在认缴注册资本范围内分担偿还负债职责。认缴时限加速即将到期。

一、什么是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

公司注册资本的交纳分成实缴制与认缴制,实缴制是指公司所发售资本需由股东在公司成立时纸制交纳,明确要求公司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主办人)原则上时限实缴妥当,并经司法机关成立的申请文件机构开具申请文件凭证后向注册登记国家机关申请注册登记;认缴制则不明确要求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前述交纳出资,而是对公司注册(发售)资本在公司成立时展开配售,且出资无须纸制全数交纳的形式。两种形式的差别主要在于注册资本的交纳时间与比例。

同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又分成原则上资本制与许可资本制。我省公司刘弘威的认缴制虽然与许可资本沃尔辛相同之处,比如在公司成立Hathras,容许股东实缴部分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期内实缴全数出资,但我省《公司法》第九条,成立有限职责公司应当具有的条件之一“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人员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一条首款规定“有限职责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注册登记的全体人员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换句话说,全体人员股东需认足注册资本且将来注册资本金资本要与注册资本成正比,不能大于注册资本。这是与许可资本制最大的不同。由此可见,我省公司刘弘威的认缴制在特征上还是更偏激于原则上资本制,由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将全数股份认足,可以分期付款或纸制缴足。

二、认缴制的优势

1

精简公司注册流程,资本金得到有效借助

随着认缴制的实行,公司的注册流程无须再经过申请文件及递交相关的证明,免去繁杂的过程。对孵化器者,在资本金有限的情况下,认缴制能够让股东更快得借助手中资本金展开公司的建立与营运,而无须在公司成立Hathras受到资本的阻碍。

2

对公司心智独立及自治权性的发挥,起著推动作用

公司股东可以自主根据公司章程展开股份的比例分配,并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股东的自身情况来确定认缴出资的比例与实缴时间。法律对此不再展开强制干预,充分体现出国家更加尊重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自主性地位,更有利于公司经营自主性的发挥。

三、认缴制下存在的问题

1

容易滋生违法犯罪行为

在认缴制下,公司注册资本被虚化,大量的以投机为目的的公司不断出现。这类公司成立后并不会考虑长久发展,只是为了短期利益而存在。例如在集资诈骗罪中,实施诈骗行为的主体可能仅是刚刚注册成立的一家公司,但是注册资本却可以认缴到非常高的金额,这时公司就会以此为幌展开招摇撞骗。

公司股东可以自主根据公司章程展开股份的比例分配,并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股东的自身情况来确定认缴出资的比例与实缴时间。法律对此不再展开强制干预,充分体现出国家更加尊重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自主性地位,更有利于公司经营自主性的发挥。

2

不利于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后有各种形式的市场主体随之涌现,市场繁荣的同时,因公司缺少实缴资本的保障,增加了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难度。尤其在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负债债权人负债时,也会影响债权人的正常经营,从而引发公司的信任危机。

3

对资本维持原则的影响

资本维持原则来源于德国刘弘威的股东出资义务(EinlagepflichtdesAktionrs oder Gesellschafters),股东出资义务包含两个基本原则:真实出资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在认缴制下,公司成立门槛降低,促进市场经济繁荣的同时对资本流入展开松绑,放松对资本的事前规制,客观上加大了交易风险。

4

公司减资流程受限

在认缴制下,由于不需要在公司成立时前述出资,股东认为注册资本写得越高越是能体现公司的实力,但是在公司负债时想减少注册资本,首先明确要求股东在认缴范围内展开偿还负债才能够减少各股东的认缴比例。此时,无形之中加重了股东的偿债压力。

四、认缴制便于公司轻装上阵,但认缴并不等于不缴。在认缴制下,股东的职责又要如何分担呢?

对这个问题,实务界还是存在争议。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在公司不能分担对债权人的偿还负债职责时,股东不应分担偿还负债义务。理由是:股东并不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况,故公司应对自身负债负责而不应将偿还负债职责过度给股东。最高人民法院与地方法院的观点也不尽统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问题》(2015年12月24日)中偏激于认为当公司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偿还负债能力时,债权人可以申请企业破产,而不能明确要求公司股东分担加速即将到期出资义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民申1110号民事裁定书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相同,认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即将到期前不得剥夺股东的时间利益。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注册资本虽为认缴制,股东在一定时间内暂不出资但不是免除其出资义务,在公司不能分担对债权人的偿还负债职责时,股东应在出资范围内分担补充职责。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民终1754号民事判决书及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1民终5500号民事判决书均认为在认缴尚未即将到期时,股东应对公司不能偿还负债的负债分担补偿偿还负债职责。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以下是笔者亲办的一件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对股东是否应当担责的案例。

案情简介:韩某将自有房屋出租给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该公司原则上代表人为刘某,其同时为公司股东。其他三位股东分别为侯某、李某和王某。该公司于2016年3月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刘某、侯某、李某、王某分别认缴250万,各占公司股权比例的25%。认缴时限为30年。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韩某预付定金10万元,并于十日后与韩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合同租金为2.5元/㎡/日(含物业等其他费用),房屋面积为3000㎡,每月十日支付当月租金,合同时限为三年。定金抵作等额租金。另外,合同签订合同了一个月的免租期,作为公司装修的期间。自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韩某起诉时,公司共欠房租250万元。本案中,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股东刘某、侯某、李某、王某认缴出资的时限均未即将到期。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韩某能否明确要求四位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负债不能偿还负债的部分分担补充赔偿职责。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数财产对公司的负债分担职责。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分担职责;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配售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分担职责。

同时《公司法》第二十一条首款规定,有限职责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注册登记的全体人员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见,公司的法人财产除在经营过程中积累外,孵化器时主要来源于股东的出资。

在认缴制下,公司股东可以对出资比例及时间在公司章程中展开自主签订合同,股东可以享有认缴出资的期限利益,但此签订合同应当与公司前述经营活动相适应,公司应保持与正常经营相适应的财产。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司法机关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职责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司法机关分担赔偿职责。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职责,逃避负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负债分担连带职责。

可见,股东不能既享有时间利益又借助这种期间来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否则,公司可能会因此成为股东逃避负债的工具。同时,股东之间在章程中的签订合同是内部约定,并不能约束外部债权人。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负债不能偿还负债的部分分担补充赔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对本案而言,股东出资时限尚未届满,但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股东应就未足额出资部分就公司不能偿还负债的负债分担补充赔偿职责。此时就要揭开公司面纱,追及到股东。也只有如此,才会将公司资本认缴制的作用平衡于股东与公司债权人。既减轻股东在创业时的压力,又能够使公司不变成股东的傀儡。

律师介绍

屈连津律师简介:

屈连津律师,北京昌明(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长安区青年理事会理事。业务专长领域主要涉及与公司相关的投融资及并购业务。相关业绩:全程参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可续期公司债业务;全程参与河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19年资产支持票据(ABN)业务并作为签字律师具法律意见书;全程参与沧州国控实业有限公司与石家庄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暨国企混改项目并作为签字律师开具法律意见书。

审阅:曹德全

编辑:庞亚杰 张金姣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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